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办法

2020年07月20日03:2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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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提高海洋渔业船员的技术水平,保障渔业船舶航行和生产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以下简称《发证规定》),结合本省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江苏渔港监督局负责全省海洋渔业船员的考试、考核、发证的管理工作。
各级渔港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海洋渔业船员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
(一)江苏渔港监督局负责各类各等级海洋渔业船员的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
(二)江苏渔港监督局直属分局负责辖区内乙类四等及以下海洋渔业船员的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
(三)各市、县(市、区)渔港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乙类五等海洋渔业船员的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
(四)未设渔港监督机构的市、县(市、区)的海洋渔业船员的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由江苏渔港监督局书面授权的渔港监督机构负责。
上级渔港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指导所辖下级渔港监督机构的渔业船员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下级渔港监督机构应协助、配合上级渔港监督机构按照分工做好本辖区内渔业船员的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

    第三条 职务船员配备标准与适任证书:
(一)驾驶人员的配备标准与适任证书
(1)甲类四等适任证书适用于无限航区二百总吨以下渔业船舶,应配备船长、大副;
(2)乙类四等适任证书适用于有限航区二百总吨以下渔业船舶,应配备船长、大副;
(3)乙类五等适任证书适用于有限航区三十总吨以下渔业船舶,应配备船长。
(二)轮机人员的配备标准与适任证书
(1)甲类四等适任证书适用于无限航区主机总功率二百五十千瓦以下渔业船舶,应配备轮机长、大管轮;
(2)乙类四等适任证书适用于有限航区主机总功率二百五十千瓦以下渔业船舶,应配备轮机长、大管轮;
(3)乙类五等适任证书适用于有限航区主机总功率四十五千瓦以下渔业船舶,应配备轮机长;
(4)尾挂机渔业船舶,按船舶总吨仅配备相应等级和数量的驾驶人员。其驾驶人员应加试船舶动力装置和轮机管理内容。

    第四条 申请适任证书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
(二)身体条件符合《发证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体格标准;
(三)申请四等适任证书的应当具有初中或相当于初中以上文化水平,申请五等适任证书的应当具有小学以上文化水平。对海上实际工作经验特别丰富、年龄在四十周岁以上的,可适当降低文化要求;
(四)具备渔港监督机构认可的船员海上资历;
(五)接受渔港监督机构规定内容的专业技术培训。四等职务船员自学不少于一百六十学时,培训不少于一百四十学时;五等职务船员自学不少于六十学时,培训不少于四十学时;
(六)申请在主机总功率一百五十千瓦以上渔业船舶任职的,应当持有《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申请在主机总功率一百五十千瓦以下渔业船舶任职的,应当持有《基础训练合格证》。

    第五条 申请适任证书考试的,应当具备下列船员海上资历:
(1)申请甲类四等适任证书考试的,应当持有乙类同一等级、相同职务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该职务满十八个月;
(2)申请乙类四等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考试的,应当持有乙类四等大副、大管轮或乙类五等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该职务分别满二十四个月和六十个月; 
(3)申请四等大副、大管轮和五等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考试的,应当在相应船舶担任渔捞员、水手或机舱加油工实际工作分别满二十四个月和十八个月。

    第六条 甲类四等驾驶员考试科目:航海学、船艺、船舶避碰、航海气象与仪器、职务与法规、航海英语。甲类四等轮机员考试科目:船舶动力装置、船舶辅机、船舶电器、轮机管理、轮机基础知识、轮机英语。
乙类四等驾驶员考试科目:地文航海、船舶避碰、船艺、职务与法规。乙类四等轮机员考试科目:船舶动力装置、船舶辅机、船舶电器、轮机管理。
乙类五等船长考试科目:航海基础、船舶操纵。乙类五等轮机长考试科目:船舶动力装置、轮机管理。

    第七条    申请二百总吨及以下渔业船舶驾驶人员、主机总功率二百五十千瓦及以下渔业船舶轮机人员适任证书考试的试题从全省统一题库中抽取。试题库由江苏渔港监督局组织建立。
适任证书考试由各级渔港监督机构按分工组织实施。考试前应向上级渔港监督机构报告考试的时间、地点,接受上级渔港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考试结束后应将样卷、考试人员名单和考试成绩报上级渔港监督机构备案。

    第八条 申请甲类及乙类三等以上适任证书的考试方式一律为笔试;申请乙类四等及以下适任证书的考试方式一般采用笔试,对个别海上实际工作经验特别丰富、年龄在四十周岁以上,确因文化水平的限制进行笔试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口试,但须从严掌握。口试时必须有两名监考人员在场。

    第九条 甲类及乙类三等以上适任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授权的官员署名签发;乙类四等及以下适任证书由江苏渔港监督局授权的官员署名签发。

    第十条 适任证书有效期为五年。证书有效期届满,持证人需要继续从事相应工作的,需按《发证规定》第四十一至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审证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申请办理的,其证书自行失效。
原发证机关对审证申请人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相关科目的考试。审证申请人应参加原发证机关规定的相关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给予签发有效期五年的适任证书;考试不合格者,可签发相同等级低一职务或相同职务低一等级的适任证书。
审证申请人在证书有效期内其实际担任证书所载职务或低一级职务不满十二个月,或有严重违章记载,或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的,由考试发证机关确定抽考科目,抽考合格者给予签发有效期五年的适任证书;抽考不合者,可签发相同等级低一职务或相同职务低一等级的适任证书。

    第十一条   各级渔港监督机构对渔业船员考试、考核和发证的下列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做到一人一档:
(一)渔业船员适任考试准考证;
(二)渔业船员适任考试申请表;
(三)渔业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审证)考试申请表;
(四)渔业船员适任证书补证申请表;
(五)渔业船员体格检查表;
(六)船员海上资历的证明文件;
(七)原适任证书;
(八)考试试卷;
(九)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第十二条 适任证书分甲类适任证书和乙类适任证书两种。甲类适任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统一负责印制;乙类适任证书由江苏渔港监督局按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和发放。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11月24日颁发的《江苏省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
二○○七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