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广东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粤外经贸规财字[2011]10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外经贸、财政主管部门(不含深圳),紫金县、南雄市、兴宁市、封开县财政主管部门,省直各有关企业:
为鼓励我省企业“走出去”开展跨国经营,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2011年省财政安排“走出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走出去”资金)3000万元,继续对我省企业(不含深圳市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境外资源开发和农林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给予资金扶持。为进一步用好 “走出去”资金,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2006〕37号)的规定,现就2011年 “走出去”资金的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走出去”资金的使用原则
“走出去”资金在使用中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有利于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缓解我省紧缺的资源、能源供需矛盾。
(二)有利于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我省经济向更高层次、更高水平发展。
(三)有利于充分利用境外科技、智力资源,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技术水平和产品档次,实现在重要产业领域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打造境外高新技术研发机构、合作项目或产业化基地。
(四)有利于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创新对外投资合作方式,延伸产业的国际链条,逐步培育我省本土跨国公司。
二、支持的业务范围
“走出去”资金对我省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渔业和矿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予以支持。具体包括的内容:
(一)境外投资。
我省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取得既有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经济活动(不包括国内企业之间转让既有境外投资权益)。
(二)境外农、林、渔业和矿业合作。
境外农业合作是指我省企业通过开办企业、购买或租赁土地等方式在境外开展农作物与经济作物种植、畜牧养殖、农产品加工、销售等方面的经营活动;境外林业合作是指我省企业通过签订合同(协议)、购买林权或采伐许可证、开办企业等方式在境外开展的林木种植、采伐、更新及木材加工等方面的经营活动;境外渔业合作是指我省企业通过签署合同(协议)、购买捕捞许可、开办企业、派出渔船等方式,在境外从事渔业捕捞、养殖、加工、销售及相关产业的开发等方面的经营活动;境外矿业合作是指我省企业通过在境外开办企业、直接购买矿权、产能投资、专项经营许可、资源偿付等方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加工的经营活动。
(三)对外承包工程。
对外承包工程是指我省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的活动。
(四)对外劳务合作。
对外劳务合作是指我省企业与国(境)外允许招收或雇佣外籍劳务人员的公司、机构或私人雇主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有组织地招聘、选拔、派遣我国公民到国(境)外为外方雇主提供劳务服务并进行管理的经济活动。
(五)境外工业园区、商品展销中心和境外营销网络。
境外工业园区是指经商务部或我省有关部门批准,我省企业在境外投资建设具有产业集聚效应的特定区域,带动我省企业进入该区域内投资,或以某一产业龙头企业牵头,联合上下游相关企业在境外某一区域内投资设立生产基地,形成配套产业集群的特定区域;商品展销中心是指我省企业牵头在境外投资设立的销售场所,带动我省企业入场销售自有产品;境外营销网络是指我省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自有品牌专卖店(专柜),开展商品销售及售后服务。
三、“走出去”资金的支持内容、方式和标准
(一)前期费用。
对境外投资新设或并购企业(不含贸易公司)、工业园区和商品展销中心,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之前;从事境外农、林、渔业和矿业合作购买资源权证或签订权益资源开发协议之前;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协议)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以下前期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前期费用包括:
1.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服务所发生的支出。
2.勘测、调查费。
包括项目勘察费(不包括油气、矿产资源勘探费)、论证费和规划费;探捕仪器购置费、代理费、船舶注册费等渔业资源探捕费。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预可研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发生的费用。
4.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购买费及翻译费。
指购买项目勘察许可证、捕捞许可证、标书、技术资料、软件等所发生的支出,以及委托专业机构或人员翻译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所发生的费用。
前期费用的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50%,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
(二)开办补助。
对中方实际投资额超1000万美元的境外生产基地、工业园区、境外商品展销中心、境外农林渔业和矿业合作项目,按实际投资额大小给予一定比例的开办费用资助。
(三)贷款贴息。
对企业从事境外生产基地、境外商品展销中心、境外工业园区、境外农林渔业和矿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而从境内银行取得,用于项目经营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贷款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人民币贷款贴息按不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基准贷款利率计算,如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按实际利率计算;外币贷款贴息按不超过3%计算,如实际利率低于3%的,按实际利率计算。
项目贷款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是项目申请单位或贷款企业与银行之间的经济行为,财政部门和外经贸部门不承担其任何债务偿还和担保责任。对贷款单位逾期不归还贷款产生的逾期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贴息。
(四)资源回运。
