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政发[2007]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人民政府同意《山西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总体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山西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总体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国函(2006)52号),为了切实搞好试点工作,积累总结经验,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确保国家能源安全和推动山西地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出发,认真贯彻国务院第133次常务会议精神,统筹研究推进管理体制、资源开发、安全生产、环境治理、煤矿转产和煤炭城市转型等各项工作,建立职责明确、相互协调、务实高效的行业管理体制和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培育具有活力、依法经营、承担经济和社会责任的市场主体,形成节约、合理的资源开发机制,构建不欠新账、渐还旧账的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建立煤炭企业转产、煤炭城市转型发展援助机制,促进山西煤炭工业尽快步入资源回采率高、安全有保障、环境污染少、经济效益好、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发展道路,为推进全国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提供经验。
试点工作应坚持的原则:
至立足山西,着眼全局。试点工作要立足当前,着眼未来,将当前利益与长期发展相结合;立足山西,着眼全国,既要推动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更要确保国家能源安全。
至统筹考虑,周密安排。统筹考虑管理体制、资源开发、安全生产、环境治理、煤矿转产和煤炭城市转型等各个方面;统筹推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与其他配套工作。
至积极稳妥,把握节奏。统筹考虑企业和社会的承受能力,逐步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推进相关改革,确保煤炭价格保持平稳和煤炭企业健康运行。
至突出重点,区别对待。要重点培育市场主体,着重解决生态环境破坏、资源浪费、枯竭煤矿转产、煤炭城市转型等突出问题,其中对于煤炭开采造成的新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应区别对待,在不欠新账的同时,逐步消化历史欠账;对于不同煤种、不同类型的煤矿应区别对待。二、政策措施
(一)加强煤炭行业宏观管理
进一步理顺健全煤炭行业管理体制。加强煤炭行业管理,科学确定职能,充实和加强煤炭管理力量,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优化政策环境,加强对煤炭生产经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具体的机构调整、职能配置及编制核定等事宜,由省编委专题研究审定。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依法履行国家监察的职能。
加强煤炭行业宏观调控。按照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全省“十一五”煤炭发展规划,山西省要率先实行煤炭生产总量控制,并建议国家在全国范围内强化煤炭总量调控。省发展改革部门要结合国家煤炭行业宏观调控,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国家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十一五”规划,统筹国内外各种因素,合理确定山西煤炭产量等中长期规划目标;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山西省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规划,指导和规范全省煤炭资源的保护、勘查、开采和审批管理。省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和实施山西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划,结合各自职能,加强对煤炭行业的具体调控,优化资源配置和煤炭开发布局,确保煤炭总量平衡和煤炭行业健康发展。
提高煤炭行业准入标准。资源整合后的矿井规模不低于30万吨/年,新建矿井规模原则上不低于60万吨/年,矿井采区回采率不低于国家标准。对于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不再办理增层、扩界手续;对于矿区布局不合理的煤矿,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办理延续手续。年产量30万吨以上煤矿的矿长,以及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总工程师,必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30万吨以下煤矿至少配备3名中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领导职务。
改革完善煤炭运销体制。在提高煤炭生产集中度的同时,要注重提高煤炭销售集中度,尤其要提高地方中小煤矿的销售集中度,避免无序竞争带来的利益流失,真正变资源优势为生产优势和经济优势,提高全省煤炭整体效益。以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统筹煤炭企业改革、地方煤炭运销体制改革、培育煤炭交易市场、建立煤炭交易中心等相关工作。
(二)完善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政府是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完善煤矿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企业安全责任体系。涉煤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加强对煤矿乃至煤炭行业的安全管理、监督、监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强制实行煤炭工伤保险,将煤炭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作为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工商管理、公安等部门建立煤矿安全联合执法制度。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分析煤矿安全形势,提出安全生产任务;研究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制定安全工作制度,明确部门职责,协调联合执法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二是建立联合检查制度。对全省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设施、安全隐患、安全生产条件等进行联合检查,促进安全责任落实到位。三是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对煤炭生产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检查中发现的煤矿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职责划分由相关部门查处的,要及时书面移送各部门,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及时核实并查处,确保执法到位,形成强大合力。
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加强煤矿安全技术培训和资质管理,煤矿井下人员必须经有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考试合格,做到持证上岗;从事瓦斯检查、井下爆破、安全检查、主提升机操作、井下电钳工、采煤机司机等煤矿特殊工种的人员必须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应经过职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煤矿全员培训的日常监管,建立全员培训管理制度,确保全员培训的落实;加强安全专业学历教育,着力培养安全专业人才和具有一定安全专业技能的管理人才;依托现有国有重点煤矿科技资源,建立面向中小煤矿的区域性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中心;改善回采工作面支护条件,提高采煤机械化水平;改善安全技术装备,加大安全投入,重点加大煤矿“一通三防”安全设备设施和瓦斯治理的投入;实现省、市、县、矿四级联网;鼓励煤矿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对达到一级标准的企业,减缴核定风险抵押金额度的30%,并优先进行验收或免检。
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煤矿招工登记和备案制度,并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煤矿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煤矿招用的职工必须按照规定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招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办理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做好就业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限期进行整改;逾期未进行整改或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制定并实施煤矿井下工人艰苦岗位津贴标准。
(三)深化煤炭企业改革
加快分离国有煤炭企业办社会职能。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在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同时,同步分离国有煤炭企业办社会职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培育具有竞争力的市场主体,确保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将国有煤炭企业所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和公安等单位,按属地原则移交所在市或县级人民政府管理,实行一次性、成建制分离;将企业办医疗机构、市政机构、消防机构、社区机构、生活服务单位等,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国有企业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33号)有关规定办理,加快分离。
