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0年07月18日04:4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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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梅市府[2007]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梅州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广东省节能工作的意见》(粤府〔2006〕120号)、《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2007〕64号)、省环保局《关于加强我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粤环〔2007〕23号)精神,确保实现省下达我市“十一五”期间单位GDP能耗下降16%的目标,完成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节能减排的基本原则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实施“四个梅州”发展战略,坚持节能优先,效率为本,着力实现开发与节约并举;坚持把节能减排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攻方向,从根本上改变高耗能、高污染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方式;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政府宏观调控手段相结合,努力营造有利于节能减排的发展环境;坚持源头控制与存量挖潜、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
二、节能减排的主要目标
到2010年,全市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从2005年的1.43吨标煤/万元下降到1.2吨标煤/万元,比“十五”期末下降16%,年均下降3.43%;全市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2.1万吨以内,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4.0万吨以内;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50%以上;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5%;关闭5万千瓦以下小火电机组10万千瓦。
三、节能减排的重点任务
(一)积极构建节能型产业体系。
1、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业九大产业发展规划(2005―2010年)的通知》(粤府〔2005〕15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修订版)的通知》(粤府办〔2005〕15号)、《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广东新型工业化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3〕44号)和省发改委《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大检查工作指导意见和广东省开展清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发改电〔2007〕15号)等精神,大力发展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严格控制新开工高耗能项目,加快节能技术进步及节能技术推广使用,提高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建立健全产业退出机制,按市场化原则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低效率的产业,切实关闭、淘汰钢铁、水泥等行业中耗能高、污染大、效益差的企业,以及淘汰其他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和设备。认真研究落实关于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的措施。(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贸局、市招商办、市中小企业局等部门负责)
2、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认真落实《关于加快我省服务业发展和改革的意见》(粤府〔2005〕1号)等精神,大力发展金融、现代物流、旅游、文化、传播媒体、信息服务等市场潜力大、耗能低、污染少的现代服务业,努力提高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积极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服务业与工业协调发展。(由市经贸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旅游局等部门负责)
3、优化产业组织结构。以项目和产业集群为载体,合理规划产业和地区布局,优化能源利用系统。积极探索循环经济生态型工业园区建设,大力发展产业集群。利用先进节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由市经贸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招商办等部门负责)
4、优化能源结构。统筹规划电源电网建设,加快发展水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积极发展核电、抽水蓄能电站,优化发展火电,全面实施“上大压小”工程,加快小火电机组淘汰退役步伐,加快推广使用大容量、低能耗发电机组和采用先进的输、变、配电技术和设备。鼓励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源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等重点节能工程。(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贸局等部门负责)
(二)着力推动重点领域节能工作。
1、强化工业节能。突出抓好电力、建材、钢铁等重点耗能行业和企业节能工作。我市列入国家、省以及市“双千节能行动”的42家重点耗能企业,必须在“十一五”期间节能43.50万吨标准煤。重点耗能企业要编制节能规划,开展能源审计,定期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加强部门监管指导,确保工业节能目标落实。(由市经贸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统计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负责)
2、推进建筑节能。“十一五”期间,建立和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运行节能技术监管体系,对现有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办公楼建筑实施节能改造。加快推进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大力发展和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由市建设局等部门负责)
3、加强交通节能。合理进行城市(际)功能区和公交设施规划和建设,严格实施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限制使用高油耗汽车,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积极推广液化石油气(LPG)、液化天然气(LNG)、二甲醚、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等代用燃料和清洁燃料汽车,鼓励节能减排技术创新,及时掌握先进节能减排发展动态和技术,推动交通节能科技进步。(由市交通局、市科技局、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等部门负责)
