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0年07月24日12: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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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鞍政发[2007]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鞍山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鞍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了“十一五”期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降耗和主要污染物减排的约束性指标。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选择;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的必由之路;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维护长远利益的必然要求。
近年我市经济快速增长,各项建设取得巨大成就,但也面临着巨大的资源环境压力,经济发展和资源环境的矛盾日趋尖锐,群众对环境污染问题反应强烈。这与经济结构不合理、增长方式粗放直接相关。不加快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资源支撑不住,环境容纳不下,社会承受不起,经济发展难以为继。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我市不断加强节能减排工作,制定下发了《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鞍政发〔2007〕16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并认真进行部署,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同时仍存在认识不到位、责任不明确、措施不配套、政策不完善、投入不落实、协调不得力、奖惩不够硬等问题。这种状况如不及时扭转,“十一五”节能减排的总体目标将难以实现。
各县(市)区、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节能减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节能减排的决策和部署上来。把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检验科学发展观是否落实的重要标准,作为检验经济发展好坏的重要标准,正确处理经济增长速度与节能减排的关系,真正把节能减排作为硬任务,使经济增长建立在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础上。采取果断措施,集中力量,迎难而上,扎扎实实开展工作,努力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
二、狠抓节能减排的责任落实和执法监管
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强有力的工作格局。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将节能减排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和重点企业。强化政策措施的执行力,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的考核和监督,定期检查并公布指标完成情况。要把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要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公开严肃查处一批严重违反国家节能管理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例,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者的责任。各县(市)、区政府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各级政府每年也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节能减排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节能和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落实目标责任,强化管理措施,自觉节能减排。对重点用能单位加强经常监督,对没有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坚持“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对未按规定建设和运行污染减排设施的企业和单位,要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恶意排污的实行重罚并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加强机关单位、公民等各类社会主体的责任意识,促使机关单位、公民自觉履行节能和环保义务,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
三、建立强有力的节能减排领导协调机制
为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研究部署全市节能减排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定期考核各项工作进展情况,确保节能目标责任制和各项节能减排工作的推进落实。市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谷春立 市长
副组长:李世凯 副市长
葛海鹰 副市长
成 员:李景涛 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徐刚毅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建委主任
吕金秋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国资委主任
孙宝涌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单德峰 市政府副秘书长、达道湾工业经济管委会副主任
麻德明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农委主任
刘先颖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杨 凯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王卫国 市经委主任
闫海涛 市教育局局长
张生灿 市科技局局长
张世超 市财政局局长
吴绍维 市人事局局长
孙书鹏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张铁峰 市交通局局长
王广彦 市信息产业局局长
刘 科 市中小企业局局长
贾清瑞 市外经贸局局长
付德民 市物价局局长
寇 斌 市商委主任
申成凯 市环保局局长
董维英 市统计局局长
王安平 市广电局局长
陈毅菲 市林业局局长
张海宽 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孟祥斌 汤岗子农新技术管委会副主任
战立文 市总工会副主席
杜鸣青 团市委书记
王 潜 海城市市长
陈守义 台安县县长
关崇新 岫岩县县长
周忠武 铁东区区长
张立有 铁西区区长
项世伟 立山区区长
梁 冰 千山区区长
杨晓安 市工商局局长
周传国 市国税局局长
毕林枫 市地税局局长
张宏录 市质监局局长
