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沪府发[2007]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七日
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
做好节能减排工作,是上海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重点,是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节能减排工作的一系列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进一步明确主要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到2010年,全市万元生产总值综合能耗比2005年下降20%左右;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比2005年削减15%,二氧化硫(SO2)排放量比2005年削减26%;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80%;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保持在96%以上。加快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建设,把经济社会发展真正建立在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础上。
表1:上海市节能减排主要指标
(二)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加快推进“四个率先”的主线,扎实推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工作。把完成节能减排任务作为刚性指标,做到决心不动摇,目标不改变,力度不减弱,切实履行政府的庄严承诺。把节能减排工作与实施“十一五”规划相结合,与实施环保三年行动计划相结合,与建设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城市相结合,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坚持结构调整,立足体制创新、机制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注重与江苏、浙江等兄弟省市在节能减排与环境保护领域的合作和联动,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强有力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和长效机制。
二、加大结构调整力度
(三)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笆?一五”期间,全市调整淘汰劣势企业、劣势产品和落后工??000个左右,实现节能300万吨标准煤。2007年,全市调整淘汰劣势企业、劣势产品和落后工艺600个左右,实现节能100万吨标准煤。“十一五”期间,基本完成水泥、铁合金、小钢铁冶炼调整和淘汰任务,争取关停14家以上水泥企业,关停4家小铁合金厂和14家小钢铁冶炼企业。
表2:加快调整的行业
集中调整电镀、热处理、铸造、锻造等生产工艺,加快推动纺织、化工、医药、建材、塑料、皮革、陶瓷等行业淘汰落后工艺和产品。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表3:限制和淘汰的工艺及产品
(四)扎实推进电力工业“上大压小”工作根据市政府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签订的关停责任书的要求,“十一五”期间,按照计划关停7个电厂,共计210.8万千瓦小机组。全部改造完成后可节约煤耗110万吨标准煤,二氧化硫排放将从8.85万吨/年下降到0.8万吨/年左右。2007年,关停南市电厂、吴泾老厂两台机组以及金山石化自备燃油机组,共64.5万千瓦。同时,加快新电源项目以及电网、气网工程建设,确保区域供电供热。制定落实配套政策,妥善搞好职工分流安置。建立上海市电力工业“上大压小”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全市“上大压小”重大问题的协调与监督。
表4:上海市电力工业“上大压小”进度计划
(五)从源头上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
从严控制钢铁、电解铝、铜冶炼、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投资项目,上述项目一律由市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建立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制定实施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项目申请单位向审批部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包含节能篇,否则项目审批部门不予受理;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不予批准。项目建成后,达不到节能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否则不予验收。严格实施“批项目、核总量”制度,所有新、改、扩建项目未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一律不批准环评文件;项目竣工时污染物排放超过总量指标的,不予通过验收。严格实施环境准入,对建设项目实施环保一票否决制。对未开展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环保基础设施不完备、区域环境质量达不到标准的工业区,不得引进新项目;对不符合清洁生产要求、污染物排放总量得不到落实、能耗和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上海有关标准的新、改、扩建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六)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
进一步增加天然气资源和市外电力供应,不断提高清洁能源的消费比重,使煤炭在一次能源中的比重从2005年的53%下降到2010年的46%左右。制定鼓励政策,进一步加快发展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2010年风电装机达到20-30万千瓦,完成太阳能光热当量面积250万平方米,光伏发电达到10兆瓦。
(七)加快形成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
大力发展低能耗、低污染、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实施上海发展现代服务业实施纲要,重点发展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和文化产业等,促进服务外包加快发展。抓紧组织开展服务业引导资金申报工作,努力营造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良好环境。积极推进电子信息、装备、汽车、船舶、航天航空等产业基地以及重大产业项目建设,不断提升制造业能级。
三、聚焦突破重点
(八)加快实施十大节能重点工程“十一五”期间,形成3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累计节能量达到900万吨标准煤。节能重点工程包括:用电设备节电工程、能量系统优化工程、余热余压利用节能工程、燃煤工业锅炉窑炉节煤工程、建筑节能工程、空调和家用电器等节电工程、绿色照明工程、分布式供能等工程、城市交通节约和替代石油工程及政府机构节能工程。组织制定节能重点工程的总体方案和分年度推进计划,2007年重点推进改造燃煤锅炉,通过对3000台燃煤锅炉、炉窑进行节能改造,节约标准煤20万吨;优化钢铁、石化、电力、化工等重点行业生产系统和生产工艺的能量系统;在全市推广应用高效绿色照明产品、节能型空调、高效电机、高压大频率变频调速装置、蓄冷蓄热、余热余压回收利用等节能新技术。
表5:部分重点节能工程
(九)着力抓好主要污染物减排工程建设按照“消化增量、削减存量、控制总量”的原则,重点推进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和城市污水处理厂(及管网)两大工程建设。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十一五”期间,加大中心城区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和污染源截污纳管力度,中心城区全面完成污水三期工程,按期完成竹园、白龙港污水处理厂的升级改造和扩容工程;郊区新建、续建和扩建25座污水处理厂,完善30座污水厂配套管网工程,完善28个工业区污水收集管网。表6:2006―2010年上海市化学需氧量减排计划