企业将开展境外农林渔业和矿业合作所获得权益产量以内的资源产品运回国内,对其实际支付的运保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五)运营补助。
1.对设立境外生产基地、开展境外农林渔业和矿业合作、建设境外工业园区的企业,对投资主体或牵头建设企业用于购买、建设或租赁土地、厂房的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2.对境外商品展销中心、境外品牌专卖店(专柜)销售场所的购买、租赁和首次装修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3.对境外研发机构购置、租赁实验仪器、设备、专利技术,研发成果的专利注册费用,聘用境外专业技术人才等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4.境外生产基地、境外农林渔业和矿业合作项目对招聘当地生产、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技能培训产生的费用,按照招聘人数给予定额补助。
5.对境外生产基地生产的自有品牌产品、境外商品展销中心、境外品牌专卖店在当地开展品牌推广发生的广告(含媒体广告和户外广告)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6.对企业参加商务部和省外经贸厅组织的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展览的摊位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7.对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保函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六)保险费用。
1.对企业为境外投资项目、境外农林渔业和矿业合作项目、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在境内保险机构投保的费用,按实际支付保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2.对在境外开展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企业为其派驻境外企业或项目工作的经营管理人员向保险机构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用,按实际支付保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3.对劳务公司为劳务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产生的费用,按每名已购买保险的劳务人员100元给予补助。
(七)奖励。
1.对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业务的具有相关资格的企业,2010年度营业额比上年度增长达到同期全省平均增长率的,每个企业给予定额奖励。
2.对派出广东户籍劳务人员的劳务公司,按实际派出广东户籍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时间不少于90天)数量给予定额奖励。
3.对牵头企业按带动进入境外工业园区、境外商品展销中心的企业数量给予定额奖励。
4.重点市场开拓奖励。对2009年越南和泰国经贸活动;2010年俄罗斯、乌克兰、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印度经贸活动对外投资合作签约项目取得实质性进展的企业,按项目规模进行定额奖励。
(八)境外突发事件处置。
对赴境外处理因恐怖、战争、政局动荡、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企业派出人员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发生伤亡等紧急事件而发生的处置费用给予补助。对在事件发生的头一个月内赴境外人员的出国费用,包括企业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人员的护照、签证、国际旅费及外经贸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护照、签证、临时出国费用(含国际差旅费和公杂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出国费用标准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执行。
(九)公共项目费用。
1.安排省外经贸主管部门用于开展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
2.“走出去”人才培训和课题研究费用,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按规定委托境内外高校、相关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等机构组织实施的“走出去”人才技术培训产生的费用和省外经贸主管部门组织的“走出去”课题研究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专家咨询费、境内外企业调研费用等给予一定补助。
四、申报条件
(一)申请企业的条件。
1.在广东省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依法经营,资信良好,财务制度健全,近三年境内外无不良经营记录;
3.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等国际合作业务的企业应具有经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相关业务的资格证书;
4.按照《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和《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二)境外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依法经营,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走出去”有关政策规定开展业务。
2.在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依法生效并开展实质性经营和业务运作。
3. 境外再投资(多级投资)项目须与国内母体公司之间存在明确、清晰的产权隶属关系。
4.境外投资项目、农林渔业和矿业合作项目中方投资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当年累计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
5.申请贴息的项目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且每一项目申请贴息的贷款额累计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
6.省级境外工业园区带动的进园企业应达到5家以上,或整体投资额达1000万美元以上;境外商品展销中心带动的进场企业应达到10家以上,且带动省内企业对当地出口额达5000万美元,或整体投资额达500万美元以上。国家级合作区的确认按商务部有关文件执行。
7.按规定到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接受国家有关部门、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的指导和有关商(协)会的协调。
8.境外投资企业需参加每年的境外投资联合年检。
(三)项目适用时间。
1.申请前期费用补贴的项目,投资类项目的境外注册登记时间(受让既有境外投资权益项目则为协议、合同签订日或权益划转日)、境外农林渔业和矿业合作项目的境外注册、协议(合同)签订或土地租赁时间、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设计咨询项目的合同(协议)签订时间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2.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其项目合同和贷款合同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并在此期间支付贷款利息。
