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0年07月18日05:3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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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内政发[2007]39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构建和谐、节约和可持续发展型社会,“十一五”期间,国家确定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节能减排目标。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温家宝总理在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为实现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节能、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完成国家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减排任务,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以下简称《控制计划》),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了到2010年,全区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1.86吨标准煤/万元,比“十五”末降低25%;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在2005年的基础上,将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140万吨以内,削减率为3.8%,年均减少0.79%;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27.7万吨以内,削减率6.7%,年均减排1.4%。其中,黄河流域COD排放量控制在16.4万吨,松花江流域COD排放量控制在4.1万吨,辽河流域COD排放量控制在3.1万吨,海河流域COD排放量控制在0.6万吨。
为确保以上目标如期实现,现提出自治区“十一五”节能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以下简称减排)工作实施意见。
一、加快结构调整,切实转变增长方式
(一)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控制高耗能产业过快增长
控制高能耗、高污染行业增长过快势头,淘汰、关停运行效率低、单位耗能高、污染物排放强度大的小火电机组。到2010年确保完成国家下达我区关停小火电机组装机容量137.5万千瓦,力争完成227.8万千瓦。
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对达不到国家产业政策准入标准的小炼铁、小炼钢、小有色、小铁合金、小炼焦、小电石、小水泥等企业一律予以关闭淘汰。按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淘汰改造小炼铁、小炼钢;淘汰产能20万吨以下小水泥;淘汰5000千伏安以下的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装置,同时严格控制全区电石、硅铁的产能总规模;淘汰土法炼焦(含改良焦炉)和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的焦炉。
(二)发展非资源性产业,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依照产业多元、产业升级、产业延伸的总要求,推进非资源性产业发展,加快工业结构调整。所有新上和技改工业项目必须确保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节能要求、环保要求和安全生产条件。通过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等措施推动产业升级,延长产业链条,不断扩大经济总量,优化产业结构,逐年降低单位能耗和污染物排放量。到2010年,使全区非资源性产业占工业比重由目前的10%提高到30%左右,主要优势产业延伸加工比重达到50%。
(三)加快重点企业技术改造,实施节能“三百工程”
结合我区实际,组织实施好国家确定的节约和替代石油、燃煤锅炉改造、热电联产、电机节能、余热利用、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以及节能监测和服务体系建设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严格执行新建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项目审批核准制度,建立相应的审批问责制。对电力、钢铁、有色、化工、建材和煤炭等自治区六大重点能耗行业,加大节能技术推广使用、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力度,降低行业产品能耗。全面实施100项重点节能技术、100个节能示范点、100项重点节能项目。“十一五”期间自治区将每年补贴一定数额的资金支持节能、减排技改项目。通过技术改造,煤炭行业单井规模不低于30万吨/年,薄、中、厚煤层资源回采率分别不低于85%、80%、75%;电力行业要达到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常规燃煤火电机组;冶金行业必须达到以下标准:180平方米以上烧结机、800毫米以上热轧带钢、新建铁合金矿热电炉达到2.5万千伏安标准、单系列10万吨粗铜冶炼和锌冶炼、单系列5万吨铅冶炼;化工行业最低准入条件:烧碱装置15万吨以上、氯乙烯装置和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装置20万吨以上、电石法聚氯乙烯装置12万吨以上、氨碱装置100万吨以上、联碱装置30万吨以上;水泥行业必须采取规模不小于1500吨/日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工艺。
(四)加大推进清洁生产力度
依法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重点对已确定的65户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企业,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到2010年,突出抓好具有代表性的清洁生产试点企业,推广60项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技术。积极推动太阳能光伏发电和槽式热发电示范项目。
(五)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发展循环经济是降低能耗、减少排放的有效途径。重点抓好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四个被列为国家首批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和自治区8个发展循环经济园区(企业)。“十一五”期间,力争使我区列入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的企业或园区达到10个,自治区试点单位达到30个,发挥试点示范作用,加快形成循环经济运行体系,促进全社会节能、减排、降耗。
二、加大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减排力度