推动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按照《上海市“十一五”期间燃煤电厂脱硫工程实施方案》,14家燃煤电厂(957.2万千瓦)在2010年以前完成烟气脱硫或结构调整。其中,列入第三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中的11家电厂(650.8万千瓦)在2008年底前完成脱硫设施的建设。
表7:2006―2010年上海市二氧化硫减排计划
(十)落实重点领域节能减排任务1、工业领域。在电力、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等高耗能行业,进一步强化节能减排责任,加强对重点用能企业、重点用能设备、重点产品单耗的管理,开展一批重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淘汰一批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提高企业能源利用效率,有效控制能源消耗过快增长,减少污染物排放。化发电运行方式,优先安排清洁、高效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2007年,置换发电量23亿千瓦时,节约20万吨标准煤。2、交通领域。加快推进枢纽型、功能性、网络化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公路、水路及其他运输方式协调发展。航空、铁路管理部门加强科学管理和科技进步,努力提高能效水平。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加快轨道交通建设和发展。到2010年,基本建成400公里轨道交通基本网络,建成300公里公交专用道,继续实施中心城区机动车总量控制,城市公共交通客运量占总出行的比重达到33%以上。严格执行乘用车、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加速淘汰能耗高、排放超标的老旧车型,积极推广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新型混合动力汽车和低能耗、环保的新型公交汽电车。新机动车全面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在用车实施简易工况检测方法,实施联合路检。3、建筑领域。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国家节能50%的标准并加快达到65%的标准,强化新建民用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对达不到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政府办公建筑率先示范,结合旧住房综合改造,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十一五”期间,实施3000万平方米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结合世博园区和世博场馆建设,对建筑节能新技术、新材料和新体系等进行规模化示范,实现综合技术攻关示范项目300万平方米。“十一五”期间,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建筑面积年均增长20%。建立全市建筑节能数据库。
表8:建筑节能示范项目
4、商业领域。根据商业和餐饮服务业不同业态、不同行业能耗情况,制订上海市大型商业设施能耗标准体系。对全市350余家5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店分批进行节能诊断,开展节能技术改造。所有商业企业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及空调清洗措施。对餐饮门店开展优质管理节能达标活动。
(十一)强化重点单位节能减排管理
对重点用能单位实施分层、分类管理。进一步落实责任制,制定和实施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加强节能管理工作办法。对列入国家千家企业名单的11家重点单位,在完成能源审计的基础上,进行跟踪检查;对年用能量5万吨标准煤以上的100多家单位,2007年开展对标管理和能源审计;对年用能量5千吨标准煤以上的800多家单位,逐步建立能源消耗月报制度;对年用能量2千吨标准煤以上的单位,由区县政府加强节能降耗监管。重点用能单位设置能源管理岗位,逐步建立能源管理师制度。
加大重点污染源的监管和限期治理力度。环保重点监管单位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环保监管部门联网,实施环境监测、监察、监管的“三监联动”机制,污染物达标排放率由2005年的75%提高到2010年的95%。市、区县政府根据职责分工,依法责令污染环境的单位限期治理。治理期间,采取限产、限排措施,确保符合限期治理决定的排放要求。逾期未治理或者未达到治理要求的,由环保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四、加快发展循环经济
(十二)深化循环经济试点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第一批循环经济试点的要求,推进落实《上海市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积极做好参加国家第二批循环经济试点的推荐和推进工作。在继续推进协调浦东新区和漕河泾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市级循环经济试点的同时,进一步扩大试点,选择一批单位开展各种类型试点,探索不同层面发展循环经济的有效模式。
(十三)推进资源综合利用
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禁止和限制墙体材料消耗粘土资源。重点开展高钙粉煤灰、电厂脱硫废渣和废弃混凝土的综合利用,到2010年,形成100万吨脱硫废渣综合利用能力。支持若干家汽车零部件等机电产品再制造企业和电子废弃物回收利用企业发展。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建设老港固体废弃物综合处置和资源化基地,在郊区建设一批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到2010年,全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从2005年的26%提高到50%左右。积极发展循环型农业和生态农业,进一步提高秸秆和畜禽粪便的资源化利用程度,到2010年,商品有机肥施用面积达100万亩。
(十四)建设节水型社会
严格取水许可管理,逐步实现计划用水管理全覆盖并加强对用水户的考核。2010年前,所有取水户实行装表计量。严格控制高耗水、高用水行业发展,对火力发电、石油石化等高用水行业全面进行节水技改。推广节水技术和器具,新建全装修住宅全面使用节水型卫生器具,完成中心城区60万套老式便器水箱的节水改造。在市政、环卫、绿化、景观等领域扩大使用河水、雨水和中水。积极发展节水型农业。在工业园区、校区、社区和企业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的示范试点。到2010年,全市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05年下降30%。
(十五)推进清洁生产
结合第三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巩固和推进100家企业实施清洁生产,重点开展钢铁、化工、医药、电镀等行业的清洁生产。对污染物排放浓度严重超标或超过排放总量的重污染企业,依法开展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逐步扩大清洁生产试点范围。
五、加强技术开发与机制创新
(十六)强化节能减排的技术支撑围绕突破节能减排技术瓶颈,加强相关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示范、推广。在电力、冶金、石化、化工、建材、交通、建筑等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中选择一批节能减排规模效应大、具有行业共性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进行产学研联合攻关。加大新能源汽车、新型照明、节能型空调、余热回收利用、建筑保温隔热、电厂脱硫副产品综合利用、污泥资源化无害化等领域的研发力度。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支撑平台建设和人才队伍培育,建成若干工程中心与重点实验室,培育创新团队和领军人物。
