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卫生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健康教育所,各市级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本市流感(甲型H1N1流感)监测,根据卫生部《甲型H1N1流感监测方案(第二版)》和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扩大流感监测网络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上海市流感(甲型H1N1流感)监测方案》(以下简称“本市方案”,见附件1),现下发给你们,并着重强调以下几点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本市方案中涉及的需进行季节性流感和甲型H1N1流感检测的对象,采样对象必须为发病3天内且没有服用过抗病毒药物的流感样病例。
(二)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聚集性急性发热呼吸道感染病例的报告后,需立即组织人员核实,确认其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立即采集患者标本送至实验室开展季节性流感和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
(三)实验室确诊的季节性流感或甲型H1N1流感符合本市方案中暴发疫情标准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做好信息的登记、上报等工作,不得遗漏任何内容。
(四)本市各流感监测点医疗机构应按照本市方案要求,切实落实监测工作。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做好流感(甲型H1N1流感)监测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加强对监测报告工作的质量控制,对各监测点医疗机构定期开展监测质量评估,提高监测敏感性。
《上海市甲型H1N1流感监测方案(2009年第一版)》(沪卫疾妇[2009]43号)同时废止。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一:上海市流感(甲型H1N1流感)监测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流感(甲型H1N1流感)的监测和科学防治工作,有效应对本市流感(甲型H1N1流感)疫情变化趋势,积极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卫生部《甲型H1N1流感监测方案(第二版)》(卫发明电[2009]184号)和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扩大流感监测网络工作的通知》(沪卫疾妇[2009]59号)和《关于下发<上海市霍乱监测方案>等32种传染病监测方案的通知》(沪卫疾控(2006)79号)等文件的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目的
(一)掌握本市流感(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动态、规律、分布以及发展趋势;及时发现流感(甲型H1N1流感)病毒新型别毒株及其抗原变异程度,掌握和预测流行趋势规模,为应急防治措施的制订和部署(包括人力、物力、药物等的准备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二)通过监测资料及数据分析,估计本市流感(甲型H1N1流感)发病强度或流行规模的等级;
(三)及时发现流感(甲型H1N1流感)暴发疫情和重症病例,控制社区暴发和流行,掌握重症病例的临床特征和危险因素,指导临床管理。
二、监测网络及职责
(一)监测病例定义
1.流感样病例
发热(体温≥38℃),伴咳嗽或咽痛之一者,同时缺乏其他实验室确定诊断依据。
2.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病例
具有鼻腔、咽或喉部急性炎症的患者。
3.急性上呼吸道感染住院及死亡病例
因具有肺部感染指征或实验室或X摄片影像提示肺部感染指征而住院和/或死亡的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病人。
4.暴发
指一个地区或单位短时间出现异常增多的急性发热呼吸道感染病例,经实验室检测确认为季节性流感或甲型H1N1流感疫情。
(二)监测点和网络实验室设置
根据监测目的,结合本市流感发病特征和防治实际工作情况,设置下列监测点开展流感(甲型H1N1流感)监测工作(附表1)。
1.选择具有一定规模门诊量和代表性的19所医院为国家级流感监测哨点,其中15家为综合性医院监测点,4家为儿童/儿科医院监测点。另选择12所综合性医院为市级流感监测哨点。
2.选择人口流动较大、人员较密集的百货商场、超市大卖场以及学校、幼托机构、养老院等12家集体单位为暴发疫情监测哨点。
3.选择9家大型禽类养殖场作为禽类从业人员流感样病例监测哨点。
4.在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机构设置20家流感网络实验室。
(三)监测诊室设置
1.综合性医院在内科门诊、内科急诊、发热门诊、儿内科门诊和儿内科急诊开展流感样病例的监测。
2.儿童/儿科医院在儿内科门诊、儿内科急诊和/或发热门诊开展流感样病例监测。
3.如哨点医院内科(儿内科)门诊有细分科室,开展监测诊室应包括所有诊室。
(四)监测时间
本市所有监测哨点和网络实验室均开展全年流感监测。
(五)监测网络构成和职责
本市流感(甲型H1N1流感)监测网络由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监测点医疗机构、集体单位和禽类养殖场组成。其职责分别是:
1.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制订监测方案,确定本市流感监测点的布局,组织对全市流感监测点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
