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0年07月20日17:3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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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宿政发[2008]1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新的形势需要,切实增强全市电力保障水平,促进电力事业与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推动宿迁实现更大突破,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第196号令)、《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电监会关于加强电力系统抗灾能力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8)20号)、《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和《中共宿迁市委、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电力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宿发(2006)9号)等有关精神,结合宿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电力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进电网建设规划
(一)超前规划电网。供电公司应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需求,按照“保障有力、适当超前”原则,编制电网建设中长期规划。在规划建设220千伏及以下变电站同时,加快建设500千伏电网,确保全市在2010年底前建成2个500千伏变电站或开关站,新增5个220千伏变电站,基本形成以500千伏变电站为核心的220千伏双环网结构。优先保证开发区用电增长需求,开发区内110千伏变电站应尽可能密布点,采取220千伏变电站和110千伏变电站相结合的方式规划建设。
(二)严格电网规划管理。电网建设必须先规划,经政府审批后实施。规划、国土部门应加强对电网通道规划和用地的控制,变电站址、线路塔基一经终勘定位,不得随意进行调整。
(三)明确杆线迁移费用分担原则。供电公司应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需要,积极争取将杆线迁移纳入城乡电网改造项目。凡纳入改造项目的,杆线迁移费用由供电公司负担;暂未纳入的线路首次迁移时,由供电公司承担线路迁移单项工程三分之一的费用,其余部分由要求迁移的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单位或企业承担。单回线路迁移再建时应本着资源集约的原则,按双回或多回标准建设。
(四)明确电网建设工作主体。电网建设中涉及到的青苗赔偿、通道清理、建筑物(构筑物)拆迁等事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处理,发生费用按规定标准由供电公司负担。
二、保障电力供应
(五)推行20千伏供电。供电公司应大力发展20千伏供电网络,对各类开发区内具有多种社会功能和主干性质的较长20千伏线路建设,应尽量向客户端延伸。对新申请的电力用户应尽可能采用20千伏供电,鼓励10千伏供电用户改用20千伏供电。
(六)支持新农村电力建设。供电公司要全力扶持康居示范村的配电设施建设;对新农村集中居住区的配电设施建设,要把高压线路架至围墙外,围墙内的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由用户承担,配电变压器安装容量的配置系数可按0.5计算。乡镇工业集中区规划与电力建设规划要相互衔接,供电公司负责将高压供电接至乡镇工业集中区边界,保证区内企业用电需求。
(七)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电力供应紧张时,要按照预案实施有序用电。有序用电预案应压缩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用电,优先保证医院、学校、通讯、交通、供水、供气、供热、防洪排涝、金融机构等重要用户和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电力供应。
三、发展城市热源、电源点
(八)加快热源点建设。市规划等相关部门要尽快制订城市热源点建设规划,优先推进开发区热源点建设。按照“企业主体、政府扶持、社会参与”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新建或改扩建热源点。宿迁苏源热电有限公司作为市区的应急电源点和热源点,要确保2010年底前达到“三炉两机”生产规模。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经济开发区要加快热电联产项目建设步伐,早日实现开发区集中供热。宿迁经济开发区、苏宿工业园区、宿城经济开发区要尽快规划建设热电联产项目。市骆马湖示范区要加快翔盛热电厂机组建设,扩大在宿迁经济开发区北区的供热范围。
(九)推进电源点建设。市发改委在推动国电宿迁热电有限公司现有供热工程快速实施的同时,要积极争取2×60万千瓦发电项目尽早获得国家发改委批准并开工建设。
四、推广节约用电
(十)倡导全民节电。发改、经贸、建设、物价、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要联合制定节电政策,加强全民节电知识宣传,鼓励支持节电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使用。市内生产电器产品的企业一律要在产品开关上或产品显著位置标注或加贴“节约用电”标识,市内所有销售电器的场商均应在电器产品上标注或加贴“节约用电”标识,具体办法由市经贸委制定。