(十七)加快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
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设施和学校等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培育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年内形成120家节能服务公司,两年内形成2-3家具有全国辐射力的大型节能服务公司。健全有利于节能服务业发展的良好环境,拓宽融资渠道,完善中介服务,建立专业性的节能技术交易市场。
六、强化节能减排责任
(十八)建立强有力的节能减排领导协调机制
成立由市长任组长、相关副市长任副组长的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中有关污染减排方面的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各区县和重点用能单位结合各自实际,相应建立领导机构。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地区节能减排工作负总责。
(十九)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
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实行行政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十一五”期间,全市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下降30%,第三产业(包括交通、旅游、商贸等行业)万元增加值能耗下降15%,建筑节能15%,政府机关用能减少20%,各区县和开发区的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20%,教育系统和卫生系统的能耗指标有所下降。严格控制能耗总量,进一步完善节能指标逐级分解和考核制度,将节能降耗责任和成效纳入各级政府、各个部门目标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体系中。市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关领域的节能减排工作。区县政府负责推动中央、市属以外各类企事业单位的节能减排工作,并配合行业主管部门落实节能减排责任。在国家出台考核方案的基础上,针对国有控股企业、外资和民营等企业、区县所属企业的不同情况,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研究制定污染减排的统计、监测、考核办法。把污染减排纳入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体系,实施环境空气质量分区日报和水环境质量分区报告制度,定期公布各区县环境质量状况、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情况,并将考核情况作为干部奖惩的依据之一。
(二十)加强能源统计和计量等基础性工作
建立和完善全市单位生产总值综合能耗指标季度核算制度和公报制度,对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的能耗情况进行内部通报。2007年,推进80多家大中型工业企业开展能源统计数据联网直报工作。加大能源统计工作的巡查力度,加强能源统计队伍建设。对重点耗能企业以及区县主管部门的统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强化对统计数据的审核评估,提高数据质量。按照国家《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要求,推进用能单位配备完善的能源计量器具,依法搞好能源计量管理。
七、发挥政策激励和约束作用
(二十一)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
深化能源资源价格改革,进一步提高能源资源价格,推进燃气、水、电力价格改革。对冶金等高耗能行业中的落后企业,加大实行差别电价的力度,对列入淘汰类的劣势行业和企业实行差别化价格。实施累进加价措施,对新增项目超出节能审查核定水平部分,以及既有项目超过能耗定额部分,实行累进加价。运用价格手段,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完善水价改革方案,建立促进节水的价格机制,推行阶梯式水价,合理提高各类用水价格。按照补偿治理成本的原则,逐步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实施脱硫电厂优先上网和有利于烟气脱硫的电价政策。适时出台居民生活垃圾收费政策。
(二十二)加大节能减排投入力度
市、区县两级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和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进一步发挥政府各项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作用,重点用于支持节能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建筑交通节能、可再生能源开发等。制定能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向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倾斜力度。“十一五”期间,全市环保投入保持在相当于同期全市生产总值3%的水平。政府环保投入重点支持主要污染物减排工程和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健全水资源使用、保护和其他敏感生态区域保护的支持政策,探索污染排放总量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研究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的措施。吸引和鼓励企业、社会增加对节能减排的投入。
(二十三)落实和细化节能减排税收和金融政策
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节能技术改造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跟踪了解政策执行情况,加大节能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企业用足用好有关政策。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提供直接融资服务。推动金融、节能、环保、征信等部门建立环境信息通报制度,将企业节能、环保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
八、加强立法和标准建设
(二十四)进一步加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
按照法定程序,加快《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民用建筑节能、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处理管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环保设施运营监督管理、排污许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城市排水和污水管理等方面规定的修订及制定。抓紧完成节能监察管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节约用电管理等方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修订。开展上海市工业区环境管理办法、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等的立法调研。
(二十五)完善节能和环保标准
抓紧制定和完善主要耗能产品、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和各类民用建筑能耗标准定额。严格执行国家已颁布的有关产品能效标准,重点对汽车、空调、冰箱、风机、水泵等节能潜力大、适用面广的用能产品,加快实施能效标识制度,加强能效标识监督检查。对国家尚未制定出台能耗标准的行业和能效标准的产品,由市有关部门加快制定地方性标准。加快制定钢铁、石化和化工行业污染物排放等一批地方环境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十六)加强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