我区2006年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实际排放总量为155.7万吨,比2005年增加10.1万吨,增长6.96%;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为29.8万吨,比2005年增加0.1万吨,增长0.34%。2007年的减排任务十分艰巨,全区二氧化硫排放量要削减8%以上,控制在143.2万吨;化学需氧量削减3%以上,控制在28.9万吨。重点实施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城市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等重点污染防治工程。
(一)努力完成二氧化硫减排任务
在淘汰、关停运行效率低、单位耗能高、污染物排放强度大的小发电机组的基础上,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确保已建脱硫设施发电机组的正常稳定运行,发挥脱硫效益。加快完成老机组脱硫设施技术改造,到2010年完成31台总装机919万千瓦机组和三个热电厂9台锅炉的脱硫建设工程,并投入正常运行。
减少非电燃煤行业和生活燃煤量,加强钢铁、建材、焦化、有色金属冶炼、烧结等行业的监督管理,加强技术改造,特别是有色金属冶炼要同步配套硫酸制备系统,提高能源综合利用率。
鼓励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回收利用高炉煤气资源和新能源等措施,减少燃煤量,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提高城市居民生活燃料水平,积极发展新能源,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加快集中供热工程改造进程,替代分散燃煤小锅炉。
(二)加大化学需氧量减排力度
确保已有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工业园区污水厂的正常稳定运行,经处理的污水达标排放。各级政府充实环境监察部门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提高日常监察效率。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及管网的建设,加大污水处理力度。
根据《“十一五”全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规划》,对污水处理厂建设及其土地出让问题优先考虑,对利用社会资本从事污水处理厂建设的,地方财政可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资金或信贷贴息,鼓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以多种形式参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加强污水处理厂及水污染重点行业企业废水治理监督管理。化工、造纸、制药、发酵、印染、纺织、酿造、食品加工等企业要依法实行清洁生产审核,利用先进技术、生产工艺、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提高中水回用率,减少生产废水的直接排放。
(三)减排工作保障措施
1.新建电厂脱硫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通过168小时运行测试,经脱硫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该机组方可投入运行。采取有效措施推动现役火力发电机组加快脱硫设施建设并稳定运行。
2.到2008年底,所有发电机组和污水处理厂必须安装在线监测设备,保证正常运行,否则,按国家规定污染物处理率只按30%计算。
3.各级政府要抓紧建立城市污水处理厂市场化运行机制,将污水处理厂改制为独立企业法人,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达到保本、微利的状态,以保障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
4.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实行政策优惠扶持,对污水处理项目减半收费、项目用电参照工业用电价格执行。城市污水处理厂和污水管网工程要同步建设。
5.新建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把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总量作为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对建设项目污染物依托城镇或园区的公共设施处理,而城镇或工业园区接纳处置污染物设施(集中供热、供气、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等)未落实的,不得再审批新建项目。重点工程实行环境工程监理,确保防治污染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行。
6.已建脱硫设施和污水治理设备擅自停用治污设施的企业,一经查实,除追缴已享受优惠政策所得外,有关部门还要加倍严厉处罚,加倍征收排污费,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布企业违法行为。
三、加强全社会节能工作
节能工作的重点领域主要集中在工业、建筑业、交通业、商业、民用、农牧业、政府机构节能等。“十一五”期间,在做好工业领域节能管理工作的同时,推动全社会、全方位节能工作,确保自治区节能目标的顺利实现。
(一)建筑领域
大力推动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节能,严格执行建筑设计标准,采用节能型建筑结构、材料和设备,提高建筑物保温隔热性能,积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十一五”期间,在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以及东部地区中心城市率先实施65%的地方节能标准,其它中心城市实施50%的国家标准。全区各盟市中心城市全面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禁止现场砼搅拌。加大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积极推动城市供热体制改革,到2010年,全区建筑节能量达到300万吨标准煤以上。
(二)交通领域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控制高耗油、高污染机动车发展,严格实施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加快强制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的老旧车辆,鼓励使用能耗低、排放少、性能好的节能环保清洁燃料车辆,改造加油站,完善油气回收装置,加大推进公交车燃汽化和车用乙醇汽油、甲醇及二甲醚等新型燃料的推广应用。到2010年,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通辽市、赤峰市、鄂尔多斯市新型燃料的推广使用率达到20%以上,全区各中心城市公交车、客运出租车使用新型燃料的比例达到50%以上。重点推广节油新技术、降低营运机动车能耗。
(三)商用和民用领域
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民用住宅中推广采用高效节能办公设备、家用电器和照明产品,严格执行产品能效标识制度,推动蓄能空调系统、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光电互补系统在商业、公共建筑和民用住宅中的应用。鼓励城市热电联产项目,扩大集中供热面积。到2010年,全区商业和民用能耗降低20%。
(四)农牧业及可再生能源领域
“十一五”期间,全区开工建设5个百万千瓦装机总量的风力发电基地。推进大型风力发电设备制造技术,建设2个风力发电设备制造基地,逐步建成全国重要的绿色能源输出基地。加快生物质能利用、牧区离网风力发电和风光互补发电等技术的推广应用,每年安排小型风光互补设备2万台。组织建设一批生物质能技术、生活垃圾和秸秆发电、农村牧区沼气、太阳能利用等新能源示范项目。