3.申请资源回运费用、保险费用补贴、运营补助、广东户籍劳务人员奖励、带动投资奖励的项目,其项目合同(协议)执行时间、费用发生时间均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
4.申请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补助的项目,其项目合同(协议)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并且突发事件在此期间发生。
5.申请重点市场开拓定额奖励的项目,应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相关核准手续并在境外注册登记或取得实质性进展。
五、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本通知未确定具体支持标准或比例的项目,将视全省申报情况确定。对进入境外工业园区、商品展销中心的项目以及海外并购项目可适当提高补助比例。
(二)境外再投资(多级投资)项目申请资金支持的,只对项目最终实施的境外企业进行补助。
(三)对开办补助实行一次性补助。
(四)申请贷款贴息的,专项资金对每个境外项目最多给予三次的利息补贴。
(五)对生产基地及农林渔矿配套加工基地的土地、厂房购置费,境外商品展销中心、境外品牌专卖店的场地购置费,专项资金仅对三年的折旧费用给予补贴;对土地、厂房的租赁费和工人培训费,境外研发机构的仪器、设备、专利技术购置、租赁费,境外商品展销中心、境外品牌专卖店(专柜)的场地租赁费,专项资金仅对三年费用给予补贴;对厂房建设、境外商品展销中心、境外品牌专卖店(专柜)场地的首次装修费给予一次性补贴。
(六)境外企业投资额按境内汇出外汇数额和海关确认的实物投资数额核定。
(七)单个境外项目当年获得专项资金最高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同一申请企业当年获得专项资金累计补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经省有关部门认定列入我省鼓励和扶持的重点项目和大型项目可适当提高补助金额上限,其中中方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合同金额1亿美元以上的承包工程项目,单个项目获得资金上限可提高到300万;中方投资额5000万美元或承包工程项目金额达到3亿美元以上的特大项目,上限金额可提高到500万元;另境外投资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分别达到3个以上的企业,累计获得资金补助可提高到800万元。
(八)申报项目已获省级(含)以上政府相应资金支持(商务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除外)的,不予重复补助。每个境外项目获得专项资金补助金额累计不应高于该项目的中方投资额,且每笔费用所获得资金补助不应超出该笔费用的实际发生金额。
(九)“走出去”资金以人民币计算并拨付。
(十)获得“走出去”专项资金支持的境外项目,如在获得资金2年内终止项目的,对申请主体在今后3年内的“走出去”业务资金申请不予受理。
六、申报材料
详见附件2《“走出去”资金申报材料一览表》的具体要求。
七、申报程序与时间
(一)省属授权经营的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所属企业,由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汇总后于2011年6月30日前向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申报;其他省属企业、行业中介机构直接于2011年6月30日前向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申报。
(二)各市所属企业向所属市外经贸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申报。各市外经贸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本地区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于2011年6月30日前联合向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申报。
(三)资金申请报告、申请项目初审意见汇总表须一式2份分别报省外经贸厅(外经合作处)和省财政厅(外经金融处),其余材料一式1份报省外经贸厅(外经合作处)。省外经贸厅对企业项目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定。请将初审意见汇总表电子版一并发送到gdhezuo@126.com邮箱。
(四)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相关费用的,应于2011年7月31日前向省财政厅申报。
八、资金拨付和监管
省财政厅按财务隶属关系下达资金预算。其中省属企业(单位)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各市企业(单位)资金由省财政厅按预算级次拨付;有关市财政局根据省文件规定下达资金预算,并将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相关企业单位。
申请企业及有关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应按《企业财务通则》及财务制度规定作相应的财务及会计处理,建立完善的项目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各级外经贸、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核查,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
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和单位,取消其以后年度的申请资格;省财政厅有权追回已经拨付的款项,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
省外经贸厅联系人:温晓环,电话:020-38819878;
刘永如 电话:020-38819877。
省财政厅联系人:黄丹妮,电话:020-83170396。
附件:1.2011年“走出去”专项资金扶持内容与方式一览表
2.2011年“走出去”资金企业申报材料一览表
3-1. 企业申报说明
3-2. 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
4.申请补助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
5.申请贴息项目基本情况及2010年银行贷款付息一览表
6. 银行贷款收息结算情况表
7-1.资源回运费用单据明细表--海运
7-2.资源回运费用单据明细表--陆运
8.外派劳务人员名单
9. 2011年“走出去”专项资金企业申报项目初审意见汇总表
10.企业申报材料初审、受理确认表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广东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1
2011年“走出去”专项资金扶持内容与方式一览表
附件2
2011年“走出去”资金企业申报材料一览表
说明:1、提交材料为外文的,须同时提供中文译本或进行中文标注。
2、申报材料须编制材料目录,并按基本资料-项目资料的顺序装订成册,材料目录需与册内页码对应。
3、申报材料每页均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审计报告、合同等页数较多的材料可在首页加盖公章后加盖骑缝章。
附件3-1
企业申报说明
说明:
1、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栏必须手签,使用名章无效;