强化对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年耗能5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耗能单位,实施远程监控。对新建项目的审批及项目设计、建设、验收和运行等环节加强节能监察。以工业区污水治理为重点,加大对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严重污染水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实施限期治理和试生产期间污染管理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环保执法专项行动,重点组织开展直排河道污染源专项执法检查,对烟囱冒黑烟进行专项整治,继续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和水源地保护专项执法行动,组织开展医疗废物专项执法检查,并继续曝光典型环境违法行为,公布违法企业名单,有效打击不法排污企业。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九、加强宣传教育
(二十七)加强节能减排宣传报道
各主要新闻媒体要制定年度宣传报道计划,将节能减排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开设节能减排专题,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深度报道;制作刊播节能减排公益性广告,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采取的政策措施,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普及节能环保知识,提高全社会的节约环保意识。积极宣传节能先进典型,揭露和曝光浪费能源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反面典型。
(二十八)组织好重大主题宣传活动
精心组织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宣传活动。组织有关单位编制发放节能、环保知识的小手册。组织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社区等开展经常性的节能环保宣传。对在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部门定期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十九)加强对青少年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相关材料,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观念渗透在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中。中小学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主题活动,从小培养青少年的节约和环保意识,达到以教育影响学生、以学生影响家庭、以家庭影响社会的效果。
(三十)动员市民和社会团体广泛参与
大力提倡绿色消费。组织编写消费行为导则和资源节约公约,鼓励购买和使用绿色产品,引导市民合理消费,减少浪费。将节水、节电、节气等作为文明单位、文明社区的评选标准之一。组织开展百万职工节能降耗竞赛活动。发挥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民间组织的作用,鼓励其开展节能减排咨询研究、培训、研讨、宣传等活动。
十、发挥政府表率作用
(三十一)健全机关节能管理制度
努力建设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合理消费的机关文化。各级机关落实节能管理人员,开展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分析、提出节能阶段性目标建议及采取相应节能措施等。按照要求做好能耗数据季报工作,建立能耗信息采集责任制和数据统计台账制度。定期公布能耗统计情况,适时发布市级机关各单位节能工作信息。建立市级机关能耗标准与行政经费预算互动的管理模式,逐步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水电气等支出预算的审计和监督。通过定期抽查、单位自查等形式,建立科学的能耗督查和行为节能考评机制,定期组织节能示范评选,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存在浪费行为的单位进行通报。
(三十二)抓好办公设施和设备节能
以集中办公楼宇和年能耗千吨标准煤以上的单位为重点,开展能耗状况调研和节能诊断,分步骤、分阶段实施节能改造项目。尽快提出并实施食堂节约用气的改造方案。加强公务车节油方面的督查,在控制车辆编制数和车辆配备标准的基础上,核定公务车节能标准,进一步推广车辆定点维修、保险等,实现一车一卡定点加油制度。
(三十三)严格执行绿色采购制度
认真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对空调机、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和照明产品、用水器具等政府采购项目,在严格审核采购经费的同时,强制采购高效节能、节水、环境标志产品。建立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评审体系和监督制度。
发布文号: 沪府发[2007]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七日
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
做好节能减排工作,是上海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重点,是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节能减排工作的一系列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进一步明确主要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到2010年,全市万元生产总值综合能耗比2005年下降20%左右;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比2005年削减15%,二氧化硫(SO2)排放量比2005年削减26%;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80%;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保持在96%以上。加快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建设,把经济社会发展真正建立在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础上。
表1:上海市节能减排主要指标
指标 | 单位 | 2005年 | 2010年 | “十一五”期间变化 |
万元生产总值综合能耗 | 吨标准煤 | 0.88 | 降低20%左右 | |
万元生产总值用水量 | 立方米 | 125.3 | 105 | 下降16% |
二氧化硫排放总量 | 万吨 | 51.3 | 38 | 削减26% |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 | 万吨 | 30.4 | 25.9 | 削减15% |
城镇污水处理率 | % | 70.2 | 80 | 提高9.8个百分点 |
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 % | 96 | >96 | |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 | 38 | 80以上 | 提高42个百分点以上 |
环保重点监管企业稳定达标排放率 | % | 75 | 95 | 提高20个百分点 |