(十一)鼓励企业节电。严格执行峰谷电价、差别电价,利用价格杠杆促进企业用户用电负荷移峰填谷,提高用电负荷率。大力推广以节能型电器产品、高效电机、水泵、风机、变压器等为主的节电改造。对节能效果突出的企业,市经贸委要积极向上争取能效电厂奖励资金给予奖励,同时市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要切块给予相应扶持,各县(区)财政也要从有关专项基金中安排此类奖励资金。
五、保护电力设施
(十二)加强宣传执法。各地要加大电力保护宣传力度,供电公司要充分依靠媒体力量,定期组织人员深入乡镇、企业、社区、学校、田头等,进行电力设施保护知识宣传。各级政府要在经贸部门成立电力行政执法办公室,由经贸部门牵头,安监、公安、林业(园林)、规划、城管、工商、检察院、法院、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参与,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大防控体系,依法重点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犯罪行为。
(十三)完善涉电建设施工许可管理制度。凡在电力保护规划控制范围内规划建设的各类项目,以及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在项目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之前,均需对规划项目和施工作业是否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进行会审。经贸、规划、建设部门在对此类项目和建设活动的配套设施规划方案分段审查和施工图审查时,均应通知供电公司参加并参与施工过程监督,提高电力保护事前控制水平。
六、维护电力安全
(十四)实施电网运行实时控制。供电公司要利用护线员及社会电工资源网络,依法对所管理的电力设施进行巡视、维护,采取人员防范、技术防范、设备防范等综合性措施,及时消除电力安全隐患。所有电力用户都要自觉服从供电公司的统一调度和指挥,保障电网安全运行。
(十五)开展供用电安全专项整治。经贸部门要定期牵头组织开展供用电安全专项整治,监督供用电双方建立安全供用电管理制度,依法查处危害电力安全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供电公司对管辖客户的用电设备要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对安全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意见。对重大供用电安全隐患,经贸、安监部门要进行挂牌督办,确保按期整改到位。
(十六)加强电工管理。由经贸委牵头,供电公司及电力行业协会配合,从电工培训、考试办证、建档跟踪等各个环节加强全市进网作业电工管理,业务上接受南京电监办指导。各级电力行政执法办公室要按照国家电监会《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用户的电工配备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十七)建立健全电力抗灾预警体系。市、县(区)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电力防灾应急预案,确定当地重要用户范围和应对自然灾害的供电序位。在收到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后,市、县(区)政府要及时启动防灾应急预案,通知供电公司、电力用户做好减灾、抗灾准备。一旦灾害引发严重电网事故,要及时组织供电公司应急抢修。供电、气象、防汛、地质灾害预防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建立信息沟通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抢险救灾物资储备和应急抢险能力建设。所有电力施工企业都应配备应急抢修的必要机具,加强施工人员培训,提高安全防护和应急抢修能力。
(十八)加强重要(高危)客户自备电源配置。重要(高危)客户应采用双电源或多电源供电、配备自备应急电源,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容量应达到其保安负荷的120%或满足应急负荷需求,相邻企业或单位经经贸、安监、供电公司论证后可共建自备应急电源。由经贸委牵头组织安监、供电公司定期进行检查,督促一类用户自备应急电源在2009年6月底前配置到位,二类用户在2009年12月底前配置到位,三类用户在2010年6月底前配置到位,并督促用户对配电设备进行定期预防性试验,确保设备健康运行。
七、强化组织保障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电力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市发改、经贸、公安、规划、建设、安监、物价、水务、国土、工商、林业(园林)、环保、城管、交通、供电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经贸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电力保障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各县(区)和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履行工作职责。
(二十)提升服务效能。建立部门集中会办制度,由市电力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涉及电力保障工作的有关事项进行集中会办。供电公司要强化重点区域供电服务机构建设,实行靠前服务。2008年底前,要在市、县(区)开发区成立供电服务机构,能建立正式机构的应尽快建立正式机构,不能建立正式机构的要设立临时供电服务机构。供电服务机构应保证人员高配、职能全面、条件完备、服务及时,确保为开发区建设发展提供坚强有力、及时高效的供电服务。2008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