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数据资料管理办法

2020年07月24日19:26:11
APP永久免费入口
发布部门: 国家海洋局海域管理司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数据资料的质量、安全和时效性,促进数据资料的共享和合理使用,依据《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总体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系统运行中所有相关单位在数据资料采集处理、汇交和管理中的责任、任务和权限,依据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数据资料主要包括海洋基础地理、海域使用确权、海洋功能区划、地面监视监测、卫星遥感、航空遥感数据,以及在上述资料基础上做出的分析与评价成果等形成的数据、表格、图形、图像、影像及相关文字等。
第四条 为了确保数据资料及时准确上报,地方各级系统软件设计必须具备以下功能:本省市海洋功能区划、地面监视监测和海域使用确权等数据一经确定完成入库,具有自动上报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管中心(以下简称国家监管中心)和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同步数据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同步数据中心)的功能。
第五条 有关监管中心在将数据资料提交国家监管中心的同时抄报给国家同步数据中心,国家监管中心在下发给有关监管中心数据资料的同时也交付给国家同步数据中心。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按时提交数据资料的,应及时提供书面说明。
第六条 国家监管中心负责系统数据资料管理工作,并要建立严格的资料接收、下发、登记制度,为海域管理司对系统运行监督检查提供详实的依据。
国家同步数据中心必须建立严格的资料接收、下发、登记制度,作为海域管理司对系统运行监督检查的备份依据。
第七条 地方各级监管中心必须详细记录由国家监管中心和国家同步数据中心下发的有关数据的情况。
第八条 海域管理司依据系统运行及资料接收报送情况及时调整工作及经费安排。

第二章 数据资料内容

第九条 海洋基础地理数据是指在我国海域及依托陆域内的基础地理要素,主要包括行政界线、居民地、海岸线、水深点、交通运输线、注记、助航物、碍航物、等深线和水系等。
第十条 海域使用确权数据是指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海域使用审批过程中所记录在海域使用权登记表中的数据资料。主要属性信息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海籍编号、海域使用权人、海域使用类型、用海方式、用海面积、界址点坐标、审批时间及用海年限等。
第十一条 海洋功能区划数据是指省、市、县现执行的海洋功能区划图件(矢量图)、登记表、技术报告和文本。海洋功能区数据应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导则》(GB/T 17108―2006)的要求。海洋功能区划数据包含空间图形数据和属性信息数据两部分。主要属性信息包括:功能区划编码、功能区划名称、功能区划类别、功能区范围、功能区面积等。
第十二条 地面监视监测数据是指在建项目跟踪监测和疑点疑区核查监测工作中所获得的数据资料,包括测量数据、资料、图像与影像等。其中疑点疑区数据是指通过巡查、举报和遥感监测发现的与海洋功能区划或用海权属不符的异常用海信息以及核查结果信息。
第十三条 卫星遥感数据是指根据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工作需要购置的卫星遥感数据资料,包括各类遥感原始数据、融合与精校正之后的影像数据以及在此基础上分析提取的信息和制作的各类遥感专题图。提取的信息包括围填海、海上构筑物、浮式养殖、在建重大项目等海域使用现状信息以及岸线、海岛、河口、海湾等自然属性信息。
第十四条 航空遥感数据是在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工作中由海监航空飞机获取的航空遥感数据资料,包括重点海域的航拍影像原始数据、经融合与精校正后的正射影像数据以及在此基础上分析提取的信息和制作的各类遥感专题图。信息提取内容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内容。
第十五条 分析与评价成果数据指对监视监测获得的数据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所形成的数据、图件及文本。

第三章 数据资料的采集、汇交与共享

第十六条 海洋基础地理信息的更新由国家同步数据中心负责完成,每3年完成全海域基础地理信息更新,更新后的数据提交至国家监管中心,并下发至沿海省、市级监管中心。国家监管中心负责海洋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入库。
第十七条 省、市级海域使用确权数据由省、市海域管理部门和监管中心实时更新到本级数据库,县级确权数据由市级海域管理部门和监管中心负责定期更新到市级数据库(每月5日前更新上月数据),并由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业务管理系统自动实时更新到上级数据库。
第十八条 在尚未开通系统之前,监管中心按功能区划数据标准将整理后的本省市海洋功能区划汇交至国家监管中心。如功能区划发生变动,需及时将修订后的版本逐级上交至国家监管中心。
第十九条 地面监视监测数据由市级或省级监管中心负责采集并整理。通过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业务管理系统自动上报国家监管中心。疑点疑区核查数据实时上报,在建项目跟踪监测数据每月更新一次。
第二十条 卫星遥感数据由国家监管中心统一购置,在5个工作日内将购得的原始数据交付国家同步数据中心,在15个工作日内将彩色合成后的影像下发至相关省、市监管中心。国家监管中心负责卫星遥感影像的精校正、融合、镶嵌等预处理,并进行信息提取和专题图制作。低精度遥感数据每年更新二次,高精度遥感数据每三年更新一次。
第二十一条 航空遥感数据由中国海监总队负责采集并完成正射处理,正射影像在数据采集完成后20日内交付至国家监管中心和国家同步数据中心。国家监管中心负责航空遥感影像的信息提取和专题图制作。航空遥感数据每年更新一次。
第二十二条 国家监管中心发现疑点疑区后及时下发至有关监管中心,有关监管中心协助海域管理部门进行核查,在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逐级反馈至国家监管中心。
第二十三条 国家监管中心负责全国及重点区域海域使用动态监测分析评价工作,地方应根据需要自行开展分析评价工作,其成果数据入库管理。

第四章 数据资料的维护与安全

第二十四条 国家监管中心负责系统数据资料的汇总验收以及国家级数据库的运行维护。国家同步数据中心负责同步数据库的运行维护。各级监管中心负责本级数据资料的管理以及本地数据库的运行维护。
第二十五条 国家同步数据中心依据系统数据库标准建设和维护同步数据库,并与国家级数据库单向同步。
第二十六条 为保障数据库的安全运行,各单位应依照系统相关要求制定本单位数据安全及保密细则并建立数据库备份机制,由专人负责数据库的运行和维护。
第二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资料,按照国家保密规定执行。涉及版权的资料, 应在规定范围内使用。
第二十八条 加强电子资料和纸质资料的管理。纸质资料每两年检查清点一次,电子资料每年备份一次,存档的资料光盘每3年复制一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海洋局海域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八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