(2)负责全市流感监测数据的收集、整理,定期对监测系统的全部数据进行分析、反馈,掌握国内外流感动态,为制定流感防制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3)对监测点和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流感监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督导。
(4)负责病毒分离与毒株的初步鉴定,负责流感血清学实验。
(5)组织开展监测工作质量控制与考核评估。
(6)负责每年对全市监测结果进行年度分析与总结。
2.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协助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定监测点,按照监测方案要求,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本区县流感监测点的管理、业务指导、工作检查和考核。
(2)负责区县医疗机构、集体单位和禽类养殖场监测报告专业人员培训工作。
(3)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对监测点送检标本的检测、报告和上送等工作。
(4)负责对本区县监测资料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按要求的时限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5)负责本辖区内流感暴发疫情调查处置和报告等工作。
3.监测点医疗机构、集体单位和禽类养殖场
(1)落实必要的专职人员,负责本院每天流感样病例登记、汇总、上报和流感样病例标本采样、储存和运送等工作。
(2)配合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流感暴发疫情处置工作。
(3)接受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工作指导、督导与考核。
三、监测的内容与方法
(一)疫情监测1.流感样病例监测
(1)医疗机构流感样病例监测与报告
各哨点医院监测诊室的医务人员在诊疗中发现符合流感样病例定义的患者时,应按要求做好专册登记(附表2.3)。本院负责流感监测的专职人员每日上午统计前一日0时-24时各监测诊室流感样病例数和门急诊就诊总数,并于中午12时前上报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属国家级监测哨点的医院还应同时上报"中国流感监测信息系统"。
各监测点医院负责流感监测的专职人员每周一上午统计前一周各监测诊室的流感样病例数、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病例数和住院及死亡病例数,填写流感监测周报表(附表4.5)并于上午11时前上报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审核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后于中午12时前将辖区内各监测点医院周报通过疾控专网(FTP)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月的第一周将上月月报(附表6.附表7)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集体单位和养殖场流感样病例监测与报告
各集体单位和养殖场流感监测点应设专人负责本单位流感监测工作,逐日收集登记单位职工中流感样病例数。每日上午11时前将前一日流感样病例数报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周一上午统计辖区内各集体单位监测数据,填写学校等集体单位流感样病例缺课(勤)监测周报表(附表8),中午12时前通过疾控专网(FTP)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暴发疫情监测、报告与处置
1周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同一人群聚集性场所(如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工厂、工地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现5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聚集性急性发热呼吸道感染病例后,应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核实疫情,并组织人员赴现场开展调查处置,按照流感样病例集聚性发病调查一览表(附表9)收集病例信息,同时采集患者标本送本区(县)流感网络实验室开展季节性流感和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标本采集数量能够满足疫情的实验室诊断需要即可。一般情况下,病例数在20例以内的聚集性疫情,如有可能尽量采集全部病例标本进行检测;病例数超过20例的,最多可检测20例病例的标本。同一起暴发疫情中未经实验室确诊的急性发热呼吸道感染病人,在排除其他致流感样症状疾病时,均可诊断为临床诊断病例。
实验室确诊的季节性流感或甲型H1N1流感暴发疫情中符合以下标准之一者,负责疫情核实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2小时内填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卡》及《季节性流感和甲型H1N1流感暴发疫情报告表》(附表10),并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1)1周内发生10例及以上的季节性流感或甲型H1N1流感病例;
(2)1周内发生2例及以上的季节性流感或甲型H1N1流感重症病例;