4、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居民住宅中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办公设备、家用电器、照明产品等。合理控制室内空调温度,除特定用途外,公共建筑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由市建设局、市经贸局、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市旅游局等部门负责)
5、开展农村节能。积极推进农村沼气工程,推广省柴节煤灶,因地制宜发展小水电、太阳能及农作物秸秆气炉燃烧技术。加强农业提水排灌机电设施更新改造,加快淘汰和更新落后农业机械和装备。推广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大力推广农村水电代燃项目。(由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等部门负责)
6、发挥政府机构节能示范作用。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政府机构节约能源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6〕47号)精神,各级机关带头节能,做全社会节能的表率,以节电、节油为重点,抓好办公楼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及公务车节能,加强对用能设施的节能管理,降低办公设备的待机能耗。(由市经贸局、市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负责)
(三)加快节能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
1、加强节能技术创新。将节能领域的共性和关键性技术纳入科技产业发展计划,大力促进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和自主创新。鼓励节能技术开发,积极推动开发能源节约和替代技术、能源梯级利用和综合优化技术、重大机电产品节能降耗技术等。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积极研发制造节能、节水、节材、低耗、环保型装备,增加产品附加值的技术工艺。研究和提出节能技术开发和节能产业发展“十一五”期间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市科技局、市经贸局、市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负责)
2、加快推广先进节能技术。积极推广应用先进节能技术、节能设备、节能工艺和节能材料;组织实施能源系统优化、冷热电三联供、炉窑改造、绿色照明等重点节能改造专项工程;加快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引导有关行业协会及时跟踪了解本行业有关节能信息,做好行业咨询、服务等工作。研究落实加快节能技术推进与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由市经贸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技局等部门负责)
3、加强节能技术交流与合作。积极参加国内外节能技术交流活动,及时掌握先进节能技术的发展动态和信息,积极引进先进的节能技术和管理经验;支持我市重点耗能企业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合作,利用清洁发展机制(CDM),推动我市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环保产业的发展。(由市经贸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外经贸局、市科技局、市环保局等部门负责)
(四)大力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
1、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着力从企业、园区、社会三个层面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在企业层面,积极组织企业向国家、省申报循环经济项目,争取国家和省相关部门给予政策和投资扶持,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并认真总结、适时推广。积极鼓励和引导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国家、省的循环经济试点,进一步做大循环经济规模。加强对电力、建材、钢铁等耗能高、污染重的重点行业的管理,引导企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余压余热等进行回收利用,推动不同行业的企业通过产业链的延伸和耦合,实现废弃物的循环利用,充分发挥建材、电力等行业对废弃物的消化功能,实现废弃物的最大资源化,实现“三废”综合利用产业化。在园区层面,研究制定推广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指导意见,以循环经济理念指导园区规划建设,引导园区内相关联企业在资源利用上进行耦合,加强资源循环综合利用。在社会层面,探讨建立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机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促进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建设,支持在社区和非居民区建设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最大限度实现废旧资源的再利用、资源化。积极推进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由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市城乡规划局、市科技局等部门负责)
2、积极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加强工业和建筑废弃物的综合利用,重点抓好粉煤灰和煤矸石等大宗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以及建筑渣土和建筑工程废弃物的管理和综合利用,在宝丽华荷树园电厂煤渣制砖综合利用基础上,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和利废建材产业化生产。推进废渣及有机废水综合利用为重点的工业废物综合利用,推进城市供水节水和生活垃圾资源化工作。加强建筑施工监督检查。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认真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向省申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技术)认定。要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通过税收扶持调动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积极性,引导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的发展壮大。(由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建设局、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
3、全面推行清洁生产。明确清洁生产的具体领域和重点企业,大力推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省级以上循环经济试点企业以及列入省“双千节能行动”的重点耗能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推行清洁生产工作负总责,把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加强对该类企业清洁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企业按时完成审核工作。(由市经贸局、市环保局、市科技局等部门负责)
