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风景名胜区条例>行政罚款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杭州

2020年07月17日12: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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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
发布文号: 杭西管[2007]372号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你委上报的关于印发《<风景名胜区条例>行政罚款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行政罚款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杭西管[2007]372号)文件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市政府第194号令)和《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50号)的规定,准予公布。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00七年十一月八日
关于印发《<风景名胜区条例>行政罚款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行政罚款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区(局)各管理处、行政执法局:
《<风景名胜区条例>行政罚款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行政罚款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已经区(局)办公会议研究并报市政府法律审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附件:《风景名胜区条例》行政罚款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风景名胜区条例》行政罚款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则

罚则

自由裁量权公式

备注

1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 二十六 条第(一)项 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 四十 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最低额+自由裁量度×(开山面积/500平方米)×100%(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500平方米以上按最高额99%处罚)

开山面积指的是开山后形成的坡面面积

2

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 二十六 条第(二)项 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 四十 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

最低额+自由裁量度×(修建设施的建筑面积/100平方米)×100%(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100平方米以上按最高额99%处罚)



3

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 二十七 条: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 四十 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最低额+自由裁量度×(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100%(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2000平方米以上按最高额99%处罚)



4

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的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 二十八 条第一款: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 二十六 条、第 二十七 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 四十一 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低额+自由裁量度×(建筑面积/300平方米)×100%(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300平方米以上按最高额99%处罚)


《风景名胜区条例》行政罚款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则

罚则

自由裁量权公式

备注

5

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 二十六 条第(一)项 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 四十三 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低额+自由裁量度×(开荒面积/200平方米)×100%(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200平方米以上按最高额99%处罚);最低额+自由裁量度×(修坟立碑面积/10平方米)×100%(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10平方米以上按最高额99%处罚)



6

在风景区内,擅自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 二十九 条第(一)项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 四十五 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

最低额+自由裁量度×(设置面积/50平方米)×100%(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50平方米以上按最高额99%处罚)



7

在风景区内,擅自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 二十九 条第(二)项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 四十五 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

最低额+自由裁量度×(人数/200人)×100%(200人以上按最高额99%处罚)



8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破坏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 三十 条第二款: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 四十六 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最低额+自由裁量度×(破坏面积/200平方米)×100%(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200平方米以上按最高额99%处罚)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行政罚款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则

罚则

自由裁量权公式

备注

1

擅自在风景区内进行砌石、填土、硬化土地等改变地形地貌的行为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风景区内擅自进行砌石、填土、硬化土地等改变地形地貌的行为,确因风景区道路建设、设施维护等需要实施的,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风景区管委会批准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低额+自由裁量度×(面积/200平方米)×100%(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200平方米以上按最高额99%处罚)

烧山、毁林等其他破坏地形地貌的行为适用《风景名胜区条例》

2

在自来水供水管网到达的风景区域内,抽取地下水、截流地表水和开凿集水井的;集水井未封闭,仍就使用的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严格控制在风景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抽取地下水。在自来水供水管网到达的区域,禁止抽取地下水、截留地表水和开凿集水井等,现有的集水井等设施应当停止使用,予以封闭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处:5000元-1万元的罚款;2处:1万元-3万元的罚款;3处:3万元-49500元的罚款;4处及以上:49500元的罚款



3

擅自占用、围圈、填埋、堵截、遮掩水体、水面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在风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围圈、填埋、堵截、遮掩水体、水面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对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有第(一)项中占用、围圈、填埋、遮掩水体、水面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按非法侵占的水域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二百元的罚款;堵截水体、水面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占用、围圈、填埋、遮掩水体、水面的,按非法侵占的水域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二百元的罚款;2.堵截水体、水面的,按最低额+自由裁量度×(堵截长度/20米)×100%(长度以米为单位,20米以上按最高额99%处罚)



4

在风景区内,开山、采石、挖沙、取土、采矿、倾倒废土等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在风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二)开山、采石、挖沙、取土、采矿、倾倒废土等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对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二)有第(二)项行为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低额+自由裁量度×(挖沙取土重量/30吨)×100%(重量以顿为单位,30吨以上按最高额99%处罚)

仅适用挖沙、取土、倾倒废土的违法行为,开山、采石、采矿等行为适用《风景名胜区条例》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行政罚款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则

