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建立贵阳市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0年07月14日19: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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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筑府办发[2005]12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贵阳市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建立贵阳市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和《贵州省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黔府办发(2005)73号)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试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工作方针,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逐步建立适合贵阳市实际情况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二)总体目标:从2005年起,用2年时间,在云岩、南明、小河3个区进行试点,其中南明区作为示范点,探索建立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基本覆盖城市贫困居民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并通过示范指导推进全市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从2007年起,力争3年时间在全市全面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三)试点任务:重点探索城市医疗救助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资金筹措机制,逐步实施基本医疗费用减免、常用药优惠供给和医疗费用补助,为到2010年在全市全面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提供成熟的经验。
(四)基本原则:1、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医疗救助水平既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又要尽量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最基本的医疗服务问题。2、先行试点,稳步推进。通过试点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稳步发展。随着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居民收入的增加,逐步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3、多方筹资,多种方式,量力而行。通过发动社会力量资助、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给予适当补助、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费用等多种形式对救助对象给予医疗救助。

二、救助的对象、方式、范围、标准及程序
(一)救助对象
城市医疗救助对象是:1、贵阳市试点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2、贵阳市试点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过重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的人员;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城市居民中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因交通肇事、打架斗殴、吸毒酗酒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造成伤害的人员不在救助对象范围内。
(二)救助方式
城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采取降低医疗收费、常用药优惠供给和医疗费用救助三种方式。
1、基本医疗费用减免。按照市人民政府转发《贵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关优惠政策》(筑府发(2005)69号)规定,救助对象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有关凭证到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指市、区、街道(乡镇)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免收挂号费和诊察费,除药费以外的其它费用减免10%。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制定的医疗救助服务标准,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鼓励各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就医者病情和费用支出情况,在规定范围外增加减免项目、扩大减免幅度。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完善各项诊疗和管理制度,对救助对象因病施药,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控制医疗费用。
2、常用药优惠供给。试点区要选择愿意承担社会责任、社会信誉好、运营规范的医药销售企业作为常用药优惠供给定点药房,由市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名义颁发'城市医疗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牌匾。救助对象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有关凭证到定点药房购买常用药,定点药房给予优惠。定点药房可根据自身条件为救助对象提供优质低价的药品。
3、医疗费用救助。对救助对象在扣除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其它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等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金额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量的救助。
(三)救助范围及标准
1、一般疾病救助:试点区符合救助条件的特困居民在指定的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除享受相关费用减免外,全年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800元的,可申请医疗救助。对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给予当年发生医疗费用个人实际负担部分25%的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800元;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给予当年发生医疗费用个人实际负担部分35%的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300元。
2、特殊疾病救助:试点区符合救助条件的特困居民在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确诊患有特殊疾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等部门认定的16种特殊病种)的,全年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800元的,可申请特殊疾病医疗救助。对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给予当年发生医疗费用个人实际负担部分40%的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4500元;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给予当年发生医疗费用个人实际负担部分50%的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3、试点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市三无对象,一般疾病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患重大疾病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四)就诊程序
1、门诊就诊程序:试点区符合救助条件的特困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就近的定 点救助医疗机构就诊。
2、住院就诊程序:试点区符合救助条件的特困居民需要住院治疗的,必须在街道(乡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填写《贵阳市城市医疗救助人员住院跟踪表》,经街道(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同意后,根据按照病情到指定医院就医。
3、救助对象患疑难重症需转到非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需经市卫生局审核同意,由区民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五)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治疗按照有关规定就诊并给予补助。
(六)救助程序
1、申请医疗费用救助。由救助对象本人或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1)申请城市医疗救助的书面材料;(2)城市低保对象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其他特困群众提供户口簿或身份证;(3)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需提供社会保障卡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审核证明;(4)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5)救助人员住院跟踪表;(6)市卫生局同意转院的手续;(7)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2、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接到全部申请材料后的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所在社区公示7天无异议的,提出初步意见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2个工作日内对社区居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由街道(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参照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等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所使用的药物、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等进行把关,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告知申请人。
4、区民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签署审批意见。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说明理由。
5、救助金由区民政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放,也可以由区民政部门直接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以社会化的形式进行发放。
6、实行医前、医后救助相结合。救助对象因突发疾病住院就医的,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可以凭相关证件、医院诊断书和住院通知书等材料向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局申请最高额度为5000元的医前救助。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救助金直接支付给医疗机构。已享受医前救助的,本年度不再享受医疗救助。

三、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基金筹集
试点区通过财政预算拨款、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城市医疗救助基金。
1、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所需资金除中央、省转移支付直拨的救助资金外,市、区两级分别按照辖区非农业人口每人每年2元的标准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不足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追加。
2、各级民政部门每年从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地方留成部分安排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城市医疗救助。
3、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来源还包括: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按规定可用于城市医疗救助的其它资金等。
(二)基金管理
城市医疗救助基金按照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1、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帐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
2、各级民政、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3、民政和财政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O五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贵阳市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陈 石(市委常委、副市长)
杨哲慧(副市长)
副组长: 陈国玺(市政府副秘书长)
谢红生(市民政局局长)
成员:黄景阳(市民政局副局长)
刘晓萍(市财政局副局长)
金建平(市卫生局副局长)
卢祝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张丁绸(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黄景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