(五)认真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1、确保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十一五”规划约束性指标的实现。根据我市与省签订的责任书,要求到2010年底,全市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控制在2.1万吨和4.0万吨以内。各县(市、区)要制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五年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切实开展污染物减排工作,将指标分解落实到重点环保和重点排污企业,做到目标到位、任务到位、责任到位。(由市环保局、市经贸局、市发展和改革局、梅州供电局、市水利局等部门负责)
2、以城镇污水处理为重点,削减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各县(市、区)要以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严重区域治理为重点,加强水污染防治,加快推进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收集管网建设。至2010年,全市城镇污水日处理能力达到15万吨/日以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50%以上。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的管理,将污水处理厂作为重点处理污染源强化监管,督促其完善处理工艺,强化内部管理,提高运行效果。提倡建设项目的循环用水,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65%。按照先进的废水处理技术水平,从严控制建设项目的主要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排放限值。(由市环保局、市经贸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市建设局、梅州供电局、市水利局等部门负责)
3、以控制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为重点,削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积极推进电力布局与结构的优化调整,优先发展水电,积极发展核电,优化发展火电。引进优质清洁能源,开发利用沼气等新能源发电项目,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新建火电项目。严格执行《广东省小火电机组关停实施方案》,按期关闭单机5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燃油机组。“十一五”期间,全市关停小火电机组共10万千瓦。加强对现有发电机组(包括企业内部的热电联产机组)的脱硫改造。强制现有火电机组配套末端脱硫设施。强化对钢铁、水泥等重点工业行业的污染控制,鼓励现有水泥生产企业进行资源整合,转产水泥熟料粉磨。加大技术改造力度,逐步淘汰立窑等落后水泥生产线。积极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和应用,限制和禁止实心粘土砖的生产和使用。(由市环保局、市经贸局、市建设局等部门负责)
(六)切实把好建设项目准入关。
1、严格环保准入。认真执行环境保护“三个一律”,即:新建项目,凡环保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准上马;在建项目,凡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一律不准投产;已建项目,凡经限期治理和改造仍不达标的一律关闭。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在审批项目时必须严格把关。
2、电镀、纺织印染、制革、化工、建材、钢铁、冶炼、发酵,以及危险废物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处理处置等重污染行业必须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做到产业入园,工业入区,集中治理,总量控制。对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不符合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不符合清洁生产要求,达不到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目标、规划环评未经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准建设,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建设、环保、质监、工商和安全监督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国土部门不得批准用地,金融机构不得给予贷款。各开发区、工业园等工业载体,要依法开展区域环境影响评价。
3、实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调剂制度,把总量削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的前置条件。“十一五”期间,各县(市、区)建设项目所增加的污染物排放原则上要在本辖区内削减并调剂,以确保污染增量不超过污染削减量,探索鼓励和引导有需要、有条件的企业开展排污权交易。
4、强化淘汰和退出机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加大强制淘汰污染严重企业和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与产品的力度。继续推进实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引导重点企业采取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技术,提升企业清洁生产水平。(由市环保局、市经贸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市建设局、梅州供电局、市城乡规划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局和市安监局等部门负责)
(七)强化污染源监督管理。
1、逐步建立健全以排污申报登记为基础,排污总量控制为主线,排污许可证为核心、排污在线监控为手段、环保日常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污染源长效管理机制。通过强化污染源的管理和治理,实现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
2、完善排污许可证的管理规定,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实行工商、环保联动的排污许可证年检制度。排污单位必须如实申报并按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排污量的核定;严禁超标、超总量或无证排污。率先对重点污染源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浓度双重控制。
3、强化污染源限期治理。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超总量的污染源必须限期整改或限期治理。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治理任务的,应依法责令停产、关闭或迁入定点工业基地。
4、坚决依法淘汰、关闭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以及设备简陋、污染严重、治理无望的企业,减少能源消耗和污染物的排放。对于钢铁等已经出现明显过剩产能的行业,以及水泥等存在潜在产能过剩问题的行业,要严格执行“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的产业政策,在生产总量基本平衡的情况下,大幅度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由市环保局、市经贸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局和市安监局等部门负责)
(八)推进节能减排监管法制化和规范化。