罚则

自由裁量权公式

备注

5

在风景区内,攀折、刻划、钉拴、摇晃竹木,损坏绿地草坪,擅自采摘花草、竹笋、果实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在风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三)攀折、刻划、钉拴、摇晃竹木,损坏绿地草坪,擅自采摘花草、竹笋、果实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对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三)有第(三)、(五)、(六)、(九)、(十)、(十一)、(十二)项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二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情节较轻:20元-200元;情节一般:200元-500元;情节较重500元-1000元



6

在景物上涂写、刻划、张贴等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 在风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五)在景物上涂写、刻划、张贴等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对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三)有第(三)、(五)、(六)、(九)、(十)、(十一)、(十二)项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二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最低额+自由裁量度×(张贴面积/10平方米)×100%(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10平方米以上按最高额处罚)

在景物上涂写、刻划以及张贴商业广告的行为适用《风景名胜区条例》,其他张贴行为适用《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7

损坏风景区游览、服务等公共设施和其他设施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 在风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六)损坏游览、服务等公共设施和其他设施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对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三)有第(三)、(五)、(六)、(九)、(十)、(十一)、(十二)项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二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情节较轻:20元-200元;情节一般:200元-500元;情节较重500元-1000元



8

在风景区内随意倾倒垃圾、废渣、废水等污染物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九)项 在风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九)随意倾倒垃圾、废渣、废水等污染物,焚烧垃圾、枯枝落叶等废弃物或堆积焦泥灰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对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三)有第(三)、(五)、(六)、(九)、(十)、(十一)、(十二)项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二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最低额+自由裁量度×(面积/10平方米)×100%(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10平方米以上按最高额处罚)

在风景区内随意倾倒废土的行为适用《风景名胜区条例》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行政罚款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则

罚则

自由裁量权公式

备注

9

在风景区内,焚烧垃圾、枯枝落叶等废弃物或堆积焦泥灰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九)项 在风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九)随意倾倒垃圾、废渣、废水等污染物,焚烧垃圾、枯枝落叶等废弃物或堆积焦泥灰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对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三)有第(三)、(五)、(六)、(九)、(十)、(十一)、(十二)项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二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情节较轻:20元-200元;情节一般:200元-500元;情节较重500元-1000元



10

在风景区内,饲养家禽家畜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十)项 在风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十)饲养家禽家畜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对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三)有第(三)、(五)、(六)、(九)、(十)、(十一)、(十二)项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二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最低额+自由裁量度×(家禽数量/10只)×100%(10只以上按最高额处罚)



11

在风景区内,超出规定区域布设帐篷、摆放桌椅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十一)项 在风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十一)超出规定区域布设帐篷、摆放桌椅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对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三)有第(三)、(五)、(六)、(九)、(十)、(十一)、(十二)项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二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情节较轻:20元-200元;情节一般:200元-500元;情节较重500元-1000元



12

破坏风景名胜区资源、有碍景观、妨碍游览、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十二)项 在风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十二)其他破坏风景名胜区资源、有碍景观、妨碍游览、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对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三)有第(三)、(五)、(六)、(九)、(十)、(十一)、(十二)项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二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情节较轻:20元-200元;情节一般:200元-500元;情节较重500元-1000元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行政罚款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则

罚则

自由裁量权公式

备注

13

在风景区内捕猎野生动物或擅自捕捞水生动植物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在风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四)捕猎野生动物或擅自捕捞水生动植物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四)项 对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四)有第(四)项行为的,没收捕猎工具、捕猎物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最低额+自由裁量度×(捕获动植物重量/5公斤)×100%(重量以公斤为单位,5公斤以上按最高额处罚)



14

在风景区内,擅自设置雕塑或塑造塑像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在风景区内从事下列建设或设置设施的,应当报经风景区管委会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一)设置雕塑或塑造塑像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低额+自由裁量度×(数量/0.05)%×100%(5件以上按最高额99%处罚)



15

在风景区内,擅自恢复或新增摩崖石刻、碑碣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在风景区内从事下列建设或设置设施的,应当报经风景区管委会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二)恢复或新增摩崖石刻、碑碣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低额+自由裁量度×(恢复或新增数量/5处)×100%(5处以上按最高额99%处罚)



