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心城区加快发展楼宇经济的若干意见

2020年07月10日12:2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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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布文号: 津政办发[2011]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进一步拓展中心城区发展空间,提高发展水平,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促进中心城区加快发展楼宇经济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一)发展楼宇经济是我市一项重大战略举措。楼宇经济占地少、无污染、效益好,能够较快集聚一大批业态先进的企业和机构,被喻为"立起来的开发区",非常适合大城市中心区发展。各区县特别是中心城区发展楼宇经济,是迅速壮大经济实力、提高经济效益、全面实现功能及产业定位的战略选择,也是促进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完善城市服务功能、推进"三个层面"联动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充分认识发展楼宇经济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实施强有力的扶持政策,努力实现我市楼宇经济突破性发展。

(二)中心城区发展楼宇经济基础较好。近年来,中心城区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功能定位和产业定位,制定实施了一系列培育、发展楼宇经济的政策措施,收效明显,为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但中心城区楼宇经济发展还普遍存在规模效益不高、特色不突出、业态水平较低、工作推动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等问题。为此,中心城区要把发展楼宇经济作为一项战略任务来抓,明确主攻方向,整合各类资源,着力打造一批高水平的亿元楼宇,实现楼宇经济"一年有起色、三年见成效"的发展目标。

二、近期工作重点和目标

(三)工作重点。按照业态先进、特色突出、配套完善、效益显著的原则,对现有商务楼宇进行改造提升、转型升级,提高楼宇品质,完善载体功能;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工作,创新招商方式,拓展招商途径,着力引进一批高端业态的企业和机构,全面提高楼宇经济发展水平。

(四)工作目标。选择一批基础条件和发展前景较好的现有商务楼宇进行重点支持,通过改造升级,力争在2013年前每个楼宇实现年税收1亿元以上,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三、支持政策

(五)实施政策"聚焦"。凡是国家和本市已颁布实施的支持现代服务业、民营经济、科技研发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等扶持政策,均适用于中心城区符合相关条件的楼宇经济项目。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执行,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六)财政资金支持。纳入全市重点支持的中心城区商务楼宇,以2010年单项楼宇纳税额度为标准进行分级,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支持其改造升级。年纳税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给予1000万元资金补贴;年纳税额在2000万元(含)至4000万元的,给予800万元资金补贴;年纳税额在4000万元(含)至7000万元的,给予600万元资金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主要用于商务楼宇的招商引资、设施配套、租金补贴、服务平台建设等。市、区财政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

(七)实行引入高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纳入全市重点支持的中心城区商务楼宇,凡新引入外国、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台湾、香港、澳门的企业结算中心、研发中心、营销中心以及动漫、创意等高端业态企业和机构的,2011年至2013年其所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由市、区两级财政按地方分享收入部分的各5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可用于为入驻企业提供户籍、子女入学、住房保障等方面服务支出。

(八)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围绕中心城区发展楼宇经济,市有关部门要主动跟进服务,协调解决涉及行政审批、招商引资、金融服务、工商注册、楼宇改造、设施配套及其他有关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四、组织领导

(九)明确责任主体。中心城区各区人民政府是本区发展楼宇经济的责任主体,要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加大组织推动力度。要切实加强领导,由主要领导同志牵头组织,确定一名区级领导同志专门负责此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十)组建专门工作班子。中心城区各区人民政府要成立本区发展楼宇经济的专门工作班子,具体推动现有商务楼宇提升改造等工作,并做好组织申报纳入全市重点支持的商务楼宇项目,深入开展招商引资,加强楼宇管理,为入驻企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服务,确保实现楼宇经济加快发展的目标。
(十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人民政府要建立促进中心城区加快发展楼宇经济联席会议制度,主要任务是研究制定和督促落实中心城区加快发展楼宇经济有关政策,研究、协调和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任联席会议总召集人,成员由市有关部门和中心城区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中小企业局。

(十二)实施监督考核制度。市中小企业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纳入全市重点支持的商务楼宇的申报进行审核,制定相关检查、考核和验收标准,并开展季度讲评和年度考核工作。

滨海新区及各郊区县也要高度重视发展楼宇经济工作,加快改造升级现有商务楼宇,对条件成熟的商务楼宇,经过批准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