戴宗伟 市节能办主任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负责市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其中有关污染减排方面的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办公室主任:王卫国(兼)。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尽快制定节能减排年度实施计划和实施细则及相关措施。迅速部署本地区、本部门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和进度要求。在2007年10月30日前,提出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O七年九月十四日
鞍山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一、进一步明确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全市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2.09吨标准煤下降到2010年的1.59吨标准煤以下,降低23.8%,年均降低5.29%,其中,工业能耗下降比重占92%,建筑、交通运输、公共事业、商业服务业、农业、政府机构及其它行业的能耗下降比重占8%;单位工业生产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85%以上。全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由2005年的11.33万吨减少到2010年的9.33万吨,其中电力行业不超过1.16万吨;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由2005年的5.11万吨减少到2010年的4.27万吨;烟粉尘排放总量由2005年的12.41万吨减少到2010年10.91万吨;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
(二)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着力点,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控制增量、调整存量,依靠科技、加大投入,健全法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强宣传、提高认识,突出重点、强力推进,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结构
(三)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和重化企业的发展。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严格限制审批能耗高、污染突出的钢铁、矿产品、化工、造纸和印染等项目,优化产业结构,降低结构性污染。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地区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在制定和下发《鞍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对今年以来新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专项执法检查。
(四)清理和纠正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优惠政策。落实限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各项政策。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提高对“双高行业”差别电价的标准。强化对高耗能行业发展的限制措施,对2007年后高耗电行业电力增容、扩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清理整顿。从现在起,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电力供应部门暂停办理高能耗企业电力增容、扩容及新增用电指标。
(五)积极推进能源消费结构调整。认真抓好能源生产、供应、储存、消费环节的节能降耗管理,制定措施,减少损失和浪费,提高能源管理水平和利用效率。同时,大力发展低能耗、低污染的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及第三产业;大力发展冶金、矿产品精深加工,拉长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要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推进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沼气、生物质能利用,加强资源调查评价。推进煤炭直接和间接液化以及煤炭洗选加工等清洁高效能源的利用。
(六)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要求,按照国家《产业目录》规定,采取切实措施,积极支持发展鼓励类产业,停止发展限制和淘汰类产业。加大我市冶金、矿产品加工、建材等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力度,依法关闭一批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企业,对淘汰的生产设备进行废毁处理。逐步淘汰立窑等落后的水泥生产能力;淘汰300立方米以下炼铁高炉和20吨以下炼钢转炉、电炉;限制镁砂开采及产量,逐步淘汰浪费资源、高耗能、污染重的镁砂窑;淘汰达不到产业政策规定规模和节能、环保安全标准的小轧钢、小选矿、小镁砂等企业。要制定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省、市安排投资的项目,实行限批。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有条件的地区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
三、加大投入,全面实施重点工程
(七)加快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国家《“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的要求,着力抓好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节能和替代石油、能量系统优化(系统节能)、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十大节能工程。
(八)加快城市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建设步伐。“十一五”期间计划实施包括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在内的重点水污染治理项目10个。形成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49万吨,三县(市)城镇污水日处理能力12万吨;形成化学需氧量削减能力3万吨。2007年底完成处理能力20万吨/日的鞍山市西部第二污水处理厂(二期)主体土建工程,2008年底力争试运行;力争在2009年底前建成海城污水处理厂(二期)和台安、岫岩县政府驻地镇污水处理厂。鞍钢集团公司要不断提高污水处理能力,确保工业废水稳定达标排放,力争做到“零排放”。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划定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制定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应急预案,加大污染防治力度。
(九)以冶金、印染、造纸行业水污染治理为重点,加强流域重点污染源整治。全面开展南沙河、杨柳河、海城河、五道河和小柳河流域污染整治,取缔非法选矿企业;对印染、造纸、化工等污染物总量负荷较高的及有严重污染隐患的企业,实行限期治理,经治理仍不达标的,由当地政府关停。同时,要加强禽畜养殖厂、屠宰厂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促进达标排放。