(3)1周内发生1例及以上季节性流感或甲型H1N1流感病例死亡。
暴发疫情事件中的确诊病例要与"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中的病例个案进行关联,未在"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报告的确诊病例要进行补报。
各区县承担检测工作的网络实验室,要在"中国流感监测信息系统"中录入标本的实验室检测结果。报告该起暴发疫情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将标本信息和"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中病例个案进行关联。
在暴发疫情调查处理的进程中,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及时对《季节性流感和甲型H1N1流感暴发疫情报告表》首次报告并进行更正,并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做好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暴发疫情处理结束后,要及时收集、整理、统计、分析调查资料,写出详细的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疫情概况、首发病例或指示病例的描述、流行基本特征、暴发原因、实验室检测结果和病原分型、控制措施和效果评估等。
3.甲型H1N1流感重症病例监测
各监测点医疗机构对门急诊中符合疑似甲型H1N1流感重症病例及危重病例标准的病人应及早采样送检,并进行网络直报;如检测结果为甲型H1N1流感阳性的,应订正为确诊病例。在确诊甲型H1N1流感病例出院或死亡24小时内,收治病例的医院应完成《甲型H1N1流感重症病例调查表》(附表11),并录入到"甲型H1N1流感信息管理系统"。医院外死亡病例由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病例死亡24小时内负责收集调查表信息,并录入到"甲型H1N1流感信息管理系统"。除确诊甲型H1N1流感重症、危重或死亡病例外,其他甲型H1N1流感病例不再填报个案调查表。
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医疗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在填报甲型H1N1流感病例传染病报告卡时,要根据卫生部《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09年第三版)》的标准,在病例分类中选择轻症病例、重症病例、危重病例,同时填写病例是否住院(传染病报告卡已做相应修改)。对于明确诊断为其他疾病或明确排除甲型H1N1流感的病例,应及时将病例订正为明确诊断后的疾病或"其他不明原因疾病"。如疑似或临床诊断病例转为确诊病例等,报告单位接到实验室检测结果后也应及时订正。
除国家级监测哨点医院外,本市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门急诊中发现的其他流感样病例,原则上不用采集标本,也不送网络实验室检测。
(二)血清学监测
1.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在市区、郊区县选择2个区开展健康人群流感免疫水平监测,每个承担健康人群流感免疫水平监测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每年流感流行前期(11月)采集辖区内健康人群血清标本150份,各年龄组按照0-、5-、15-、25-、≥60岁的分组要求,每个年龄组采集30份,每个人采集全血2ml(或血清至少1ml),所有标本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流感相关型的抗体检测。
2.在禽流感流行前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市畜牧兽医站合作,对市场、屠宰场、饲养场采集的家禽(鸡)、家畜(猪)及饲养、屠宰、销售等禽类从业人员开展H5.H7.H9亚型流感病毒抗体血清学监测,具体要求参照本市禽流感相关监测方案。
(三)病原学监测
1.采样对象:发病3天内且没有服用过抗病毒药物的流感样病例。
2.国家级流感监测哨点每周采集不少于20份标本,采集量应均衡分布,避免集中、突击采样;可每间隔1天采样(每天采集标本7-10份)或每天采样(每天采集标本4-6份)。采样后,应认真填写流感样病例采样登记表(附表12),连同标本在24小时内送至相应的网络实验室。
3.在禽流感流行季节,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必要时与市畜牧兽医站合作,对禽类交易市场、屠宰场、饲养场采集家禽(鸡)和家畜(猪)等粪便标本开展禽流感病毒检测,具体要求参照本市禽流感相关监测方案。
(四)实验室检测
1.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收到哨点医院的常规监测标本后,要求在48小时内进行标本处理和核酸检测,阳性标本在符合生物安全和检测条件的实验室内进行流感病毒的分离和鉴定。实验完成24小时内将标本信息和核酸检测、病毒分离鉴定结果录入"中国流感监测信息系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相关区县符合生物安全和检测条件的网络实验室,要开展甲型H1N1流感标本病毒分离工作。
2.所有流感毒株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保存、鉴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须将所有血凝(HA)滴度≥8的甲型H1N1流感毒株(包括季节性流感病毒)送至国家流感中心,每株病毒培养液不低于3毫升。毒株寄送应在采集标本后1个月内完成。各网络实验室对于不能区分型别或亚型的毒株和阳性标本要在48小时内送国家流感中心。