(二)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加快推进“四个率先”的主线,扎实推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工作。把完成节能减排任务作为刚性指标,做到决心不动摇,目标不改变,力度不减弱,切实履行政府的庄严承诺。把节能减排工作与实施“十一五”规划相结合,与实施环保三年行动计划相结合,与建设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城市相结合,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坚持结构调整,立足体制创新、机制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注重与江苏、浙江等兄弟省市在节能减排与环境保护领域的合作和联动,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强有力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和长效机制。
二、加大结构调整力度
(三)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笆?一五”期间,全市调整淘汰劣势企业、劣势产品和落后工??000个左右,实现节能300万吨标准煤。2007年,全市调整淘汰劣势企业、劣势产品和落后工艺600个左右,实现节能100万吨标准煤。“十一五”期间,基本完成水泥、铁合金、小钢铁冶炼调整和淘汰任务,争取关停14家以上水泥企业,关停4家小铁合金厂和14家小钢铁冶炼企业。
表2:加快调整的行业
行业 | 行业细分 |
稀有稀土金属冶炼 | 钨钼冶炼 |
稀土金属冶炼 | |
其他稀有金属冶炼 | |
铁合金冶炼 | 铁合金冶炼 |
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 | 化纤浆粕制造 |
人造纤维(纤维素纤维)制造 | |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 无机酸制造 |
无机碱制造 | |
无机盐制造 | |
有机化学原料制造 | |
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 |
造纸 | 机制纸及纸板制造 |
手工纸制造 | |
加工纸制造 | |
合成材料制造 | 初级形态的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 |
合成橡胶制造 | |
合成纤维单(聚合)体的制造 | |
其他合成材料制造 | |
炼钢 | 炼钢 |
轮胎制造 | 车辆及工程机械轮胎制造 |
力车胎制造 | |
轮胎翻新加工 | |
塑料薄膜制造 | 塑料薄膜制造 |
化学药品原药制造 | 化学药品原药制造 |
贵金属冶炼 | 银冶炼 |
其它贵金属冶炼 |
集中调整电镀、热处理、铸造、锻造等生产工艺,加快推动纺织、化工、医药、建材、塑料、皮革、陶瓷等行业淘汰落后工艺和产品。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表3:限制和淘汰的工艺及产品
序号 | 工艺或产品名称 |
1 | 低档溶剂类涂料、禁用类染料、有机磷农药、粗品泡化碱等重污染和国际禁用产品 |
2 | 铁粉还原技术、隔膜法制烧碱等污染严重的落后产品与工艺 |
3 | 医药行业采用硫代工艺生产的含硫药物以及胺磷产品和技术 |
4 | 严重污染环境和有害人身健康的石棉制品及工艺 |
5 | 国家已限令淘汰的技术落后、耗材高、安全差的电器产品 |
6 | 污染严重的卡车铜水箱等 |
7 | 低压铁合金电炉、铅烧结锅、敞开炉等落后设备和工艺 |
8 | 黑色和有色金属行业的化铁炼钢、横列式轧机等装备和工艺 |
9 | 铁合金、普通硅、涂料钛白粉、普通有色铸件等产品 |
10 | 铁模浇铸、反射炉熔炼、斜轧穿孔技术及产品 |
11 | 普通钛白粉等落后技术和产品 |
12 | 粘土砖、纸胎油毛毡等产品 |
13 | 玻纤坩埸拉丝、小平板玻璃等产品及生产技术 |
14 | 含致癌芳香胺等禁用染料、含污染环境和影响人体健康化学物质的织物,特别是内衣和童装等产品 |
15 | 落后的棉纺锭、布机和漂炼、染色、印花中污染较严重的工艺技术装备利昂产品 |
16 | 16机电、仪电、轻工、医药等行业的氟 |
(四)扎实推进电力工业“上大压小”工作根据市政府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签订的关停责任书的要求,“十一五”期间,按照计划关停7个电厂,共计210.8万千瓦小机组。全部改造完成后可节约煤耗110万吨标准煤,二氧化硫排放将从8.85万吨/年下降到0.8万吨/年左右。2007年,关停南市电厂、吴泾老厂两台机组以及金山石化自备燃油机组,共64.5万千瓦。同时,加快新电源项目以及电网、气网工程建设,确保区域供电供热。制定落实配套政策,妥善搞好职工分流安置。建立上海市电力工业“上大压小”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全市“上大压小”重大问题的协调与监督。
表4:上海市电力工业“上大压小”进度计划
序号 | 电厂简称 | 机组名称 | 装机 (万千瓦×台) | 关停时间 |
1 | 南市电厂 | 8#9#10# | 6.0×2+2.5×1 | 2007 |
2 | 吴泾老厂 | 4#5# | 210×1+12.5×1 | 2007 |
1#2#3#6# | 5×1+2.5×3 | 2010 | ||
3 | 闵行电厂 | 8# | 13 | 2009 |
9#10#11#12#13# | 13+13.5+14×3 | 2010 | ||
4 | 杨树浦电厂 | 11#21# | 2.5×2 | 2008 |
9#22# | 3×1+2.5×1 | 2009 | ||
0#1#2# | 3×1+11.2×2 | 2010 | ||
5 | 长兴岛第二发电厂 | 1#2# | 1.2×2 | 2010 |
6 | 崇明堡镇电厂 | 14#、15#、16# | 5.5+5.5×2 | 2010 |
7 | 闸北老厂 | 1#、2# | 12.5×2 | 2009 |
合计 | 29台机组 | 210.8 |
(五)从源头上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
从严控制钢铁、电解铝、铜冶炼、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投资项目,上述项目一律由市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建立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制定实施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项目申请单位向审批部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包含节能篇,否则项目审批部门不予受理;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不予批准。项目建成后,达不到节能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否则不予验收。严格实施“批项目、核总量”制度,所有新、改、扩建项目未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一律不批准环评文件;项目竣工时污染物排放超过总量指标的,不予通过验收。严格实施环境准入,对建设项目实施环保一票否决制。对未开展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环保基础设施不完备、区域环境质量达不到标准的工业区,不得引进新项目;对不符合清洁生产要求、污染物排放总量得不到落实、能耗和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上海有关标准的新、改、扩建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六)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
进一步增加天然气资源和市外电力供应,不断提高清洁能源的消费比重,使煤炭在一次能源中的比重从2005年的53%下降到2010年的46%左右。制定鼓励政策,进一步加快发展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2010年风电装机达到20-30万千瓦,完成太阳能光热当量面积250万平方米,光伏发电达到10兆瓦。
(七)加快形成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
大力发展低能耗、低污染、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实施上海发展现代服务业实施纲要,重点发展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和文化产业等,促进服务外包加快发展。抓紧组织开展服务业引导资金申报工作,努力营造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良好环境。积极推进电子信息、装备、汽车、船舶、航天航空等产业基地以及重大产业项目建设,不断提升制造业能级。
三、聚焦突破重点