分离国有煤炭企业办社会职能所需经费由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集,主要通过地方分成的有偿出让地方煤矿过去无偿获得资源的矿业权价款和征收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解决。
加快培育和发展大型煤炭企业集团。依托三大煤炭基地建设,打破地域、行业和所有制界限,以资源资本化和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坚持“一个规划矿区由一个开发主体开发,一个开发主体可以开发多个矿区”的原则,加强煤炭行业横向、纵向联合,实施资产重组和企业并购、托管,积极引导和鼓励煤炭企业以资产化管理、股份制改造、集团化重组的方式,加快培育和发展大型煤炭企业集团,提高产业集中度和企业核心竞争力。鼓励大型国有重点煤矿采取收购、兼并、控股、托管多种形式整合地方国有、乡镇煤矿,促使煤炭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促进大型煤炭企业发展,带动中小型煤矿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力争在“十一五”期间在全省形成大同煤矿集团公司、山西焦煤集团公司2个亿吨级生产能力的特大型煤炭企业集团;阳泉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潞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煤炭运销总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平朔公司6个3000~5000万吨级生产能力的大型煤炭企业集团。同时,集团内部要优化组织结构,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规范的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加快中小型煤矿股份制改造。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快中小煤矿股份制改造。有条件的市县要以所在区域内市县营骨干矿井为龙头,通过资源整合,对本区域内的中小型煤矿进行重组,组建千万吨级以上的煤炭集团,提高产业集中度,提高煤矿管理水平,提高市场竞争力。到“十一五”末,全省煤矿个数控制在2500个以内。
(四)推进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和有偿使用
强化煤炭资源勘查开发规划和矿业权管理。加强煤田地质勘探工作,建立煤炭资源战略储备制度。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编制并实施矿产资源规划和三大煤炭基地资源勘查开发利用规划。省发展改革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并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制定优质主焦煤及其他稀缺煤炭资源开发保护管理办法,推进其保护性和集约型开发。强化煤炭资源规划的指导和约束作用,规范煤炭资源的勘查、开发、保护及审批管理。
加强煤炭矿业权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划矿区管理制度,加快完成全省12个国家规划矿区内矿业权设置方案的报批工作。组织开展其余煤炭矿产地的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审批工作。凡新设置煤炭矿业权,一律根据矿业权设置方案进行;凡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设置新的煤炭矿业权。除规定情形外,新设立的煤炭矿业权原则上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不再设置由社会投资的普查程度及以下的探矿权,已经取得的要按期提交普查报告,逾期不提交的不再受理探矿权延续登记申请。完善国家规划矿区矿产督察员制度。
全面推行煤炭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对新设立的煤炭矿业权,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开发、一次置权、分期付款”的原则,一律实行有偿出让。对国有地方煤矿、非国有煤矿现已无偿取得的矿业权,要结合资源整合、兼并重组和股份制改造,在2008年年底以前全部实现有偿使用。新设立的矿业权以市场竞争方式出让的,以评估机构按照矿业权价款评估标准所评估的结果为依据,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有偿出让。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出让价款比照同类条件下的市场价确定,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协议出让工作。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对其现有矿井周边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受让权。
煤炭探矿权价款以国土资源部规定为依据进行评估,采取货币缴纳方式,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煤炭采矿权价款以国土资源部规定的评估标准和方法为依据进行评估,具体出让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煤炭品种、质量、煤田赋存、矿山区位等进行调整。新设煤炭采矿权价款采取货币缴纳方式,新设煤炭采矿权价款的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煤炭矿业权价款按照管理权限,原则上由审批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征收,但参与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煤矿的采矿权价款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收,市营国有(含市管)煤矿的采矿权价款由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代收。
合理分配矿业权收益。有偿出让煤炭矿业权取得的价款,由中央政府和山西省人民政府按2:8比例分成。其中,山西省所得部分分配比例为: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取得的采矿权价款,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直接征收,价款收入按照省、市、县7:1:2比例分成;委托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让的,由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征收,价款收入按照省、市、县6:2:2比例分成。在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中,以协议方式出让取得的采矿权价款,按照省、市、县3:2:5比例分成;以市场竞争方式出让取得的采矿权价款,按照省、市、县2:3:5比例分成。煤炭矿业权价款地方各级留成部分除用于煤炭资源勘查、保护和管理支出外,主要用于解决因采煤引起的生态环境破坏和国有企业办社会等历史遗留问题,以及关闭合法矿井的补偿支出等。对山西原国有地方煤矿、非国有煤矿已无偿取得矿业权的资源,其矿业权价款中央分成部分用于支持山西煤炭工业发展。
切实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全面组织制定产煤县煤炭资源整合方案。对位于重要水源地、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城市规划区、交通枢纽区域的煤矿,以及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部分高硫(含硫量3%以上)和高灰(灰分含量40%以上)的煤矿,一律予以关闭,其资源不得参与整合;主要产煤县核定生产能力9万吨/年以下(边角矿除外)、证照不全、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采煤方法改革条件、不符合环保要求、布局不合理的煤矿,一律予以关闭,其资源可以参与整合。经过煤炭资源整合后的煤矿,只能由一个法人主体经营,必须实现壁式开采,达到一矿一证一井、两个安全出口、全负压通风等安全生产条件。
(五)规范征收(提取)、合理使用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相关基金(资金)
为形成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的内在促进机制,建立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和煤炭城市转型、重点煤炭接替产业发展援助机制,从而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促进产煤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对山西省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统一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设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
规范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范围: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开采的所有生产企业。征收标准:按动用(消耗)资源储量、区分不同煤种,确定适用煤种征收标准为,动力煤?5一15元/吨?、无烟煤10一20元/吨、焦煤15一20元/吨。计征办法:矿井基金月征收额=适用煤种征收标准×矿井核定产能规模调节系数×矿井当月原煤产量;企业基金月征收额=所属各个矿井基金月征收额之和。其中,具体适用煤种征收标准由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工作领导组组织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煤炭局、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根据山西省矿区总体规划,按煤种、煤质、资源赋存条件及煤炭市场价格变动情况,适时提出区域性适用煤种征收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加强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管理。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主体为省人民政府。省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的征收和预算管理,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基金使用的综合平衡和计划管理,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项目的组织和实施。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工作领导组负责协调解决基金征收、使用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省财政部门委托省地方税务局具体组织基金征收工作。根据山西实际情况,地税部门可委托相关单位进行查验补征。各级基金收支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按《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政府投资管理要求,编制收支计划,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投资计划总盘子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科学合理使用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单个企业难以解决的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支持资源型城市转型和重点接替产业发展、解决因采煤引起的社会问题。其中,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主要内容包括:煤炭开采所造成的水系破坏、水资源损失、水体污染;大气污染和煤矸石污染;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生态退化;土地破坏和沉陷引起的地质灾害等。支持资源型城市、产煤地区转型和重点接替产业发展主要包括:重要基础设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煤化工、装备制造、材料工业、旅游业、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特色农业等。解决因采煤引起的社会问题包括:分离企业办社会;棚户区改造;与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就业和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发展。基金用于以上三个方面的支出,原则上按50%、30%、20%的比例安排。具体支出使用方案,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商有关部门综合平衡提出意见。