3.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收到暴发疫情标本后,要在24小时内进行标本处理和核酸检测,并在符合生物安全和检测条件的网络实验室完成流感病毒的分离鉴定。血凝(HA)滴度≥8的甲型H1N1流感毒株须送至国家流感中心,病毒培养液量不低于3毫升/株。标本采集后4周内要完成毒株寄送。每起暴发疫情至少对5份核酸检测阳性标本开展病毒分离,如采集标本数小于5份,对全部标本均进行病毒分离。
四、监测资料报告和反馈
(一)各流感监测点医疗机构按监测报表要求每周按时收集汇总流感样病例等监测数据,制成监测报表,按规定及时上报所在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认真核对辖区内监测点报的监测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按规定及时整理、汇总有关监测数据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分析全市监测数据、病例分布特征、毒株特征等监测结果,定期撰写"上海市流行性感冒监测周报"上报市卫生局。
(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期召开流感监测工作会议和总结会议,及时将本市流感监测工作情况和监测结果向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监测点进行反馈。
五、质量控制和工作考核
(一)质量控制
1.各监测点医疗机构应做好本单位监测工作的培训,对本单位监测工作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以确保监测质量。
2.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监测方案加强对监测点医疗机构专业人员的培训与指导,加强对监测数据的复核检查,以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期开展监测质控检查,以提高监测工作质量。
3.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加强对监测数据审核,不定期对监测点监测工作进行抽样督导,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覆盖检查,进行质量控制。
(二)工作考核
1.核评估指标
(1)流感样病例登记正确、完整率≥98%。
(2)监测报表上报及时率100%,监测数据完整率≥98%。
(3)流感样病例采样符合率≥98%;送检规范、及时率≥95%。
(4)网络实验室样本接种及时率≥98%,样品网络登记及时率100%。
(5)流感样病例流感病毒检测结果网络登记及时率100%。
(6)送检毒株鉴定符合率≥98%。
(7)暴发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及时率和准确率100%,疫情调查处理及时率100%。
2.考核评估方式
采用平时抽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方式进行监测工作考核与评估,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辖区内监测点进行考核评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监测工作进行考核评估。
六、附表
附表1上海市流感(甲型H1N1流感)监测点一览表
附表2流感样病例就诊登记表
附表3流感样病例数和门急诊病例就诊总数原始登记表
附表4流感监测点流感样病例周报表
附表5流感监测点门、急诊流感样病例按年龄、性别周报表
附表6流感监测点流感样病例月报表
附表7流感监测点门、急诊流感样病例按年龄、性别月报表
附表8学校/单位缺课(勤)人员情况周报表
附表9流感样病例集聚性发病调查一览表
附表10季节性流感和甲型H1N1流感暴发疫情报告表
附表11甲型H1N1流感重症病例调查表
附表12流感样病例采样登记表
附件二:卫生部《甲型H1N1流感监测方案(第二版)》
发布文号:
各区县卫生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健康教育所,各市级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本市流感(甲型H1N1流感)监测,根据卫生部《甲型H1N1流感监测方案(第二版)》和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扩大流感监测网络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上海市流感(甲型H1N1流感)监测方案》(以下简称“本市方案”,见附件1),现下发给你们,并着重强调以下几点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本市方案中涉及的需进行季节性流感和甲型H1N1流感检测的对象,采样对象必须为发病3天内且没有服用过抗病毒药物的流感样病例。
(二)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聚集性急性发热呼吸道感染病例的报告后,需立即组织人员核实,确认其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立即采集患者标本送至实验室开展季节性流感和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
(三)实验室确诊的季节性流感或甲型H1N1流感符合本市方案中暴发疫情标准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做好信息的登记、上报等工作,不得遗漏任何内容。
(四)本市各流感监测点医疗机构应按照本市方案要求,切实落实监测工作。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做好流感(甲型H1N1流感)监测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加强对监测报告工作的质量控制,对各监测点医疗机构定期开展监测质量评估,提高监测敏感性。