2、若由授权人签署,须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手签并加盖公司印章的授权书原件;
3、银行账户信息必须为公司账户,用于接收财政扶持资金,务必正确填写。
附件3-2
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
对外投资或项目签约企业:
1.申报费用应填报实际发生费用的具体名称。
2.如实际发生费用为外币的,需在备注栏标明折算汇率。折算汇率按当年年末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
附件4
申请补助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
备注:
1、记账凭证要求提供申请企业的记账凭证。如果存在关联单位代为转付情况,需同时提供代付款单位的记账凭证。
2、支付凭证要求提供费用支付的银行单据,如果存在转付代付情况,需附各环节银行支付单据及相关说明。
3、中方实际投资额以实际汇出投资金额和作价投资的海关出口实物金额填列,其他类项目以项目合同签订金额填列。
4、备注栏需注明费用合同的签约单位及当地货币折成人民币的折算汇率。
附件5
申请贴息项目基本情况及2010年银行贷款付息一览表
备注:
1、提款、还款情况和年度付息情况行数不够及多笔贷款情况可复印本表,但须加盖公司印章。
2、境外企业投资额以境外企业批准证书上相应金额填列,其他类项目以项目合同签订金额填列。
附件6
银行贷款收息结算情况表
申请财政贴息单位名称:(盖公章) 单位:
发布文号: 粤外经贸规财字[2011]10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外经贸、财政主管部门(不含深圳),紫金县、南雄市、兴宁市、封开县财政主管部门,省直各有关企业:
为鼓励我省企业“走出去”开展跨国经营,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2011年省财政安排“走出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走出去”资金)3000万元,继续对我省企业(不含深圳市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境外资源开发和农林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给予资金扶持。为进一步用好 “走出去”资金,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2006〕37号)的规定,现就2011年 “走出去”资金的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走出去”资金的使用原则
“走出去”资金在使用中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有利于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缓解我省紧缺的资源、能源供需矛盾。
(二)有利于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我省经济向更高层次、更高水平发展。
(三)有利于充分利用境外科技、智力资源,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技术水平和产品档次,实现在重要产业领域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打造境外高新技术研发机构、合作项目或产业化基地。
(四)有利于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创新对外投资合作方式,延伸产业的国际链条,逐步培育我省本土跨国公司。
二、支持的业务范围
“走出去”资金对我省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渔业和矿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予以支持。具体包括的内容:
(一)境外投资。
我省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取得既有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经济活动(不包括国内企业之间转让既有境外投资权益)。
(二)境外农、林、渔业和矿业合作。
境外农业合作是指我省企业通过开办企业、购买或租赁土地等方式在境外开展农作物与经济作物种植、畜牧养殖、农产品加工、销售等方面的经营活动;境外林业合作是指我省企业通过签订合同(协议)、购买林权或采伐许可证、开办企业等方式在境外开展的林木种植、采伐、更新及木材加工等方面的经营活动;境外渔业合作是指我省企业通过签署合同(协议)、购买捕捞许可、开办企业、派出渔船等方式,在境外从事渔业捕捞、养殖、加工、销售及相关产业的开发等方面的经营活动;境外矿业合作是指我省企业通过在境外开办企业、直接购买矿权、产能投资、专项经营许可、资源偿付等方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加工的经营活动。
(三)对外承包工程。
对外承包工程是指我省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的活动。
(四)对外劳务合作。
对外劳务合作是指我省企业与国(境)外允许招收或雇佣外籍劳务人员的公司、机构或私人雇主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有组织地招聘、选拔、派遣我国公民到国(境)外为外方雇主提供劳务服务并进行管理的经济活动。
(五)境外工业园区、商品展销中心和境外营销网络。
境外工业园区是指经商务部或我省有关部门批准,我省企业在境外投资建设具有产业集聚效应的特定区域,带动我省企业进入该区域内投资,或以某一产业龙头企业牵头,联合上下游相关企业在境外某一区域内投资设立生产基地,形成配套产业集群的特定区域;商品展销中心是指我省企业牵头在境外投资设立的销售场所,带动我省企业入场销售自有产品;境外营销网络是指我省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自有品牌专卖店(专柜),开展商品销售及售后服务。
三、“走出去”资金的支持内容、方式和标准
(一)前期费用。
对境外投资新设或并购企业(不含贸易公司)、工业园区和商品展销中心,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之前;从事境外农、林、渔业和矿业合作购买资源权证或签订权益资源开发协议之前;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协议)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以下前期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前期费用包括:
1.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服务所发生的支出。
2.勘测、调查费。
包括项目勘察费(不包括油气、矿产资源勘探费)、论证费和规划费;探捕仪器购置费、代理费、船舶注册费等渔业资源探捕费。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预可研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发生的费用。
4.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购买费及翻译费。
指购买项目勘察许可证、捕捞许可证、标书、技术资料、软件等所发生的支出,以及委托专业机构或人员翻译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所发生的费用。
前期费用的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50%,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
(二)开办补助。
对中方实际投资额超1000万美元的境外生产基地、工业园区、境外商品展销中心、境外农林渔业和矿业合作项目,按实际投资额大小给予一定比例的开办费用资助。