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山西省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应依据矿井设计服务年限或剩余服务年限,按吨煤10元分年按月提取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按“企业所有、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政府监管”的原则管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属国有重点等煤炭开采企业,由企业设立保证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接受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监督。其他煤炭开采企业,其保证金由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代征机构监交入同级财政部门专户储存。
由企业专户储存保证金的煤炭企业,其环境治理方案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由企业组织实施,环境治理恢复后由政府环保行政部门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在财政部门专户储存保证金的其他煤炭开采企业使用保证金时,企业按照治理方案提出项目实施计划申请,经同级环保部门及相关部门审查同意,并按要求完成治理任务的,资金由财政部门按项目进度直接拔付企业。对未完成环境恢复治理任务的,由相关部门监察监管,发出建议通知书督促限期完成。如逾期不完成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招标进行治理恢复,费用从治理恢复范围内的企业的保证金中支付。
对终止经营或关闭清算的煤炭企业,已提取保证金有结余的,其环境恢复治理经环保等有关部门评定达标的,财政部门将保证金返还企业,企业作为清算收益处理;经评定未达标的,结余资金由政府通过社会公开招标方式,继续用于环境治理恢复方案的实施。
合理提取和管理煤矿转产发展资金。山西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要建立煤矿转产发展资金。转产发展资金“成本列支,自提自用,专款专用,政府监督”。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根据原煤产量,按月提取,提取标准为5元/吨。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的使用实行项目管理制度,主要用于煤炭企业转产、职工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和社会保障等。企业转产资金的使用,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监管。对无力单独进行转产项目实施的小型煤炭企业,可由当地政府组织转产项目的实施,转产资金按股份享受权益。对终止经营的煤炭企业,已提取转产发展资金有结余的,应首先用于本企业的职工安置,职工安置完成后仍有结余的,补交所得税后企业作为清算收益处理。
不断完善煤炭生产企业成本核算。科学界定煤炭企业成本和费用支出范围,构建科学、合理的煤炭成本核算新体系,逐步实现煤炭开采外部成本内在化,完善煤炭价格市场形成机制。现阶段应在现行成本项目中增加资源、环境和生态成本及转产成本。企业缴纳或提取的矿业权价款、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煤矿转产发展资金计入生产成本,按有关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六)建立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
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过程控制、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产煤地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建立健全煤炭开采生态补偿机制,构筑煤炭开发的“事前防范、过程控制、事后处置”三大生态环境保护防线,做到“渐还旧帐,不欠新帐”,争取用10年左右时间使全省矿区生态环境明显好转。
编制产煤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规划,有序推进矿区生态建设。在详细调查全省煤炭开采生态环境破坏状况的基础上,由省环保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山西省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省发展改革部门综合平衡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市、县人民政府、各煤炭企业分别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本企业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和方案。各市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报省相关主管部门审核,由省发展改革、环保部门综合平衡后审批,其余由市级相关部门按程序审批。强化规划管理,所有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必须纳入各级各部门的环境治理规划。
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表沉陷治理、煤矸石治理、水资源保护、土地复垦、水土保持、矿区造林绿化、植被恢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煤场和集运站除尘、污水处理和中水回用、矿区居民环境条件改善、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
依照国家制定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标准和要求,全省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总投资按10年期规划,需资金1400亿元左右,规划期内通过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煤炭两权价款等渠道共可筹集1000亿元左右,约400亿元资金缺口需通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地方政府投入解决,同时要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煤矿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抓好煤炭开采的生态环境治理重点项目。其中,对于企业负责治理的生态环境问题,如矿井废水处理、煤矸石治理、除尘防治、矿区植被恢复、造林绿化和水土保持等项目,由企业利用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实施。对于企业无法解决的区域生态环境问题,如较大范围采煤地表沉陷、水系破坏、林木损毁、矿区生态恢复治理等项目,由政府利用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等负责组织实施。使用政府资金的项目,按《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严格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由环保等有关部门实施监督。项目建设实行工程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管理。
强化事前防范和过程控制,构建煤炭开采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防治机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强化全省煤炭开发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具体制定煤炭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标准和规范。从区域生态环境安全角度出发,合理确定全省煤炭生产规模、布局、开采时段,划定禁采、限采区。要严格禁止有可能诱发严重生态衰退和环境灾难的采矿活动,建立起长期有效的防范和规避机制。
强化煤炭开发过程控制,实行矿区生态质量季报制度和煤炭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审核制度。建立环境监理制度,加强对煤炭开采活动的环境监理,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新建和已投产各类煤炭生产企业必须提交规范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作为发放生产许可证的条件。新建和已投产各类煤炭生产企业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制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并经环保部门审批后实施。煤矿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工程要与生产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煤矿闭坑时,必须提交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评估报告书,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强化矿区生态环保能力建设,完善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障体系。加强煤矿开采生态环境监测监理能力建设。加强矿区生态环境遥感监测与科学研究,重视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及工程实施效果的技术审核与评估。建设以遥感和地面观测站相结合,野外核查与室内纠正相补充的矿区生态环境综合监测体系。将生态监测和生态质量评价纳入环保等有关部门的日常监管工作中,全面及时掌握煤炭开采生态环境质量现状及动态变化情况。