(十)加快以电力、烧结、供热、镁砂等企业为重点的二氧化硫治理设施建设,控制排污大户的排放量。“十一五”期间,有计划地实施鞍钢烧结、燃煤电厂脱硫等减排重点项目17个,到2010年全市所有燃煤电厂、烧结工艺全部安装脱硫设施,力争形成二氧化硫削减能力4万吨。2007年底,北美集团二热电、万海能源、鞍山轮胎厂要实现循环流化床脱硫。对我市30余家年耗煤万吨以上企业要全面加强节能降耗的监管,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燃煤总量增长,有计划削减燃煤总量,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
(十一)全面治理改造低效燃煤工业炉窑,实施工业炉窑三年整治计划。海城市、岫岩县有计划地开展重烧镁、轻烧镁炉窑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降低燃煤量;对轧钢、锻造加热炉进行技术改造;对燃煤锅炉通过改变煤炭燃烧方式和充分利用余热,提高洁净煤的使用量,继续推广使用合格的工业型煤、水煤浆、洁净煤和固硫剂,在全市范围内禁止使用硫份大于0.8%、灰份大于20%的煤炭,降低燃煤量,减少二氧化硫排放。
(十二)加大政策保障力度,多渠道筹措节能资金。十大重点节能工程所需资金主要靠企业自筹、金融机构贷款和社会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安排必要的引导资金予以支持。市财政每年列支1000万元作为节能专项资金,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补贴和奖励;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若干规定》(辽建发〔2002〕82号)精神,在节能住宅竣工后或既有住宅建筑改造后,经法定建筑节能检测机构检测或其他可靠的方法证明达到国家或省建筑节能标准的,采暖费减收10%-25%。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地方政府,在实行城市污水处理费最低收费标准的前提下,对重点建设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原则,促使企业承担污染治理责任,各级政府对重点流域内的工业废水治理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
四、创新模式,加快发展循环经济
(十三)推进矿产资源、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以及水资源的循环利用。重点推进鞍钢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建设,开展余能和余热的回收利用,推进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提高利用率,使吨钢综合能耗下降到0.73吨标准煤。推进尾矿、粉煤灰等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提高利用效率。推进第二批城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确保2008年底完成“禁实”目标。力争实施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工程和鞍钢等重点企业污水回用,实现城市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率达到20%。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垃圾收集系统,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推进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制订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时间表,从源头减排污染物。
五、依靠科技,加快技术开发和推广
(十四)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加强节能技术开发与研究,有关部门、企业要按照国家节能技术政策大纲要求,加强节能、节水技术开发与研究,加大资金投入,支持重点项目研究,着重攻克冶金、矿产品行业焦炭、电力消耗以及利用污水处理、余能实行系统制冷供热等节能关键技术。搭建技术支撑平台,加强产、学、研一体化建设,尽快将一批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十五)加强节能减排技术示范项目的推广。有关部门要加大力度,积极帮助企业争取国家和省国债示范项目。鼓励企业加大对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研究推广先进成熟的治污技术,强力推进以减排为目标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要组织专门人员进行炉窑减排技术攻坚,加快实施镁砂、轧钢、锻造等炉窑的技术改造,推进炉窑治理进程。
(十六)加大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推广力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企事业单位开展节能“四新”应用,示范、引导和推动绿色照明、地源热泵等节电、节水、节煤技术和项目。
(十七)加快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大力推动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和节能技术服务产业发展,培育节能服务市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重点支持专业化公司开展节能咨询服务,提供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
(十八)推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引进和开发先进的污染治理技术、设备,推行污染治理市场化,努力提高治污水平和成效。
六、强化责任,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十九)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减排落实情况,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十)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加快建立全地区单位GDP能耗指标体系,实行季度核算。制订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改进统计方法,完善统计和监测制度。逐步建立并完善年耗能1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企业(单位)能耗统计数据、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和监测系统,加强巡查和监控,定期向社会公告重点企业(单位)能耗和年度污染物排放状况。要加强节能减排监测队伍建设,强化对重点耗能企业主要设备和工艺的节能减排监测,全面开展能源审计和污染排放评价监督。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要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对节能减排目标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市政府定期组织考核,公布年度考核情况,对指标完成好、工作措施得力、成效突出的地区、部门和单位给予奖励;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指标完成不好的要给予处罚,并实行问责。
(二十一)加强节能减排基础管理。开展全地区企事业单位耗能设备、工艺、减排能力的普查工作,对耗能设备、工艺数量、品种、运行、减排状况进行全面了解,有针对性地对重点能耗设备、工艺及排污企业开展节能减排监测、监察,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节能管理、节能改造提供可靠数据和依据。