(三)贷款贴息。
对企业从事境外生产基地、境外商品展销中心、境外工业园区、境外农林渔业和矿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而从境内银行取得,用于项目经营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贷款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人民币贷款贴息按不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基准贷款利率计算,如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按实际利率计算;外币贷款贴息按不超过3%计算,如实际利率低于3%的,按实际利率计算。
项目贷款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是项目申请单位或贷款企业与银行之间的经济行为,财政部门和外经贸部门不承担其任何债务偿还和担保责任。对贷款单位逾期不归还贷款产生的逾期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贴息。
(四)资源回运。
企业将开展境外农林渔业和矿业合作所获得权益产量以内的资源产品运回国内,对其实际支付的运保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五)运营补助。
1.对设立境外生产基地、开展境外农林渔业和矿业合作、建设境外工业园区的企业,对投资主体或牵头建设企业用于购买、建设或租赁土地、厂房的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2.对境外商品展销中心、境外品牌专卖店(专柜)销售场所的购买、租赁和首次装修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3.对境外研发机构购置、租赁实验仪器、设备、专利技术,研发成果的专利注册费用,聘用境外专业技术人才等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4.境外生产基地、境外农林渔业和矿业合作项目对招聘当地生产、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技能培训产生的费用,按照招聘人数给予定额补助。
5.对境外生产基地生产的自有品牌产品、境外商品展销中心、境外品牌专卖店在当地开展品牌推广发生的广告(含媒体广告和户外广告)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6.对企业参加商务部和省外经贸厅组织的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展览的摊位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7.对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保函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六)保险费用。
1.对企业为境外投资项目、境外农林渔业和矿业合作项目、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在境内保险机构投保的费用,按实际支付保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2.对在境外开展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企业为其派驻境外企业或项目工作的经营管理人员向保险机构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用,按实际支付保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3.对劳务公司为劳务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产生的费用,按每名已购买保险的劳务人员100元给予补助。
(七)奖励。
1.对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业务的具有相关资格的企业,2010年度营业额比上年度增长达到同期全省平均增长率的,每个企业给予定额奖励。
2.对派出广东户籍劳务人员的劳务公司,按实际派出广东户籍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时间不少于90天)数量给予定额奖励。
3.对牵头企业按带动进入境外工业园区、境外商品展销中心的企业数量给予定额奖励。
4.重点市场开拓奖励。对2009年越南和泰国经贸活动;2010年俄罗斯、乌克兰、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印度经贸活动对外投资合作签约项目取得实质性进展的企业,按项目规模进行定额奖励。
(八)境外突发事件处置。
对赴境外处理因恐怖、战争、政局动荡、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企业派出人员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发生伤亡等紧急事件而发生的处置费用给予补助。对在事件发生的头一个月内赴境外人员的出国费用,包括企业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人员的护照、签证、国际旅费及外经贸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护照、签证、临时出国费用(含国际差旅费和公杂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出国费用标准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执行。
(九)公共项目费用。
1.安排省外经贸主管部门用于开展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
2.“走出去”人才培训和课题研究费用,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按规定委托境内外高校、相关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等机构组织实施的“走出去”人才技术培训产生的费用和省外经贸主管部门组织的“走出去”课题研究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专家咨询费、境内外企业调研费用等给予一定补助。
四、申报条件
(一)申请企业的条件。
1.在广东省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依法经营,资信良好,财务制度健全,近三年境内外无不良经营记录;
3.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等国际合作业务的企业应具有经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相关业务的资格证书;
4.按照《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和《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二)境外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依法经营,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走出去”有关政策规定开展业务。
2.在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依法生效并开展实质性经营和业务运作。
3. 境外再投资(多级投资)项目须与国内母体公司之间存在明确、清晰的产权隶属关系。
4.境外投资项目、农林渔业和矿业合作项目中方投资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当年累计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