推进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法制化建设。组织拟定《山西省煤炭开采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提高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法制化水平,统筹协调矿区生态建设与城市化、新农村建设、生态村建设、工业反哺农业、生态移民等。
(七)加快煤矿转产、煤炭城市(地区)转型
加大转产转型力度。按照建设国家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的战略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培育新的支柱产业和接替产业为目标,以资源型城市为主、重点产煤县和大型煤炭企业集团为重点,调整产业结构,延伸产业链条,建设产业园区,发展非煤产业,安置煤炭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分重点、分步骤实现煤炭城市(地区)转型和煤炭企业转产。力争到2015年,通过自主发展和吸引外资,煤炭城市(地区)各培育2~3个新的支柱产业,非煤产业工业增加值比重提高到60~70%。大型煤炭企业集团通过延伸产业链,提高煤炭加工转化率,非煤产业比重达到50%以上。因资源枯竭关闭矿井的下岗职工和企业冗员,通过再就业培训和自谋职业,基本实现转岗就业。
“十一五”期间,要坚持高起点、高标准的要求,在整合中小煤炭企业资源的前提下,建设一批安全高效的现代化接替矿井,提高煤炭产业的技术水平,提高产业控制力和集中度;加快煤电一体化进程,大力发展坑口电站,鼓励发展煤泥、煤矸石等低热值燃料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电厂建设,鼓励发展装备制造业、材料工业。延伸产业链条,大力推进煤化工、煤层气和伴生资源开发利用产业的发展。做大做强尿素、甲醇、乙炔、焦油加工产业,新建一批重点项目,建设煤炭间接液化等煤基液体替代燃料示范项目。扶持煤层气开发利用企业,开展液化煤层气、二甲醚、瓦斯提纯、瓦斯发电、加气站工程、城市管网改造等项目建设。加快与煤炭共伴生的铝土矿、高岭土、粘土矿的开发利用,充分发挥煤炭城市(地区)资源与能源的双重优势,推进大型煤炭企业实现产业扩张;加快第三产业和复垦农业发展,结合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改造、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发展现代物流业、服务业和复垦农业、林牧业、养殖业等特色产业发展。
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管理集成、良性循环”的要求,重点建设同煤塔山工业园等一批循环经济园区和转产开发园区,为煤炭城市(地区)和煤炭企事业搭建转型、转产平台。
为加快推进煤炭企业转产、煤炭城市(地区)转型,要结合国家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政策措施,争取政策扶持。煤炭城市利用报废矿区土地设立的转产开发园区,优先审批用地计划,优先给予项目核准;对原煤炭部属大型国有煤炭企业下放地方前因利润总承包而导致的长期贷款利息,记入递延资产停息挂帐,对欠交利息形成的金融资产股权进行缩水。
积极鼓励煤矿企业转产职工再就业。进一步加快对资源枯竭矿井的破产力度,优先将煤炭城市(地区)枯竭煤矿列入破产计划,解决资源枯竭型矿井职工的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问题;鼓励破产企业职工集资回购本企业清算资产,对破产企业资源和资产进行再开发,解决资源枯竭矿井破产企业职工下岗再就业问题;比照《国务院关于同意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批复》(国函(2005)88号),推进国有煤炭企业厂办大集体的改革;对安置煤矿转岗人员就业的企业按规定实行税收与信贷优惠,鼓励转岗,支持培训与创业。要加强资源枯竭城市劳动力市场建设,加大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扶持力度;完善工伤保险政策标准体系,逐步将工作保险制度实施之前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
(八)加强煤矿人才教育和培养
加强煤矿人员技能培训工作。用五年时间对全省煤矿管理人员普遍培训一次,并从第三年起开始对已培训人员进行每两年一次的复训;对国有重点煤矿和地方国有煤矿现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为期一个月的知识更新培训,乡(镇)煤矿技术岗位的技术人员,进行为期3个月的专业知识培训,每两年复训一次,达到上岗标准,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对新从业工人严格执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准入标准,进行4个月的培训,达到上岗标准,从根本上提高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
建立健全省、市、县(市、区)、矿四级培训网络体系,根据煤炭企业需求合理布局培训机构。由劳动主管部门对各级培训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和业务指导,加强全省煤炭行业培训机构资质认证,明确培训机构基础设施、组织机构、教师配备、教学管理、培训质量、后勤管理等环节的建设标准。提高培训质量,对培训设施、师资、培训大纲、培训计划、教材、培训档案进行定期测评和评定。建立和完善煤矿培训工作的监督机制和奖惩制度。
加大煤矿人才培养。适应山西煤炭工业当前和长远发展的要求,以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以培养煤炭企事业单位科技创新型人才、技术应用型人才和技能型人才为着力点,采取有力措施,挖掘煤炭院校、技工学校、培训机构的潜力,加强煤炭专业人才培养工作,不断提高我省煤炭行业人才培养能力和水平。建立有效的人才培养机制和人才使用机制,为山西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强大的人才支撑。根据我省煤炭企业对人才的需求,未来五年,面向科研院所、煤炭类院校以及大型煤炭企业,培养和引进硕士以上的高级人才2000名,每年培养本专科专业学生6000名,中等职业学校学生10000名,本、专科成人学历教育1000名。“十二五”期间,在此基础上,力争培养更多的人才。
选择省内山西大学、太原理工大学、太原科技大学、大同大学以及煤科总院太原分院、中科院太原煤化工研究院、省社科院等和省外中国矿业大学等煤炭院校和科研机构,定向为我省培养煤炭专业人才。加强山西煤炭专业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加强煤炭院校和培训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由煤炭企业设立“煤矿相关专业学生定向培养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煤矿相关专业、毕业后愿意到煤炭企业就业的学生,解决学生的部分学费和部分生活补助。
培养招生计划要优先面向煤矿企业优秀青年和矿工子弟,采取“对口单招,订单培养”的方式。积极向教育部申请单独招生政策,扩大煤炭相关专业高职专科学生“专升本”录取比例。
三、组织领导和保障机制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成立山西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工作领导组及其办公室,由省长任领导组组长,对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重大事宜进行协调,统筹协调各相关规划和方案。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由省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内设体制工作组、资源工作组、安全工作组、环境工作组、转产发展工作组。领导组办公室负责领导组的日常事务,具体协调各部门、各市,与国家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研究及试点工作协调小组衔接,与各部委沟通汇报,组织专家对一些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设立专家组,负责试点政策研究制定、咨询论证和总结完善等工作,为有关政策在全国推广奠定基础。
在此基础上,各市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组织保障。各市各部门要讲大局、讲纪律,把这项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以推进。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周密细致、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编制生态环境治理恢复、资源型城市和产煤地区转型、重点接替产业发展,以及与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相关的其他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分解工作任务;按照职能界定,严格明确各项政策责任主体,落实到各个具体部门,并且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
(二)精心安排,密切配合
在我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不仅涉及多个部门,而且任务繁重、紧迫。为此,要明确各项工作的时间安排,把握进度,搞好衔接。尤其要在明确责任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有步骤地出台各项政策及其配套措施。与此同时,要与实施煤炭工业“三大战役”、“蓝天碧水”工程等其他方面的工作进行有效衔接,以取得相得益彰的效果。
(三)强化保障,扎实推进
一是针对试点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好应对预案。如分离国有煤炭企业办社会职能中可能出现的社会稳定问题、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政策和资源有偿使用政策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利益分配问题等等,要建立起有效沟通和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矛盾,确保矿区的社会稳定,确保试点工作的有序进行。
二是加强市场价格监测,确保煤炭价格平稳。保持煤炭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和煤炭企业健康平稳运行是这次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成功的重要标志。为此,有关部门要建立煤炭企业运行监测机制、信息专报和定期召开会议制度。
三是研究制定试点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增强工作的主动性。要通过细化目标、分解责任、组织实施、检查督促等,促进各项工作的顺利深入开展。
