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

2020年07月15日10:4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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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徐州市建设局
发布文号: 徐建发[2007]87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设计、监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贯彻《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建科[2005]206号),落实建设部《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号)文件要求,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程,实现建筑工程节能闭合管理,确保节能建筑的施工质量,降低建筑能耗,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新建民用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专项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1、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初步设计文件应设建筑节能设计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须包括建筑节能热工计算书、太阳能设计等相关内容,必须有建筑节能专项设计,并明确建筑节能具体措施及目标等内容。
2、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送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部分组织专项审查。将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单位和注册人员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上报建设局科研设计处。
3、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要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施工前必须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并由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执行。
4、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监理。针对工程的特点制定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专项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涉及建筑节能隐蔽工程部位采取旁站形式实施监理,对节能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并签字认可。
5、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加强施工过程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监督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节能质量行为,做好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发现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行为,应当责令改正。
对违反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的各方责任主体,市建设局将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依法给予处罚。
特此通知。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