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工作的通知

2020年07月23日05: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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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浙经贸商发展[2007]290号

各市、县(市、区)经贸委(经贸局、贸易局),省属有关企业:
根据商务部等国家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和省经贸委等五部门《关于贯彻<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我省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在浙江省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二、备案机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县(市、区)商贸主管部门负责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工作;省经贸委负责省属企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备案工作。
三、备案材料。申请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两份):1.《浙江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表》(附件一,以下简称《备案表》);2.浙江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承诺书(附件二,以下简称《承诺书》);3.加盖经营者单位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备案程序。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到当地商贸主管部门领取《备案表》和《承诺书》;也可在省经贸委网站(网址:www.zjjmw.gov.cn)“表格下载”栏目下载,以A4纸打印。经营者按要求认真填写《备案表》,并由法人代表在《承诺书》上签字盖章后,向对应的备案机关提出备案申请。备案机关接到备案申请后,对备案材料予以核实,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核发备案证明(由省经贸委统一印制),对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以书面形式(附件三)通知经营者于15日内补正材料重新备案。
五、备案资料核实。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备案表》填写的内容应该详实,并与营业执照所记载的各种信息应当一致;2.经营者应已经知晓《承诺书》附注的责任条款,加盖经营者的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3.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应当在有效期内。
六、备案证明编码。备案登记证明应当按照统一规则进行编号。编号由地区编码和顺序号两部分组成,地区编码为所在地区的国家标准地区代码(见附件四),顺序号从0001到9999按顺序编排,即“地区编码+0001~9999”。
七、日常检查监管。县级以上商贸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1.是否已办理备案、变更等手续,备案证明是否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等情形;2.备案证明与营业执照所载明的登记事项是否一致;3.再生资源回收领域中的其他行政许可、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涉及商贸主管部门职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八、其他事项。请各市商贸主管部门把本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的管理机构、责任处(科)室、分管处(科)长和具体经办人员名单、联系电话汇总后(附件五),于6月20日前报省经贸委商发处。同时,各市商贸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和当年上半年本地区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情况汇总后(附件六),报省经贸委。联系人:卢成南,电话:0571-87056297。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