四是建立重大问题及时跟踪研究制度,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对一些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组织省内外有关专家及时进行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发布文号: 晋政发[2007]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人民政府同意《山西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总体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山西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总体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国函(2006)52号),为了切实搞好试点工作,积累总结经验,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确保国家能源安全和推动山西地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出发,认真贯彻国务院第133次常务会议精神,统筹研究推进管理体制、资源开发、安全生产、环境治理、煤矿转产和煤炭城市转型等各项工作,建立职责明确、相互协调、务实高效的行业管理体制和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培育具有活力、依法经营、承担经济和社会责任的市场主体,形成节约、合理的资源开发机制,构建不欠新账、渐还旧账的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建立煤炭企业转产、煤炭城市转型发展援助机制,促进山西煤炭工业尽快步入资源回采率高、安全有保障、环境污染少、经济效益好、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发展道路,为推进全国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提供经验。
试点工作应坚持的原则:
至立足山西,着眼全局。试点工作要立足当前,着眼未来,将当前利益与长期发展相结合;立足山西,着眼全国,既要推动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更要确保国家能源安全。
至统筹考虑,周密安排。统筹考虑管理体制、资源开发、安全生产、环境治理、煤矿转产和煤炭城市转型等各个方面;统筹推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与其他配套工作。
至积极稳妥,把握节奏。统筹考虑企业和社会的承受能力,逐步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推进相关改革,确保煤炭价格保持平稳和煤炭企业健康运行。
至突出重点,区别对待。要重点培育市场主体,着重解决生态环境破坏、资源浪费、枯竭煤矿转产、煤炭城市转型等突出问题,其中对于煤炭开采造成的新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应区别对待,在不欠新账的同时,逐步消化历史欠账;对于不同煤种、不同类型的煤矿应区别对待。二、政策措施
(一)加强煤炭行业宏观管理
进一步理顺健全煤炭行业管理体制。加强煤炭行业管理,科学确定职能,充实和加强煤炭管理力量,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优化政策环境,加强对煤炭生产经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具体的机构调整、职能配置及编制核定等事宜,由省编委专题研究审定。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依法履行国家监察的职能。
加强煤炭行业宏观调控。按照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全省“十一五”煤炭发展规划,山西省要率先实行煤炭生产总量控制,并建议国家在全国范围内强化煤炭总量调控。省发展改革部门要结合国家煤炭行业宏观调控,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国家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十一五”规划,统筹国内外各种因素,合理确定山西煤炭产量等中长期规划目标;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山西省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规划,指导和规范全省煤炭资源的保护、勘查、开采和审批管理。省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和实施山西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划,结合各自职能,加强对煤炭行业的具体调控,优化资源配置和煤炭开发布局,确保煤炭总量平衡和煤炭行业健康发展。
提高煤炭行业准入标准。资源整合后的矿井规模不低于30万吨/年,新建矿井规模原则上不低于60万吨/年,矿井采区回采率不低于国家标准。对于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不再办理增层、扩界手续;对于矿区布局不合理的煤矿,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办理延续手续。年产量30万吨以上煤矿的矿长,以及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总工程师,必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30万吨以下煤矿至少配备3名中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领导职务。
改革完善煤炭运销体制。在提高煤炭生产集中度的同时,要注重提高煤炭销售集中度,尤其要提高地方中小煤矿的销售集中度,避免无序竞争带来的利益流失,真正变资源优势为生产优势和经济优势,提高全省煤炭整体效益。以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统筹煤炭企业改革、地方煤炭运销体制改革、培育煤炭交易市场、建立煤炭交易中心等相关工作。
(二)完善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政府是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完善煤矿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企业安全责任体系。涉煤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加强对煤矿乃至煤炭行业的安全管理、监督、监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强制实行煤炭工伤保险,将煤炭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作为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工商管理、公安等部门建立煤矿安全联合执法制度。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分析煤矿安全形势,提出安全生产任务;研究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制定安全工作制度,明确部门职责,协调联合执法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二是建立联合检查制度。对全省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设施、安全隐患、安全生产条件等进行联合检查,促进安全责任落实到位。三是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对煤炭生产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检查中发现的煤矿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职责划分由相关部门查处的,要及时书面移送各部门,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及时核实并查处,确保执法到位,形成强大合力。
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加强煤矿安全技术培训和资质管理,煤矿井下人员必须经有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考试合格,做到持证上岗;从事瓦斯检查、井下爆破、安全检查、主提升机操作、井下电钳工、采煤机司机等煤矿特殊工种的人员必须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应经过职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煤矿全员培训的日常监管,建立全员培训管理制度,确保全员培训的落实;加强安全专业学历教育,着力培养安全专业人才和具有一定安全专业技能的管理人才;依托现有国有重点煤矿科技资源,建立面向中小煤矿的区域性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中心;改善回采工作面支护条件,提高采煤机械化水平;改善安全技术装备,加大安全投入,重点加大煤矿“一通三防”安全设备设施和瓦斯治理的投入;实现省、市、县、矿四级联网;鼓励煤矿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对达到一级标准的企业,减缴核定风险抵押金额度的30%,并优先进行验收或免检。
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煤矿招工登记和备案制度,并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煤矿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煤矿招用的职工必须按照规定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招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办理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做好就业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限期进行整改;逾期未进行整改或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制定并实施煤矿井下工人艰苦岗位津贴标准。
(三)深化煤炭企业改革
加快分离国有煤炭企业办社会职能。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在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同时,同步分离国有煤炭企业办社会职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培育具有竞争力的市场主体,确保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将国有煤炭企业所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和公安等单位,按属地原则移交所在市或县级人民政府管理,实行一次性、成建制分离;将企业办医疗机构、市政机构、消防机构、社区机构、生活服务单位等,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国有企业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33号)有关规定办理,加快分离。
分离国有煤炭企业办社会职能所需经费由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集,主要通过地方分成的有偿出让地方煤矿过去无偿获得资源的矿业权价款和征收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解决。