1、建立和完善总量控制考核制度。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统计、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度。以排污总量控制、治污项目进度、环境质量改善为重点,纳入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实行逐级考核,并将结果纳入干部政绩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与建设项目审批挂钩,对没有完成责任书要求的地方,暂停该地区增加相关污染物排放项目的审批;与责任追究挂钩,对因工作不力没有按期完成任务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由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经贸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负责)
2、加强节能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管监察体制,创造条件建立市县两级节能监察队伍和市级节能监测中心。按照国家公布淘汰的落后工艺和产品目录制订强制淘汰行业、企业清单和具体时间表,并督促各地严格执行。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实节能管理力量,完善节能监督体系,进一步加大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察(监测)。对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的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公开曝光。建立节能举报制度,提高群众参与度。(由市经贸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局、市编制办公室等部门负责)
3、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经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研究制订我市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有关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贸局等部门负责)
4、加强节能统计和计量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节能统计系统,确保节能统计数据真实可靠。加强对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的审核,确保公报指标数据准确、及时。研究建立能源消耗监测预警制度。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支持统计部门依法进行节能统计调查、统计执法和数据发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督促企业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管理。(由市统计局、市经贸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负责)
5、健全电力需求侧管理和电力调度管理。切实落实《广东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充分发挥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综合优势,推进“能效电厂”试点工作,提高电能使用效率。进一步改进发电调度规则,优先安排清洁能源发电,限制耗能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实现电力的节能、环保和经济调度。(由市经贸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市物价局、梅州供电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负责)
(九)制定和完善节能扶持政策。
1、加强对节能工作的扶持与引导。市、县(市、区)财政要设立节能专项资金,采取补助、奖励等方式,重点支持节能重大项目、示范项目、高效节能产品推广以及节能执法监管等,积极推动节能工作。财政资金支持的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要优先支持、采用列入节能产品目录的产品,发挥政府对节能的引导作用。调整优化现有技术改造等相关财政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和结构,重点向节能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节能示范项目及高效节能产品推广倾斜,促进企业节能产品、设备和技术自主创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同时,确保节能减排经费投入。拓宽节能融资渠道,鼓励企业通过市场直接融资加快进行节能降耗技术改造。(由市财政局、市经贸局、市环保局、市科技局、市金融办等部门负责)
2、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严格控制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信贷投入,加快对落后产能和工艺的信贷退出,加大对节能环保新建项目和节能降耗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支持节能环保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建立企业环保信息共享机制,促进绿色信贷发展。同时,各级政府要支持金融机构做好债权维护工作,防止企业借机逃避债务,恶化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影响区域可持续发展。(由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梅州市中心支行、梅州银监分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贸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
3、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的引导作用。进一步建立健全电、油、气等能源价格的传导和联动机制。按照鼓励低能耗、约束高能耗的原则,认真落实国家差别电价政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完善电力分时电价办法,引导用户合理用电、节约用电。研究制订能耗超限额加价制度,利用价格机制约束能源消耗。鼓励科研机构、科研人员与企业(用户)合作研制节能设备、节能产品和节能技术,或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参与节能效益分成等多种方式,推动企业(用户)的节能降耗工作。(由市物价局、市经贸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技局等部门负责)
4、建立节能奖励制度。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节能奖励办法,对在节能管理、节能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要建立节能奖励制度,对节能工作做出较大贡献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加强节能减排宣传工作。
制定我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宣传方案,指导新闻媒体加强节能减排舆论宣传和引导,营造全民参与节能减排的良好社会氛围。要把节能知识纳入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强化对广大职工、青少年的节能教育,推动全民节能行动。(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广电局、市教育局、市总工会、团市委等部门负责)
四、加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
尽快成立梅州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推进节能降耗工作,同时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使之各负其责,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各县(市、区)也应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以形成合力,推动节能减排工作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