(八)加快实施十大节能重点工程“十一五”期间,形成3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累计节能量达到900万吨标准煤。节能重点工程包括:用电设备节电工程、能量系统优化工程、余热余压利用节能工程、燃煤工业锅炉窑炉节煤工程、建筑节能工程、空调和家用电器等节电工程、绿色照明工程、分布式供能等工程、城市交通节约和替代石油工程及政府机构节能工程。组织制定节能重点工程的总体方案和分年度推进计划,2007年重点推进改造燃煤锅炉,通过对3000台燃煤锅炉、炉窑进行节能改造,节约标准煤20万吨;优化钢铁、石化、电力、化工等重点行业生产系统和生产工艺的能量系统;在全市推广应用高效绿色照明产品、节能型空调、高效电机、高压大频率变频调速装置、蓄冷蓄热、余热余压回收利用等节能新技术。
表5:部分重点节能工程
节能工程 | “十一五”期间累计节能量 | |
工业用电设备节电工程 | 电机及拖动系统 | 258万吨标准煤 |
其它工业用电设备 | 55万吨标准煤 | |
能量系统优化节能工程 | 13万吨标准煤 | |
余热余压利用节能工程 | 21万吨标准煤 | |
燃煤工业锅炉窑炉节煤工程 | 提高锅炉窑炉能源利用效率 | 38万吨标准煤 |
燃烧技术或使用优质煤 | 14万吨标准煤 | |
空调和其它家用 商用电器节电工程 | 空调系统 | 64万吨标准煤 |
家用及办公电器 | 14万吨标准煤 | |
绿色照明工程 | 68万吨标准煤 | |
分布式供能等工程 | 11万吨标准煤 |
(九)着力抓好主要污染物减排工程建设按照“消化增量、削减存量、控制总量”的原则,重点推进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和城市污水处理厂(及管网)两大工程建设。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十一五”期间,加大中心城区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和污染源截污纳管力度,中心城区全面完成污水三期工程,按期完成竹园、白龙港污水处理厂的升级改造和扩容工程;郊区新建、续建和扩建25座污水处理厂,完善30座污水厂配套管网工程,完善28个工业区污水收集管网。表6:2006―2010年上海市化学需氧量减排计划
年份 | 削减率(%) | 削减存量(万吨) | 控制排放总量(万吨) |
2006年 | 0.7 | 0.2 | 30.2 |
2007年 | 2 | 0.61 | 29.59 |
2008年 | 4.3 | 1.31 | 28.28 |
2009年 | 6 | 1.82 | 26.46 |
2010年 | 2 | 0.61 | 25.9 |
合计 | 154.5 |
推动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按照《上海市“十一五”期间燃煤电厂脱硫工程实施方案》,14家燃煤电厂(957.2万千瓦)在2010年以前完成烟气脱硫或结构调整。其中,列入第三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中的11家电厂(650.8万千瓦)在2008年底前完成脱硫设施的建设。
表7:2006―2010年上海市二氧化硫减排计划
年度 | 减排率 | 控制排放总量(万吨) |
2006年 | 1.0% | 50.8 |
2007年 | 2.0% | 49.8 |
2008年 | 1.4% | 49.1 |
2009年 | 17.9% | 39.9 |
2010年 | 4.9% | 37.4 |
合计 | 27% |
(十)落实重点领域节能减排任务1、工业领域。在电力、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等高耗能行业,进一步强化节能减排责任,加强对重点用能企业、重点用能设备、重点产品单耗的管理,开展一批重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淘汰一批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提高企业能源利用效率,有效控制能源消耗过快增长,减少污染物排放。化发电运行方式,优先安排清洁、高效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2007年,置换发电量23亿千瓦时,节约20万吨标准煤。2、交通领域。加快推进枢纽型、功能性、网络化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公路、水路及其他运输方式协调发展。航空、铁路管理部门加强科学管理和科技进步,努力提高能效水平。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加快轨道交通建设和发展。到2010年,基本建成400公里轨道交通基本网络,建成300公里公交专用道,继续实施中心城区机动车总量控制,城市公共交通客运量占总出行的比重达到33%以上。严格执行乘用车、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加速淘汰能耗高、排放超标的老旧车型,积极推广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新型混合动力汽车和低能耗、环保的新型公交汽电车。新机动车全面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在用车实施简易工况检测方法,实施联合路检。3、建筑领域。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国家节能50%的标准并加快达到65%的标准,强化新建民用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对达不到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政府办公建筑率先示范,结合旧住房综合改造,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十一五”期间,实施3000万平方米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结合世博园区和世博场馆建设,对建筑节能新技术、新材料和新体系等进行规模化示范,实现综合技术攻关示范项目300万平方米。“十一五”期间,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建筑面积年均增长20%。建立全市建筑节能数据库。
表8:建筑节能示范项目
项目 | 示范内容 | 建筑面积 |
新建居住建筑 | 节能65% | 50万m2 |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 节能50% | 100万m2 |
建筑节能 | 新技术、新材料和新体系规模化应用可再生能源利用与建筑结合 | 100万m2 |
低能耗、超低能耗和绿色建筑 | 50万m2 |
4、商业领域。根据商业和餐饮服务业不同业态、不同行业能耗情况,制订上海市大型商业设施能耗标准体系。对全市350余家5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店分批进行节能诊断,开展节能技术改造。所有商业企业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及空调清洗措施。对餐饮门店开展优质管理节能达标活动。
(十一)强化重点单位节能减排管理
对重点用能单位实施分层、分类管理。进一步落实责任制,制定和实施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加强节能管理工作办法。对列入国家千家企业名单的11家重点单位,在完成能源审计的基础上,进行跟踪检查;对年用能量5万吨标准煤以上的100多家单位,2007年开展对标管理和能源审计;对年用能量5千吨标准煤以上的800多家单位,逐步建立能源消耗月报制度;对年用能量2千吨标准煤以上的单位,由区县政府加强节能降耗监管。重点用能单位设置能源管理岗位,逐步建立能源管理师制度。
加大重点污染源的监管和限期治理力度。环保重点监管单位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环保监管部门联网,实施环境监测、监察、监管的“三监联动”机制,污染物达标排放率由2005年的75%提高到2010年的95%。市、区县政府根据职责分工,依法责令污染环境的单位限期治理。治理期间,采取限产、限排措施,确保符合限期治理决定的排放要求。逾期未治理或者未达到治理要求的,由环保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四、加快发展循环经济
(十二)深化循环经济试点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第一批循环经济试点的要求,推进落实《上海市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积极做好参加国家第二批循环经济试点的推荐和推进工作。在继续推进协调浦东新区和漕河泾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市级循环经济试点的同时,进一步扩大试点,选择一批单位开展各种类型试点,探索不同层面发展循环经济的有效模式。