(二十二)加强节能减排规划指导。有关部门要尽快提出我市能源报告。以2005年为基准,核清全市能源消耗总量、种类、消费结构、三次产业耗能状况和产业、行业能源利用以及企业减排状况等。并以此为依据,完善我市节能减排的中长期规划。
(二十三)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十一五”期间,我市30户重点企业要实现节能降耗275.49万吨标准煤,争取达到300―350万吨标准煤,其中鞍钢节能降耗200万吨标准煤。为此,要进一步加强对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监督,落实目标责任,完善节能减排计量和统计,组织开展节能减排设备检测。市及各县(市)区要抓好年耗能1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企业的节能降耗,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分级管理,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层层抓落实,确保“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实现。针对排污大户和污染较重的企业,要组织环保专项行动,切实强化监管,严禁违法排污,严控超标排放。
(二十四)加强建筑节能管理。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能耗限额标准全过程监督管理,实施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对达不到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从2008年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根据我市实际,尽快将节能50%的设计标准提高到65%。同时,积极推动既有建筑物的节能保温改造,每年要从城市建设费用中列支一笔资金,分期分批对既有建筑实施改造。节能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开展能耗统计、审计、能效公示、能耗定额等。深化供热体制改革,逐步试行供热计量收费。要大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新型墙体保温材料,“十一五”期末,新型墙体材料生产能力要达到10亿块标砖,各县(市)区城镇建筑2009年起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二十五)加强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扩大运营网络和线路,提高营运能力和水平。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交通运输专业企业和大型企业内部机动车辆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机动车辆油耗和尾气监测,加快高耗能老旧车辆的淘汰和报废。鼓励发展和使用小排量车辆等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限制高耗油、高污染机动车的发展,积极推广使用车用代用燃料和清洁燃料。
(二十六)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监测体系。建全节能管理体系,建立市、县(市)区两级节能行政管理机构,充实力量,提高节能行政管理能力。加强节能执法队伍建设,充实监察、监测专业人员,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加强节能、环境、城市排水监测设施建设,适时更新监测设备和仪器,加强人员培训。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适当加大投入,充实力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作用。
七、健全法制,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二十七)依法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市节能监察、监测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07版产品、设备能效指导目录,提高主要产品和设备能效限额标准。同时,研究制定我市矿产品能耗指标及能耗限额,为淘汰落后能耗提供依据。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我市节能管理办法,对节能管理执法监督做出进一步的规范和细化,加大处罚力度,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环保标准,指导和规范企业减排工作。
(二十八)加强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燃煤电厂必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帐,加强设施日常运行监管。到2008年底,国控重点污染源80%以上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要加大执法监管和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完善烟气脱硫技术规范,开展烟气脱硫工程后评估。
(二十九)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列入国家重点环境监控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实行向环保、城建等部门季报制度,限期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和建设部门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要公开通报,限期整改。
(三十)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市政府每年将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工业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八、加强宣传,提高全民节约意识
(三十一)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每年制订节能减排宣传方案,主要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刊播节能减排公益性广告,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采取的政策措施,宣传节能减排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提高全社会的节约环保意识。
(三十二)广泛深入持久开展节能减排宣传。组织好每年一度的节能宣传周、城市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等宣传活动。组织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社区等开展经常性的节能减排宣传,广泛开展节能环保科普宣传活动,把节能和保护环境观念渗透到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中,从小培养儿童的节约和环保意识。实施表奖制度,对在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九、政府带头,发挥节能表率作用
(三十三)政府机构在节能中要发挥表率作用,实行节能、厉行节约、合理消费。政府机构节能主要包括:建筑节能改造、综合电能改造、推行节能绿色产品政府采购、煤油电气水定额管理等,要制定政府机构节能管理制度,健全组织管理体系。进一步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制订并实施能耗定额标准,积极开展能源计量和监测,实行节奖超罚。同时,严格控制政府机关办公建筑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