5.申请贴息的项目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且每一项目申请贴息的贷款额累计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
6.省级境外工业园区带动的进园企业应达到5家以上,或整体投资额达1000万美元以上;境外商品展销中心带动的进场企业应达到10家以上,且带动省内企业对当地出口额达5000万美元,或整体投资额达500万美元以上。国家级合作区的确认按商务部有关文件执行。
7.按规定到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接受国家有关部门、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的指导和有关商(协)会的协调。
8.境外投资企业需参加每年的境外投资联合年检。
(三)项目适用时间。
1.申请前期费用补贴的项目,投资类项目的境外注册登记时间(受让既有境外投资权益项目则为协议、合同签订日或权益划转日)、境外农林渔业和矿业合作项目的境外注册、协议(合同)签订或土地租赁时间、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设计咨询项目的合同(协议)签订时间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2.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其项目合同和贷款合同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并在此期间支付贷款利息。
3.申请资源回运费用、保险费用补贴、运营补助、广东户籍劳务人员奖励、带动投资奖励的项目,其项目合同(协议)执行时间、费用发生时间均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
4.申请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补助的项目,其项目合同(协议)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并且突发事件在此期间发生。
5.申请重点市场开拓定额奖励的项目,应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相关核准手续并在境外注册登记或取得实质性进展。
五、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本通知未确定具体支持标准或比例的项目,将视全省申报情况确定。对进入境外工业园区、商品展销中心的项目以及海外并购项目可适当提高补助比例。
(二)境外再投资(多级投资)项目申请资金支持的,只对项目最终实施的境外企业进行补助。
(三)对开办补助实行一次性补助。
(四)申请贷款贴息的,专项资金对每个境外项目最多给予三次的利息补贴。
(五)对生产基地及农林渔矿配套加工基地的土地、厂房购置费,境外商品展销中心、境外品牌专卖店的场地购置费,专项资金仅对三年的折旧费用给予补贴;对土地、厂房的租赁费和工人培训费,境外研发机构的仪器、设备、专利技术购置、租赁费,境外商品展销中心、境外品牌专卖店(专柜)的场地租赁费,专项资金仅对三年费用给予补贴;对厂房建设、境外商品展销中心、境外品牌专卖店(专柜)场地的首次装修费给予一次性补贴。
(六)境外企业投资额按境内汇出外汇数额和海关确认的实物投资数额核定。
(七)单个境外项目当年获得专项资金最高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同一申请企业当年获得专项资金累计补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经省有关部门认定列入我省鼓励和扶持的重点项目和大型项目可适当提高补助金额上限,其中中方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合同金额1亿美元以上的承包工程项目,单个项目获得资金上限可提高到300万;中方投资额5000万美元或承包工程项目金额达到3亿美元以上的特大项目,上限金额可提高到500万元;另境外投资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分别达到3个以上的企业,累计获得资金补助可提高到800万元。
(八)申报项目已获省级(含)以上政府相应资金支持(商务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除外)的,不予重复补助。每个境外项目获得专项资金补助金额累计不应高于该项目的中方投资额,且每笔费用所获得资金补助不应超出该笔费用的实际发生金额。
(九)“走出去”资金以人民币计算并拨付。
(十)获得“走出去”专项资金支持的境外项目,如在获得资金2年内终止项目的,对申请主体在今后3年内的“走出去”业务资金申请不予受理。
六、申报材料
详见附件2《“走出去”资金申报材料一览表》的具体要求。
七、申报程序与时间
(一)省属授权经营的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所属企业,由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汇总后于2011年6月30日前向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申报;其他省属企业、行业中介机构直接于2011年6月30日前向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申报。
(二)各市所属企业向所属市外经贸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申报。各市外经贸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本地区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于2011年6月30日前联合向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申报。
(三)资金申请报告、申请项目初审意见汇总表须一式2份分别报省外经贸厅(外经合作处)和省财政厅(外经金融处),其余材料一式1份报省外经贸厅(外经合作处)。省外经贸厅对企业项目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定。请将初审意见汇总表电子版一并发送到gdhezuo@126.com邮箱。
(四)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相关费用的,应于2011年7月31日前向省财政厅申报。
八、资金拨付和监管
省财政厅按财务隶属关系下达资金预算。其中省属企业(单位)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各市企业(单位)资金由省财政厅按预算级次拨付;有关市财政局根据省文件规定下达资金预算,并将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相关企业单位。
申请企业及有关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应按《企业财务通则》及财务制度规定作相应的财务及会计处理,建立完善的项目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各级外经贸、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核查,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
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和单位,取消其以后年度的申请资格;省财政厅有权追回已经拨付的款项,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
省外经贸厅联系人:温晓环,电话:020-38819878;
刘永如 电话:020-38819877。
省财政厅联系人:黄丹妮,电话:020-83170396。
附件:1.2011年“走出去”专项资金扶持内容与方式一览表
2.2011年“走出去”资金企业申报材料一览表
3-1. 企业申报说明
