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业务化运行职责分工意见及数据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年07月17日23: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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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海洋局海域管理司
发布文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监测中心、信息中心、技术中心、中国海监总队:
为保障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业务化运行工作的顺利实施,明确各单位职责,规范数据资料管理,我们制定了《关于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业务化运行职责分工的意见》和《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数据资料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五月十九日

关于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业务化运行职责分工的意见

为了明确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工作中各有关单位的职责和任务,保证系统的有效运行,依据《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总体实施方案》及其他有关文件,制定本意见。
一、各部门和单位的工作关系
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的业务化运行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海域管理司负责全国系统业务化运行的统一领导和监督检查工作,沿海省、市海域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系统业务化运行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管中心(以下简称“国家监管中心”)为系统业务化运行管理的最高执行机构,在业务上对海域管理司负责,并接受海域管理司领导;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同步数据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同步数据中心”)和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网管中心(以下简称“国家网管中心”)按分工负责专项技术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国家监管中心的指导和协调。
省、市级海域使用动态监管中心负责本地区系统业务化运行管理工作,接受上级监管中心和同级海域管理部门的双重领导。
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是我国海域使用管理的技术支撑体系。各级监管中心及技术服务单位应当根据各级海域管理部门的职能任务和要求,开展系统业务化工作。
二、各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
(一)海域管理司职责
1、负责系统业务化运行的领导、协调工作;
2、制定系统业务化运行的有关制度、标准、规范;
3、负责系统业务化运行中重大事项的决策;
4、组织对系统业务化运行情况的检查、考评。
(二)国家监管中心职责
1、负责系统业务化运行管理的执行工作;
2、指导、协调国家同步数据中心、国家网管中心及指导、领导和监督管理省、市监管中心的系统业务化运行工作;
3、制定系统年度工作方案,审核沿海省级系统年度工作方案;
4、拟定系统业务化运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5、负责卫星遥感数据采集和卫星、航空遥感数据的处理、疑点疑区识别、信息提取与评价、存储管理;
6、负责应用系统软件的维护、升级和运行;负责国家级数据库的维护和管理,指导省、市两级数据库的维护和管理;
7、负责系统数据资料的汇总、处理和分发,开展海域动态评价、决策支持和海域管理信息服务,编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年度公报;
8、负责对系统业务化工作实施全程质量控制与保证,负责组织系统业务人员技术培训,并建立考核标准和上岗资质制度;
9、负责组织对省、市两级监管中心进行业务考评;
10、负责系统信息安全保护工作;
11、完成海域管理司要求的其他有关工作。
(三)国家同步数据中心职责
1、负责系统同步数据库的维护和备份,并在必要时启动系统应急方案;
2、接收系统数据资料并负责备份;
3、负责系统基础地理数据的更新和分发;
4、负责海域使用管理系统的维护、更新和培训;
5、负责国家监控与指挥平台的日常维护和业务化运行工作;
6、负责同步数据库的安全保密工作;
7、协助国家监管中心开展系统相关工作。
(四)国家网管中心职责
1、负责系统数据传输网络的业务化运行管理和技术指导;
2、负责系统数据传输网络国家及省级节点主干网的运行和维护,指导省内分支网络运行,统筹通信网络专线租用;
3、负责网管平台业务化运行,实时监控网络系统运行状态,保障网络系统安全;
4、负责定期对网络系统进行评估,制定和实施有关更新、升级、扩容方案;
5、负责组织开展网络系统技术培训;
6、协助国家监管中心开展系统相关工作。
地方各部门和单位系统业务化运行职责分工,由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依据《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总体实施方案》及其他有关文件,并参照本意见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