(十三)推进资源综合利用
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禁止和限制墙体材料消耗粘土资源。重点开展高钙粉煤灰、电厂脱硫废渣和废弃混凝土的综合利用,到2010年,形成100万吨脱硫废渣综合利用能力。支持若干家汽车零部件等机电产品再制造企业和电子废弃物回收利用企业发展。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建设老港固体废弃物综合处置和资源化基地,在郊区建设一批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到2010年,全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从2005年的26%提高到50%左右。积极发展循环型农业和生态农业,进一步提高秸秆和畜禽粪便的资源化利用程度,到2010年,商品有机肥施用面积达100万亩。
(十四)建设节水型社会
严格取水许可管理,逐步实现计划用水管理全覆盖并加强对用水户的考核。2010年前,所有取水户实行装表计量。严格控制高耗水、高用水行业发展,对火力发电、石油石化等高用水行业全面进行节水技改。推广节水技术和器具,新建全装修住宅全面使用节水型卫生器具,完成中心城区60万套老式便器水箱的节水改造。在市政、环卫、绿化、景观等领域扩大使用河水、雨水和中水。积极发展节水型农业。在工业园区、校区、社区和企业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的示范试点。到2010年,全市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05年下降30%。
(十五)推进清洁生产
结合第三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巩固和推进100家企业实施清洁生产,重点开展钢铁、化工、医药、电镀等行业的清洁生产。对污染物排放浓度严重超标或超过排放总量的重污染企业,依法开展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逐步扩大清洁生产试点范围。
五、加强技术开发与机制创新
(十六)强化节能减排的技术支撑围绕突破节能减排技术瓶颈,加强相关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示范、推广。在电力、冶金、石化、化工、建材、交通、建筑等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中选择一批节能减排规模效应大、具有行业共性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进行产学研联合攻关。加大新能源汽车、新型照明、节能型空调、余热回收利用、建筑保温隔热、电厂脱硫副产品综合利用、污泥资源化无害化等领域的研发力度。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支撑平台建设和人才队伍培育,建成若干工程中心与重点实验室,培育创新团队和领军人物。
(十七)加快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
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设施和学校等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培育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年内形成120家节能服务公司,两年内形成2-3家具有全国辐射力的大型节能服务公司。健全有利于节能服务业发展的良好环境,拓宽融资渠道,完善中介服务,建立专业性的节能技术交易市场。
六、强化节能减排责任
(十八)建立强有力的节能减排领导协调机制
成立由市长任组长、相关副市长任副组长的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中有关污染减排方面的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各区县和重点用能单位结合各自实际,相应建立领导机构。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地区节能减排工作负总责。
(十九)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
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实行行政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十一五”期间,全市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下降30%,第三产业(包括交通、旅游、商贸等行业)万元增加值能耗下降15%,建筑节能15%,政府机关用能减少20%,各区县和开发区的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20%,教育系统和卫生系统的能耗指标有所下降。严格控制能耗总量,进一步完善节能指标逐级分解和考核制度,将节能降耗责任和成效纳入各级政府、各个部门目标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体系中。市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关领域的节能减排工作。区县政府负责推动中央、市属以外各类企事业单位的节能减排工作,并配合行业主管部门落实节能减排责任。在国家出台考核方案的基础上,针对国有控股企业、外资和民营等企业、区县所属企业的不同情况,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研究制定污染减排的统计、监测、考核办法。把污染减排纳入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体系,实施环境空气质量分区日报和水环境质量分区报告制度,定期公布各区县环境质量状况、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情况,并将考核情况作为干部奖惩的依据之一。
(二十)加强能源统计和计量等基础性工作
建立和完善全市单位生产总值综合能耗指标季度核算制度和公报制度,对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的能耗情况进行内部通报。2007年,推进80多家大中型工业企业开展能源统计数据联网直报工作。加大能源统计工作的巡查力度,加强能源统计队伍建设。对重点耗能企业以及区县主管部门的统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强化对统计数据的审核评估,提高数据质量。按照国家《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要求,推进用能单位配备完善的能源计量器具,依法搞好能源计量管理。
七、发挥政策激励和约束作用
(二十一)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
深化能源资源价格改革,进一步提高能源资源价格,推进燃气、水、电力价格改革。对冶金等高耗能行业中的落后企业,加大实行差别电价的力度,对列入淘汰类的劣势行业和企业实行差别化价格。实施累进加价措施,对新增项目超出节能审查核定水平部分,以及既有项目超过能耗定额部分,实行累进加价。运用价格手段,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完善水价改革方案,建立促进节水的价格机制,推行阶梯式水价,合理提高各类用水价格。按照补偿治理成本的原则,逐步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实施脱硫电厂优先上网和有利于烟气脱硫的电价政策。适时出台居民生活垃圾收费政策。
(二十二)加大节能减排投入力度
市、区县两级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和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进一步发挥政府各项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作用,重点用于支持节能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建筑交通节能、可再生能源开发等。制定能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向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倾斜力度。“十一五”期间,全市环保投入保持在相当于同期全市生产总值3%的水平。政府环保投入重点支持主要污染物减排工程和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健全水资源使用、保护和其他敏感生态区域保护的支持政策,探索污染排放总量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研究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的措施。吸引和鼓励企业、社会增加对节能减排的投入。