3-2. 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
4.申请补助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
5.申请贴息项目基本情况及2010年银行贷款付息一览表
6. 银行贷款收息结算情况表
7-1.资源回运费用单据明细表--海运
7-2.资源回运费用单据明细表--陆运
8.外派劳务人员名单
9. 2011年“走出去”专项资金企业申报项目初审意见汇总表
10.企业申报材料初审、受理确认表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广东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1
2011年“走出去”专项资金扶持内容与方式一览表
补贴类别 业务类型 | 前期费用 | 开办补助 | 贷款贴息 | 资源回运 | 运营补助 | 项目保险 | 人员保险 | 奖 励 | 出国费用 | 备注 |
境外生产基地 | √ | √ | √ | | √ | √ | √ | | | |
境外研发机构 | | | | | √ | √ | √ | | | |
境外农林渔业和矿业合作 | √ | √ | √ | √ | √ | √ | √ | | | |
对外承包工程 | √ | | √ | | √ | √ | √ | √ | | |
对外劳务合作 | | | | | | | √ | √ | | |
境外工业园区 | √ | √ | √ | | √ | √ | √ | √ | | |
境外商品展销中心 | √ | √ | √ | | √ | √ | √ | √ | | |
境外营销网络 | √ | | | | √ | √ | √ | | | |
重点市场开拓 | | | | | | | | √ | | |
境外突发事件 | | | | | | | | | √ | |
附件2
2011年“走出去”资金企业申报材料一览表
序号 | 资料名称 | 申报补贴类别 | 备注 | ||||||||||||
前期费用 | 开办补助 | 贷款贴息 | 运营补助 | 资源回运 | 项目保险 | 人员保险 | 奖励 | 突发事件 | |||||||
1 | 资金申请报告 | √ | √ | √ | √ | √ | √ | √ | √ | √ | 由具体申报补贴的企业出具。要求申报的具体数额以人民币为单位。 | ||||
2 | 企业申报说明及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附件3-1、3-2) | √ | √ | √ | √ | √ | √ | √ | √ | √ | 由具体申报补贴的企业填写。明细表中项目投资额人员保险项目可不填写。 | ||||
3 | 申请企业2010年度审计报告 | √ | √ | √ | √ | √ | √ | √ | √ | √ | 应包括审计报告正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报表附注 | ||||
4 | 国家批准(核准或备案)申请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文件 | √ | √ | √ | √ | √ | √ | √ | √ | √ | 境外投资项目要求提供“境外投资证书”;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要求提供“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劳务项目要求提供“对外劳务合作(外派劳务)经营资格证书”;远洋渔业项目要求提供远洋渔业捕捞资格证书及农业部项目批件。 | ||||
5 | 项目合同或协议的商务部分(包括签约方、合同金额、委托目的、合同有效期、签约时间、签字页) | √ | √ | √ | √ | √ | √ | √ | √ | √ | 独资设立的境外企业、港澳劳务合作项目不需提供。 | ||||
6 | 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复印件 | √ | √ | √ | √ | √ | √ | √ | √ | √ | 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公海捕鱼项目不需提供。对于无须以注册公司形式开展的业务,申请企业需提供说明材料及相关协议或合同。 | ||||
7 | 2010年度境外投资联合年检证书复印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8 | 外汇汇出核准文件及资金汇出证明(或海关报关单) | √ | √ | √ | √ | √ | √ | √ | √ | | 劳务项目及渔业捕捞项目不需提供。资金汇出证明包括汇款申请书及外汇兑换水单。以实物投资的需提供海关报关单复印件。 | ||||
9 | 境外再投资(多级投资)的相关股权证明材料 | | | | | | | | | | 包括第一级境外投资证书、相关法律资料文件、证明投资关系的资金流向证明(银行单据)等。 | ||||
10 | 申请补助项目基本情况表及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附件4) | √ | | | √ | √ | √ | √ | | √ | 填写资料页码注意要与附后的各类凭证页码对应 | ||||
11 | 费用支出相关凭证:支付凭证、记账凭证、费用发票及费用支付合同 | √ | | | √ | √ | √ | √ | | √ | 申请保函费用补贴须提供保函复印件。支付凭证要求提供支付的银行单据,如属转付代付,需附各环节银行支付单据及说明。 | ||||
12 | 申请贴息项目基本情况及2010年银行贷款付息一览表(附件5) | | | √ | | | | | | | 分不同银行填写(后附贷款合同、借款凭证、还款凭证、利息支付凭证) | ||||
13 | 银行贷款合同副本复印件 | | | √ | | | | | | | |||||
14 | 银行收息结算情况表(附件6) | | | √ | | | | | | | 必须提供有银行盖章的原件 | ||||
15 | 提取银行贷款、支付利息及归还贷款结算凭证复印件 | | | √ | | | | | | | |||||
16 | 资源回运费用单据明细表(附件7-1、7-2) | | | | | √ | | | | | 根据附表格式制作 | ||||
17 | 资源产品开发(权益)协议 | | | | | √ | | | | | 公海捕鱼项目可不提供。在第三国近海作业的鸳鸯渔业项目需提供第三国捕捞许可证。 | ||||
18 | 购销合同及商业发票 | | | | | √ | | | | | 公海捕鱼及第三国近海作业的渔业项目可不提供。 | ||||
19 | 运输合同或其他凭证及运费发票 | | | | | √ | | | | | |||||
20 | 目的地为中国港口、陆路口岸或内地的提单 | | | | | √ | | | | | |||||
21 | 进口货物报关单 | | | | | √ | | | | | |||||
22 | 自捕鱼申报单 | | | | | √ | | | | | 仅限渔业项目提供 | ||||
23 | 船舶登记证书 | | | | | √ | | | | | 仅限渔业项目提供 | ||||
24 | 保险机构出具的保险合同或凭证及保费发票 | | | | | √ | √ | √ | | | |||||
25 | 境外营销网点的注册登记文件 | | | | √ | | | | | | 境外商品展销中心、境外自有品牌专卖店均需提供 | ||||
26 | 海关出具的出口数据证明材料 | | | | √ | | | | | | 境外商品展销中心需要提供 | ||||
27 | 专利证书 | | | | √ | | | | | | 指境外研发机构自主研发的专利技术所取得的专利证书 | ||||
28 | 招聘境外科技人才的雇佣合同、工资发放证明以及有关人员的专业资格或资质证明文件 | | | | √ | | | | | | |||||
29 | 招聘当地工人的名单、雇佣合同及工资发放证明 | | | | √ | | | | | | |||||
30 | 广告投放效果材料(媒体广告提供复印件,户外广告提供照片) | | | | √ | | | | | | |||||
31 | 外派工作人员、劳务人员的护照、签证复印件 | | | | | | √ | √ | √ | | 企业可选择提供复印件或扫描件(电子版),外省入粤户籍的还需户口本复印件 | ||||
32 | 外派劳务项目审查批件及外派劳务人员名单(附件8) | | | | | | √ | √ | √ | | |||||