加快培育和发展大型煤炭企业集团。依托三大煤炭基地建设,打破地域、行业和所有制界限,以资源资本化和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坚持“一个规划矿区由一个开发主体开发,一个开发主体可以开发多个矿区”的原则,加强煤炭行业横向、纵向联合,实施资产重组和企业并购、托管,积极引导和鼓励煤炭企业以资产化管理、股份制改造、集团化重组的方式,加快培育和发展大型煤炭企业集团,提高产业集中度和企业核心竞争力。鼓励大型国有重点煤矿采取收购、兼并、控股、托管多种形式整合地方国有、乡镇煤矿,促使煤炭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促进大型煤炭企业发展,带动中小型煤矿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力争在“十一五”期间在全省形成大同煤矿集团公司、山西焦煤集团公司2个亿吨级生产能力的特大型煤炭企业集团;阳泉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潞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煤炭运销总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平朔公司6个3000~5000万吨级生产能力的大型煤炭企业集团。同时,集团内部要优化组织结构,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规范的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加快中小型煤矿股份制改造。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快中小煤矿股份制改造。有条件的市县要以所在区域内市县营骨干矿井为龙头,通过资源整合,对本区域内的中小型煤矿进行重组,组建千万吨级以上的煤炭集团,提高产业集中度,提高煤矿管理水平,提高市场竞争力。到“十一五”末,全省煤矿个数控制在2500个以内。
(四)推进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和有偿使用
强化煤炭资源勘查开发规划和矿业权管理。加强煤田地质勘探工作,建立煤炭资源战略储备制度。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编制并实施矿产资源规划和三大煤炭基地资源勘查开发利用规划。省发展改革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并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制定优质主焦煤及其他稀缺煤炭资源开发保护管理办法,推进其保护性和集约型开发。强化煤炭资源规划的指导和约束作用,规范煤炭资源的勘查、开发、保护及审批管理。
加强煤炭矿业权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划矿区管理制度,加快完成全省12个国家规划矿区内矿业权设置方案的报批工作。组织开展其余煤炭矿产地的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审批工作。凡新设置煤炭矿业权,一律根据矿业权设置方案进行;凡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设置新的煤炭矿业权。除规定情形外,新设立的煤炭矿业权原则上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不再设置由社会投资的普查程度及以下的探矿权,已经取得的要按期提交普查报告,逾期不提交的不再受理探矿权延续登记申请。完善国家规划矿区矿产督察员制度。
全面推行煤炭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对新设立的煤炭矿业权,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开发、一次置权、分期付款”的原则,一律实行有偿出让。对国有地方煤矿、非国有煤矿现已无偿取得的矿业权,要结合资源整合、兼并重组和股份制改造,在2008年年底以前全部实现有偿使用。新设立的矿业权以市场竞争方式出让的,以评估机构按照矿业权价款评估标准所评估的结果为依据,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有偿出让。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出让价款比照同类条件下的市场价确定,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协议出让工作。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对其现有矿井周边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受让权。
煤炭探矿权价款以国土资源部规定为依据进行评估,采取货币缴纳方式,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煤炭采矿权价款以国土资源部规定的评估标准和方法为依据进行评估,具体出让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煤炭品种、质量、煤田赋存、矿山区位等进行调整。新设煤炭采矿权价款采取货币缴纳方式,新设煤炭采矿权价款的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煤炭矿业权价款按照管理权限,原则上由审批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征收,但参与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煤矿的采矿权价款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收,市营国有(含市管)煤矿的采矿权价款由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代收。
合理分配矿业权收益。有偿出让煤炭矿业权取得的价款,由中央政府和山西省人民政府按2:8比例分成。其中,山西省所得部分分配比例为: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取得的采矿权价款,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直接征收,价款收入按照省、市、县7:1:2比例分成;委托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让的,由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征收,价款收入按照省、市、县6:2:2比例分成。在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中,以协议方式出让取得的采矿权价款,按照省、市、县3:2:5比例分成;以市场竞争方式出让取得的采矿权价款,按照省、市、县2:3:5比例分成。煤炭矿业权价款地方各级留成部分除用于煤炭资源勘查、保护和管理支出外,主要用于解决因采煤引起的生态环境破坏和国有企业办社会等历史遗留问题,以及关闭合法矿井的补偿支出等。对山西原国有地方煤矿、非国有煤矿已无偿取得矿业权的资源,其矿业权价款中央分成部分用于支持山西煤炭工业发展。
切实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全面组织制定产煤县煤炭资源整合方案。对位于重要水源地、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城市规划区、交通枢纽区域的煤矿,以及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部分高硫(含硫量3%以上)和高灰(灰分含量40%以上)的煤矿,一律予以关闭,其资源不得参与整合;主要产煤县核定生产能力9万吨/年以下(边角矿除外)、证照不全、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采煤方法改革条件、不符合环保要求、布局不合理的煤矿,一律予以关闭,其资源可以参与整合。经过煤炭资源整合后的煤矿,只能由一个法人主体经营,必须实现壁式开采,达到一矿一证一井、两个安全出口、全负压通风等安全生产条件。
(五)规范征收(提取)、合理使用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相关基金(资金)
为形成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的内在促进机制,建立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和煤炭城市转型、重点煤炭接替产业发展援助机制,从而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促进产煤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对山西省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统一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设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
规范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范围: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开采的所有生产企业。征收标准:按动用(消耗)资源储量、区分不同煤种,确定适用煤种征收标准为,动力煤?5一15元/吨?、无烟煤10一20元/吨、焦煤15一20元/吨。计征办法:矿井基金月征收额=适用煤种征收标准×矿井核定产能规模调节系数×矿井当月原煤产量;企业基金月征收额=所属各个矿井基金月征收额之和。其中,具体适用煤种征收标准由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工作领导组组织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煤炭局、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根据山西省矿区总体规划,按煤种、煤质、资源赋存条件及煤炭市场价格变动情况,适时提出区域性适用煤种征收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加强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管理。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主体为省人民政府。省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的征收和预算管理,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基金使用的综合平衡和计划管理,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项目的组织和实施。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工作领导组负责协调解决基金征收、使用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省财政部门委托省地方税务局具体组织基金征收工作。根据山西实际情况,地税部门可委托相关单位进行查验补征。各级基金收支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按《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政府投资管理要求,编制收支计划,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投资计划总盘子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科学合理使用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单个企业难以解决的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支持资源型城市转型和重点接替产业发展、解决因采煤引起的社会问题。其中,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主要内容包括:煤炭开采所造成的水系破坏、水资源损失、水体污染;大气污染和煤矸石污染;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生态退化;土地破坏和沉陷引起的地质灾害等。支持资源型城市、产煤地区转型和重点接替产业发展主要包括:重要基础设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煤化工、装备制造、材料工业、旅游业、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特色农业等。解决因采煤引起的社会问题包括:分离企业办社会;棚户区改造;与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就业和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发展。基金用于以上三个方面的支出,原则上按50%、30%、20%的比例安排。具体支出使用方案,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商有关部门综合平衡提出意见。