16

在风景区内,擅自建设围墙、护栏、桥梁、铁塔等构筑物及工棚等临时建筑物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在风景区内从事下列建设或设置设施的,应当报经风景区管委会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三)建设围墙、护栏、桥梁、铁塔等构筑物及工棚等临时建筑物;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低额+自由裁量度×(建筑面积或占地面积/200平方米)×100%(面积以10平方米为单位,200平方米以上按最高额99%处罚)

围墙、护栏等构筑物可适用以下公式:最低额+自由裁量度×(长度/0.2)%×100%(20米以上按最高额99%处罚)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行政罚款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则

罚则

自由裁量权公式

备注

17

在风景区内,擅自设置广告、宣传、指示标牌等户外设施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在风景区内从事下列建设或设置设施的,应当报经风景区管委会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四)设置广告、宣传、指示标牌等户外设施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低额+自由裁量度×(面积/10平方米)×100%(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10平方米以上按最高额99%处罚)

设置商业广告的行为适用《风景名胜区条例》

18

违反风景区管委会对风景区内经营的商品、服务项目、食品加工方法以及使用的燃料、包装物等作出限制性规定的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风景区管委会可以根据保护景物、景观以及安全、环境卫生方面的需要,对风景区内经营的商品、服务项目、食品加工方法以及使用的燃料、包装物等作出限制性规定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风景区内擅自搭棚、设摊、设点、扩面经营、超出指定地点和区域进行经营活动的,或违反风景区管委会根据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作出的限制性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200元-500元;情节一般:500元-1500元;情节较重1500元-2000元



19

在风景区内擅自搭棚、设摊、设点、扩面经营、超出指定地点和区域进行经营活动的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经批准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指定地点、区域和规定的营业范围内依法经营、文明经商,禁止擅自搭棚、设摊、设点、扩面经营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风景区内擅自搭棚、设摊、设点、扩面经营、超出指定地点和区域进行经营活动的,或违反风景区管委会根据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作出的限制性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最低额+自由裁量度×(面积/10平方米)×100%(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10平方米以上按最高额处罚)



20

在风景区内,无证经营的;未在指定地点文明、合法经营的;强行向游客兜售商品或强行提供服务的;在景物周围圈占摄影位置或向自行摄影的游客收取费用的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规定的营业地点、区域外揽客、兜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不得在景物周围圈占摄影位置。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二)在规定的营业地点、区域外揽客、兜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或在景物周围圈占摄影位置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20元-50元;情节一般:50元-100元;情节较重100元-200元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行政罚款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则

罚则

自由裁量权公式

备注

21

电瓶车未经风景区管委会批准,擅自在风景区内营运、行使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在风景区内从事景区观光游览、养护、管理的电瓶车及其驾驶员,除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牌(证)照外,还应当经风景区管委会批准,禁止无证营运、无证驾驶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电瓶车未经风景区管委会批准,擅自在风景区内营运、行驶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20元-50元;情节一般:50元-100元;情节较重100元-200元



22

电瓶车驾驶员未经风景区管委会批准,擅自在风景区内驾驶观光游览电瓶车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在风景区内从事景区观光游览、养护、管理的电瓶车及其驾驶员,除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牌(证)照外,还应当经风景区管委会批准,禁止无证营运、无证驾驶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二)驾驶员未经风景区管委会批准,擅自在风景区内驾驶电瓶车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200元-500元;情节一般:500元-800元;情节较重800元-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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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风景区管委会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在风景区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风景区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经风景区管委会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举行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举办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低额+自由裁量度×(人数/200人)×100%(200人以上按最高额99%处罚)

举办大型游乐活动的行为适用《风景名胜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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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风景区内建(构)筑物的外墙、物顶、平台、阳台等处设置、堆放、钓挂破坏景观、有碍观瞻的物品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风景区内建(构)筑物的外墙、屋顶、平台、阳台等处不得设置、堆放、吊挂破坏景观、有碍观瞻的物品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20元-50元;情节一般:50元-100元;情节较重100元-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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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风景区内新建和擅自改建、翻修坟墓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除国家已有的公墓外,禁止在风景区内新建和擅自改建、翻修坟墓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低额+自由裁量度×(新建面积/10平方米)×100%(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10平方米以上按最高额99%处罚)

仅适用新建坟墓违法行为,擅自改建、翻修坟墓适用《风景名胜区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