(二十三)落实和细化节能减排税收和金融政策
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节能技术改造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跟踪了解政策执行情况,加大节能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企业用足用好有关政策。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提供直接融资服务。推动金融、节能、环保、征信等部门建立环境信息通报制度,将企业节能、环保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
八、加强立法和标准建设
(二十四)进一步加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
按照法定程序,加快《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民用建筑节能、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处理管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环保设施运营监督管理、排污许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城市排水和污水管理等方面规定的修订及制定。抓紧完成节能监察管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节约用电管理等方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修订。开展上海市工业区环境管理办法、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等的立法调研。
(二十五)完善节能和环保标准
抓紧制定和完善主要耗能产品、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和各类民用建筑能耗标准定额。严格执行国家已颁布的有关产品能效标准,重点对汽车、空调、冰箱、风机、水泵等节能潜力大、适用面广的用能产品,加快实施能效标识制度,加强能效标识监督检查。对国家尚未制定出台能耗标准的行业和能效标准的产品,由市有关部门加快制定地方性标准。加快制定钢铁、石化和化工行业污染物排放等一批地方环境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十六)加强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
强化对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年耗能5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耗能单位,实施远程监控。对新建项目的审批及项目设计、建设、验收和运行等环节加强节能监察。以工业区污水治理为重点,加大对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严重污染水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实施限期治理和试生产期间污染管理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环保执法专项行动,重点组织开展直排河道污染源专项执法检查,对烟囱冒黑烟进行专项整治,继续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和水源地保护专项执法行动,组织开展医疗废物专项执法检查,并继续曝光典型环境违法行为,公布违法企业名单,有效打击不法排污企业。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九、加强宣传教育
(二十七)加强节能减排宣传报道
各主要新闻媒体要制定年度宣传报道计划,将节能减排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开设节能减排专题,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深度报道;制作刊播节能减排公益性广告,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采取的政策措施,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普及节能环保知识,提高全社会的节约环保意识。积极宣传节能先进典型,揭露和曝光浪费能源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反面典型。
(二十八)组织好重大主题宣传活动
精心组织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宣传活动。组织有关单位编制发放节能、环保知识的小手册。组织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社区等开展经常性的节能环保宣传。对在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部门定期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十九)加强对青少年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相关材料,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观念渗透在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中。中小学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主题活动,从小培养青少年的节约和环保意识,达到以教育影响学生、以学生影响家庭、以家庭影响社会的效果。
(三十)动员市民和社会团体广泛参与
大力提倡绿色消费。组织编写消费行为导则和资源节约公约,鼓励购买和使用绿色产品,引导市民合理消费,减少浪费。将节水、节电、节气等作为文明单位、文明社区的评选标准之一。组织开展百万职工节能降耗竞赛活动。发挥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民间组织的作用,鼓励其开展节能减排咨询研究、培训、研讨、宣传等活动。
十、发挥政府表率作用
(三十一)健全机关节能管理制度
努力建设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合理消费的机关文化。各级机关落实节能管理人员,开展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分析、提出节能阶段性目标建议及采取相应节能措施等。按照要求做好能耗数据季报工作,建立能耗信息采集责任制和数据统计台账制度。定期公布能耗统计情况,适时发布市级机关各单位节能工作信息。建立市级机关能耗标准与行政经费预算互动的管理模式,逐步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水电气等支出预算的审计和监督。通过定期抽查、单位自查等形式,建立科学的能耗督查和行为节能考评机制,定期组织节能示范评选,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存在浪费行为的单位进行通报。
(三十二)抓好办公设施和设备节能
以集中办公楼宇和年能耗千吨标准煤以上的单位为重点,开展能耗状况调研和节能诊断,分步骤、分阶段实施节能改造项目。尽快提出并实施食堂节约用气的改造方案。加强公务车节油方面的督查,在控制车辆编制数和车辆配备标准的基础上,核定公务车节能标准,进一步推广车辆定点维修、保险等,实现一车一卡定点加油制度。
(三十三)严格执行绿色采购制度
认真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对空调机、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和照明产品、用水器具等政府采购项目,在严格审核采购经费的同时,强制采购高效节能、节水、环境标志产品。建立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评审体系和监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