33 | 派驻工作准证复印件 | | | | | | √ | √ | √ | | 对于派驻不实行工作准证国家的人员,可以工作签证复印件代替 | ||||
34 | 合作区批准文件和确认文件以及建区牵头企业与进区企业的进区协议 | √ | √ | √ | √ | | √ | √ | √ | | 进区的投资项目均须提供 | ||||
35 | 驻外使领馆或经商机构、有关政府部门或商协会要求处理境外突发事件的书面意见 | | | | | | | | | √ | | ||||
36 | 驻外经商机构对突发事件及处理情况的说明 | | | | | | | | | √ | 需列明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的工作人员名单 | ||||
37 | 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人员的护照、签证复印件 | | | | | | | | | √ | | ||||
38 | 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人员的差旅支出费用明细表及相关财务凭证 | | | | | | | | | √ | |
说明:1、提交材料为外文的,须同时提供中文译本或进行中文标注。
2、申报材料须编制材料目录,并按基本资料-项目资料的顺序装订成册,材料目录需与册内页码对应。
3、申报材料每页均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审计报告、合同等页数较多的材料可在首页加盖公章后加盖骑缝章。
附件3-1
企业申报说明
申请企业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企业注册地 | 省 市 | ||||
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 | | | | | | |
申请人郑重声明如下: | |||||||
1、申请人本次申报 个项目(详见附表),共上报申报文件资料页; | |||||||
2、申请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合法经营; | |||||||
3、申请人申报的所有文件、单证和资料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 |||||||
4、申请人申报的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核对,完全一致; | |||||||
5、申请人承诺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为审核本申请而进行的必要核查。 | |||||||
| | | | | | | |
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 | | | | | |||
| | | | | | | |
申请企业盖章: | | | | | | | |
| | | | | | | |
日期: 年 月 日 | | | | | | ||
| | | | | | | |
银行账户账号 | | 银行账户户名 | | ||||
开户银行名称 | | 开户行地址 | | ||||
企业联系人 | | | 联系电话 | | |||
电子邮件 | | | 移动电话 | | |||
联系传真 | | | | | | |
说明:
1、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栏必须手签,使用名章无效;
2、若由授权人签署,须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手签并加盖公司印章的授权书原件;
3、银行账户信息必须为公司账户,用于接收财政扶持资金,务必正确填写。
附件3-2
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
对外投资或项目签约企业:
对外投资或项目签约企业: | | | | | ||||
序号 | 境外企业或项目名称 | 项目金额(单位:万美元) | 申报费用 | 申报补贴类型 | 申报补贴金额 | 备注 | ||
总金额 | 其中中方实际 投资金额 | 原币种金额 | 折人民币(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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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1.申报费用应填报实际发生费用的具体名称。
2.如实际发生费用为外币的,需在备注栏标明折算汇率。折算汇率按当年年末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
附件4
申请补助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
申请企业名称: | | 项目名称: | | | | 项目总金额: 万美元 | |||||||
境外公司名称: | | 境外公司注册登记时间: | | | 中方实际投资金额: 万美元 | ||||||||
序号 | 费用名称 | 费用金额 | 资料所在页码 | 备注 | |||||||||
原币种金额 | 折人民币(元) | 记账凭证 | 支付凭证 | 费用合同 | 费用发票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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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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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备注:
1、记账凭证要求提供申请企业的记账凭证。如果存在关联单位代为转付情况,需同时提供代付款单位的记账凭证。
2、支付凭证要求提供费用支付的银行单据,如果存在转付代付情况,需附各环节银行支付单据及相关说明。
3、中方实际投资额以实际汇出投资金额和作价投资的海关出口实物金额填列,其他类项目以项目合同签订金额填列。
4、备注栏需注明费用合同的签约单位及当地货币折成人民币的折算汇率。
附件5
申请贴息项目基本情况及2010年银行贷款付息一览表
申请企业名称 | | ||||
借款企业名称 | (公章) | ||||
项目名称 | | 申报补贴类型 | | ||
项目总金额(万美元) | | 贷款银行 | | ||
中方投资金额(万美元) | | 贷款合同号 | | ||
境外公司名称 | | 贷款金额 | | ||
境外公司注册登记时间 | | 贷款起止时间 | | ||
项目有效期 | | | 贷款利率 | | |
本项目已获得贷款贴息的年度: 20 年、 20 年、 20 年 | |||||
提款情况 | | 提款时间 | 提款金额 | 提款凭证复印件索引号 | 备注 |
第一次 | | | | | |
… | | | | | |
还款情况 | | 还款时间 | 还款金额 | 还款凭证复印件索引号 | 备注 |
第一次 | | | | | |
… | | | | | |
200 年付息情况 | |||||
付息时间 | 利息所属期间 | 付息金额 | 付息凭证复印件索引号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备注:
1、提款、还款情况和年度付息情况行数不够及多笔贷款情况可复印本表,但须加盖公司印章。
2、境外企业投资额以境外企业批准证书上相应金额填列,其他类项目以项目合同签订金额填列。
附件6
银行贷款收息结算情况表
申请财政贴息单位名称:(盖公章) 单位:
申请财政贴息单位名称:(盖公章) | | | | | | | | 单位: | ||
利息清单序号 | 放贷银行 | 贷款合同号 | 贷款本金 | 贷款 利率 | 该笔贷款起息日 | 该笔贷款止息日 | 贷款贴息起止日 | 贴息天数 | 本次贴息期间应支付利息 | 本次贴息期间已支付利息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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