(五)政府机构节能
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和设备。推动政府机构用车节能制度改革。在各级政府积极推广节能照明产品和技术。到2010年,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位平均电耗下降15%。
四、节能减排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组织保障
1.自治区成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区主席任组长,常务副主席、分管环保、工交工作的副主席任副组长,各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部署节能减排任务,审议年度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研究决策重要事项,制定相关重要经济技术政策,监督督促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的实施。各盟市也要成立相应的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落实有关工作。
2.自治区经济委员会、环境保护局分别为全区节能、减排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主体,是自治区人民政府节能减排工作的综合协调办事机构。自治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其他各成员单位依照各自的职能负责节能减排及相关的督促检查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相关部门可联合执法,严肃查处违反国家规定和政策行为。
(二)建立目标责任制
1.责任目标的分解。自治区将目标分解到各盟市,各盟市要尽快将节能减排目标分解到各旗县以及重点行业和相关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地区与耗能重点企业与减排重点单位签订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状。
2.各级政府及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节能减排目标第一责任人。自治区将GDP能耗指标和减排指标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年度干部实绩考核体系,作为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考核内容,也作为国有重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责任目标的监督考评及奖罚本着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原则,在国家对各省市进行节能减排工作考核的基础上,自治区将定期对各盟市节能减排工作进行考核和督查。
(三)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
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和社会参与的节能减排资金投入机制。各级政府加大对节能减排资金投入,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节能减排项目,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采用市场机制的办法,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促使企业开展污染治理、生态恢复和环境保护。
(四)建立评估监控体系
1.自治区将进一步建立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统计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建设。安排相应的专项经费,提升节能减排工作能力,切实加强污染源监测、环境执法、统计调控能力,组织实施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项目、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能力建设项目、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项目,提升环境监察执法机构核查能力,提高环境统计基础和信息传输能力,提高数据储存、传输和共享等信息化水平。加强全区节能减排日常监察工作。在通辽市、包头市、乌海市设立三个节能技术监测中心,建立起分区域的节能监控网络,保证节能减排任务顺利完成。启动重点耗能行业和重点用能企业与国际、国内、区内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对标活动,推动企业加大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节能减排管理水平。
2.环保部门对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协调相关部门,定期调度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实施进展情况。对未完成年度削减目标的地区或行业、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发生特大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地区、环境风险隐患突出的行政区域,实行区域限批政策。
3.根据国家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结合自治区实际,研究制定高耗能行业差别电价政策措施,对高耗能行业中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用电实行加价的时间和标准予以明确,遏制高耗能产业盲目发展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淘汰落后生产力。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办法,引导用户合理用电。
4.建立节能、减排公告制度。为进一步及时准确掌握我区节能、减排实际情况,自治区将加强节能、减排信息平台建设,由自治区统计局牵头,会同经委、发改、环保等职能部门联合发布,建立全区节能、减排公告制度。总量减排指标经国家核准后,每半年对GDP能耗、GDP电耗和工业增加值能耗、二氧化硫排放、化学需氧量等指标向社会公告。
5.建立新建项目节能、减排专项评审制度。新上项目必须进行能源消耗审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审核和环境影响评价,不符合节能总量控制和环保标准的不准开工建设。自治区将对年综合能源消耗量在3000吨标准煤的内外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规划、新、改、扩建工程),进行节能评估和专题论证。对未进行节能评估或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不得审批、核准。对脱硫设施稳定运行,减排任务完成好的电力企业,在新(扩)建项目审批上给予倾斜,根据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排放量,可以有价交易剩余排污量。
6.建立节能减排监督检查制度。自治区每年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各盟市、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和污染源要加强经常性监督检查,对恶意排污行为实行重罚,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2007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