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山西省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应依据矿井设计服务年限或剩余服务年限,按吨煤10元分年按月提取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按“企业所有、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政府监管”的原则管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属国有重点等煤炭开采企业,由企业设立保证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接受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监督。其他煤炭开采企业,其保证金由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代征机构监交入同级财政部门专户储存。
由企业专户储存保证金的煤炭企业,其环境治理方案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由企业组织实施,环境治理恢复后由政府环保行政部门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在财政部门专户储存保证金的其他煤炭开采企业使用保证金时,企业按照治理方案提出项目实施计划申请,经同级环保部门及相关部门审查同意,并按要求完成治理任务的,资金由财政部门按项目进度直接拔付企业。对未完成环境恢复治理任务的,由相关部门监察监管,发出建议通知书督促限期完成。如逾期不完成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招标进行治理恢复,费用从治理恢复范围内的企业的保证金中支付。
对终止经营或关闭清算的煤炭企业,已提取保证金有结余的,其环境恢复治理经环保等有关部门评定达标的,财政部门将保证金返还企业,企业作为清算收益处理;经评定未达标的,结余资金由政府通过社会公开招标方式,继续用于环境治理恢复方案的实施。
合理提取和管理煤矿转产发展资金。山西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要建立煤矿转产发展资金。转产发展资金“成本列支,自提自用,专款专用,政府监督”。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根据原煤产量,按月提取,提取标准为5元/吨。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的使用实行项目管理制度,主要用于煤炭企业转产、职工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和社会保障等。企业转产资金的使用,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监管。对无力单独进行转产项目实施的小型煤炭企业,可由当地政府组织转产项目的实施,转产资金按股份享受权益。对终止经营的煤炭企业,已提取转产发展资金有结余的,应首先用于本企业的职工安置,职工安置完成后仍有结余的,补交所得税后企业作为清算收益处理。
不断完善煤炭生产企业成本核算。科学界定煤炭企业成本和费用支出范围,构建科学、合理的煤炭成本核算新体系,逐步实现煤炭开采外部成本内在化,完善煤炭价格市场形成机制。现阶段应在现行成本项目中增加资源、环境和生态成本及转产成本。企业缴纳或提取的矿业权价款、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煤矿转产发展资金计入生产成本,按有关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六)建立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
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过程控制、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产煤地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建立健全煤炭开采生态补偿机制,构筑煤炭开发的“事前防范、过程控制、事后处置”三大生态环境保护防线,做到“渐还旧帐,不欠新帐”,争取用10年左右时间使全省矿区生态环境明显好转。
编制产煤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规划,有序推进矿区生态建设。在详细调查全省煤炭开采生态环境破坏状况的基础上,由省环保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山西省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省发展改革部门综合平衡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市、县人民政府、各煤炭企业分别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本企业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和方案。各市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报省相关主管部门审核,由省发展改革、环保部门综合平衡后审批,其余由市级相关部门按程序审批。强化规划管理,所有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必须纳入各级各部门的环境治理规划。
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表沉陷治理、煤矸石治理、水资源保护、土地复垦、水土保持、矿区造林绿化、植被恢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煤场和集运站除尘、污水处理和中水回用、矿区居民环境条件改善、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
依照国家制定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标准和要求,全省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总投资按10年期规划,需资金1400亿元左右,规划期内通过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煤炭两权价款等渠道共可筹集1000亿元左右,约400亿元资金缺口需通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地方政府投入解决,同时要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煤矿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抓好煤炭开采的生态环境治理重点项目。其中,对于企业负责治理的生态环境问题,如矿井废水处理、煤矸石治理、除尘防治、矿区植被恢复、造林绿化和水土保持等项目,由企业利用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实施。对于企业无法解决的区域生态环境问题,如较大范围采煤地表沉陷、水系破坏、林木损毁、矿区生态恢复治理等项目,由政府利用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等负责组织实施。使用政府资金的项目,按《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严格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由环保等有关部门实施监督。项目建设实行工程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管理。
强化事前防范和过程控制,构建煤炭开采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防治机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强化全省煤炭开发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具体制定煤炭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标准和规范。从区域生态环境安全角度出发,合理确定全省煤炭生产规模、布局、开采时段,划定禁采、限采区。要严格禁止有可能诱发严重生态衰退和环境灾难的采矿活动,建立起长期有效的防范和规避机制。
强化煤炭开发过程控制,实行矿区生态质量季报制度和煤炭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审核制度。建立环境监理制度,加强对煤炭开采活动的环境监理,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新建和已投产各类煤炭生产企业必须提交规范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作为发放生产许可证的条件。新建和已投产各类煤炭生产企业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制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并经环保部门审批后实施。煤矿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工程要与生产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煤矿闭坑时,必须提交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评估报告书,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强化矿区生态环保能力建设,完善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障体系。加强煤矿开采生态环境监测监理能力建设。加强矿区生态环境遥感监测与科学研究,重视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及工程实施效果的技术审核与评估。建设以遥感和地面观测站相结合,野外核查与室内纠正相补充的矿区生态环境综合监测体系。将生态监测和生态质量评价纳入环保等有关部门的日常监管工作中,全面及时掌握煤炭开采生态环境质量现状及动态变化情况。
推进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法制化建设。组织拟定《山西省煤炭开采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提高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法制化水平,统筹协调矿区生态建设与城市化、新农村建设、生态村建设、工业反哺农业、生态移民等。
(七)加快煤矿转产、煤炭城市(地区)转型
加大转产转型力度。按照建设国家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的战略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培育新的支柱产业和接替产业为目标,以资源型城市为主、重点产煤县和大型煤炭企业集团为重点,调整产业结构,延伸产业链条,建设产业园区,发展非煤产业,安置煤炭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分重点、分步骤实现煤炭城市(地区)转型和煤炭企业转产。力争到2015年,通过自主发展和吸引外资,煤炭城市(地区)各培育2~3个新的支柱产业,非煤产业工业增加值比重提高到60~70%。大型煤炭企业集团通过延伸产业链,提高煤炭加工转化率,非煤产业比重达到50%以上。因资源枯竭关闭矿井的下岗职工和企业冗员,通过再就业培训和自谋职业,基本实现转岗就业。
“十一五”期间,要坚持高起点、高标准的要求,在整合中小煤炭企业资源的前提下,建设一批安全高效的现代化接替矿井,提高煤炭产业的技术水平,提高产业控制力和集中度;加快煤电一体化进程,大力发展坑口电站,鼓励发展煤泥、煤矸石等低热值燃料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电厂建设,鼓励发展装备制造业、材料工业。延伸产业链条,大力推进煤化工、煤层气和伴生资源开发利用产业的发展。做大做强尿素、甲醇、乙炔、焦油加工产业,新建一批重点项目,建设煤炭间接液化等煤基液体替代燃料示范项目。扶持煤层气开发利用企业,开展液化煤层气、二甲醚、瓦斯提纯、瓦斯发电、加气站工程、城市管网改造等项目建设。加快与煤炭共伴生的铝土矿、高岭土、粘土矿的开发利用,充分发挥煤炭城市(地区)资源与能源的双重优势,推进大型煤炭企业实现产业扩张;加快第三产业和复垦农业发展,结合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改造、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发展现代物流业、服务业和复垦农业、林牧业、养殖业等特色产业发展。
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管理集成、良性循环”的要求,重点建设同煤塔山工业园等一批循环经济园区和转产开发园区,为煤炭城市(地区)和煤炭企事业搭建转型、转产平台。
为加快推进煤炭企业转产、煤炭城市(地区)转型,要结合国家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政策措施,争取政策扶持。煤炭城市利用报废矿区土地设立的转产开发园区,优先审批用地计划,优先给予项目核准;对原煤炭部属大型国有煤炭企业下放地方前因利润总承包而导致的长期贷款利息,记入递延资产停息挂帐,对欠交利息形成的金融资产股权进行缩水。
积极鼓励煤矿企业转产职工再就业。进一步加快对资源枯竭矿井的破产力度,优先将煤炭城市(地区)枯竭煤矿列入破产计划,解决资源枯竭型矿井职工的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问题;鼓励破产企业职工集资回购本企业清算资产,对破产企业资源和资产进行再开发,解决资源枯竭矿井破产企业职工下岗再就业问题;比照《国务院关于同意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批复》(国函(2005)88号),推进国有煤炭企业厂办大集体的改革;对安置煤矿转岗人员就业的企业按规定实行税收与信贷优惠,鼓励转岗,支持培训与创业。要加强资源枯竭城市劳动力市场建设,加大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扶持力度;完善工伤保险政策标准体系,逐步将工作保险制度实施之前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
(八)加强煤矿人才教育和培养
加强煤矿人员技能培训工作。用五年时间对全省煤矿管理人员普遍培训一次,并从第三年起开始对已培训人员进行每两年一次的复训;对国有重点煤矿和地方国有煤矿现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为期一个月的知识更新培训,乡(镇)煤矿技术岗位的技术人员,进行为期3个月的专业知识培训,每两年复训一次,达到上岗标准,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对新从业工人严格执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准入标准,进行4个月的培训,达到上岗标准,从根本上提高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
建立健全省、市、县(市、区)、矿四级培训网络体系,根据煤炭企业需求合理布局培训机构。由劳动主管部门对各级培训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和业务指导,加强全省煤炭行业培训机构资质认证,明确培训机构基础设施、组织机构、教师配备、教学管理、培训质量、后勤管理等环节的建设标准。提高培训质量,对培训设施、师资、培训大纲、培训计划、教材、培训档案进行定期测评和评定。建立和完善煤矿培训工作的监督机制和奖惩制度。
加大煤矿人才培养。适应山西煤炭工业当前和长远发展的要求,以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以培养煤炭企事业单位科技创新型人才、技术应用型人才和技能型人才为着力点,采取有力措施,挖掘煤炭院校、技工学校、培训机构的潜力,加强煤炭专业人才培养工作,不断提高我省煤炭行业人才培养能力和水平。建立有效的人才培养机制和人才使用机制,为山西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强大的人才支撑。根据我省煤炭企业对人才的需求,未来五年,面向科研院所、煤炭类院校以及大型煤炭企业,培养和引进硕士以上的高级人才2000名,每年培养本专科专业学生6000名,中等职业学校学生10000名,本、专科成人学历教育1000名。“十二五”期间,在此基础上,力争培养更多的人才。
选择省内山西大学、太原理工大学、太原科技大学、大同大学以及煤科总院太原分院、中科院太原煤化工研究院、省社科院等和省外中国矿业大学等煤炭院校和科研机构,定向为我省培养煤炭专业人才。加强山西煤炭专业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加强煤炭院校和培训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由煤炭企业设立“煤矿相关专业学生定向培养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煤矿相关专业、毕业后愿意到煤炭企业就业的学生,解决学生的部分学费和部分生活补助。
培养招生计划要优先面向煤矿企业优秀青年和矿工子弟,采取“对口单招,订单培养”的方式。积极向教育部申请单独招生政策,扩大煤炭相关专业高职专科学生“专升本”录取比例。
三、组织领导和保障机制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成立山西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工作领导组及其办公室,由省长任领导组组长,对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重大事宜进行协调,统筹协调各相关规划和方案。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由省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内设体制工作组、资源工作组、安全工作组、环境工作组、转产发展工作组。领导组办公室负责领导组的日常事务,具体协调各部门、各市,与国家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研究及试点工作协调小组衔接,与各部委沟通汇报,组织专家对一些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设立专家组,负责试点政策研究制定、咨询论证和总结完善等工作,为有关政策在全国推广奠定基础。
在此基础上,各市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组织保障。各市各部门要讲大局、讲纪律,把这项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以推进。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周密细致、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编制生态环境治理恢复、资源型城市和产煤地区转型、重点接替产业发展,以及与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相关的其他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分解工作任务;按照职能界定,严格明确各项政策责任主体,落实到各个具体部门,并且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
(二)精心安排,密切配合
在我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不仅涉及多个部门,而且任务繁重、紧迫。为此,要明确各项工作的时间安排,把握进度,搞好衔接。尤其要在明确责任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有步骤地出台各项政策及其配套措施。与此同时,要与实施煤炭工业“三大战役”、“蓝天碧水”工程等其他方面的工作进行有效衔接,以取得相得益彰的效果。
(三)强化保障,扎实推进
一是针对试点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好应对预案。如分离国有煤炭企业办社会职能中可能出现的社会稳定问题、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政策和资源有偿使用政策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利益分配问题等等,要建立起有效沟通和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矛盾,确保矿区的社会稳定,确保试点工作的有序进行。
二是加强市场价格监测,确保煤炭价格平稳。保持煤炭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和煤炭企业健康平稳运行是这次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成功的重要标志。为此,有关部门要建立煤炭企业运行监测机制、信息专报和定期召开会议制度。
三是研究制定试点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增强工作的主动性。要通过细化目标、分解责任、组织实施、检查督促等,促进各项工作的顺利深入开展。
四是建立重大问题及时跟踪研究制度,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对一些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组织省内外有关专家及时进行研究,提出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