《上海市甲型H1N1流感监测方案(2009年第一版)》(沪卫疾妇[2009]43号)同时废止。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一:上海市流感(甲型H1N1流感)监测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流感(甲型H1N1流感)的监测和科学防治工作,有效应对本市流感(甲型H1N1流感)疫情变化趋势,积极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卫生部《甲型H1N1流感监测方案(第二版)》(卫发明电[2009]184号)和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扩大流感监测网络工作的通知》(沪卫疾妇[2009]59号)和《关于下发<上海市霍乱监测方案>等32种传染病监测方案的通知》(沪卫疾控(2006)79号)等文件的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目的
(一)掌握本市流感(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动态、规律、分布以及发展趋势;及时发现流感(甲型H1N1流感)病毒新型别毒株及其抗原变异程度,掌握和预测流行趋势规模,为应急防治措施的制订和部署(包括人力、物力、药物等的准备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二)通过监测资料及数据分析,估计本市流感(甲型H1N1流感)发病强度或流行规模的等级;
(三)及时发现流感(甲型H1N1流感)暴发疫情和重症病例,控制社区暴发和流行,掌握重症病例的临床特征和危险因素,指导临床管理。
二、监测网络及职责
(一)监测病例定义
1.流感样病例
发热(体温≥38℃),伴咳嗽或咽痛之一者,同时缺乏其他实验室确定诊断依据。
2.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病例
具有鼻腔、咽或喉部急性炎症的患者。
3.急性上呼吸道感染住院及死亡病例
因具有肺部感染指征或实验室或X摄片影像提示肺部感染指征而住院和/或死亡的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病人。
4.暴发
指一个地区或单位短时间出现异常增多的急性发热呼吸道感染病例,经实验室检测确认为季节性流感或甲型H1N1流感疫情。
(二)监测点和网络实验室设置
根据监测目的,结合本市流感发病特征和防治实际工作情况,设置下列监测点开展流感(甲型H1N1流感)监测工作(附表1)。
1.选择具有一定规模门诊量和代表性的19所医院为国家级流感监测哨点,其中15家为综合性医院监测点,4家为儿童/儿科医院监测点。另选择12所综合性医院为市级流感监测哨点。
2.选择人口流动较大、人员较密集的百货商场、超市大卖场以及学校、幼托机构、养老院等12家集体单位为暴发疫情监测哨点。
3.选择9家大型禽类养殖场作为禽类从业人员流感样病例监测哨点。
4.在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机构设置20家流感网络实验室。
(三)监测诊室设置
1.综合性医院在内科门诊、内科急诊、发热门诊、儿内科门诊和儿内科急诊开展流感样病例的监测。
2.儿童/儿科医院在儿内科门诊、儿内科急诊和/或发热门诊开展流感样病例监测。
3.如哨点医院内科(儿内科)门诊有细分科室,开展监测诊室应包括所有诊室。
(四)监测时间
本市所有监测哨点和网络实验室均开展全年流感监测。
(五)监测网络构成和职责
本市流感(甲型H1N1流感)监测网络由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监测点医疗机构、集体单位和禽类养殖场组成。其职责分别是:
1.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制订监测方案,确定本市流感监测点的布局,组织对全市流感监测点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
(2)负责全市流感监测数据的收集、整理,定期对监测系统的全部数据进行分析、反馈,掌握国内外流感动态,为制定流感防制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3)对监测点和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流感监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督导。
(4)负责病毒分离与毒株的初步鉴定,负责流感血清学实验。
(5)组织开展监测工作质量控制与考核评估。
(6)负责每年对全市监测结果进行年度分析与总结。
2.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协助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定监测点,按照监测方案要求,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本区县流感监测点的管理、业务指导、工作检查和考核。
(2)负责区县医疗机构、集体单位和禽类养殖场监测报告专业人员培训工作。
(3)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对监测点送检标本的检测、报告和上送等工作。
(4)负责对本区县监测资料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按要求的时限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5)负责本辖区内流感暴发疫情调查处置和报告等工作。
3.监测点医疗机构、集体单位和禽类养殖场
(1)落实必要的专职人员,负责本院每天流感样病例登记、汇总、上报和流感样病例标本采样、储存和运送等工作。
(2)配合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流感暴发疫情处置工作。
(3)接受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工作指导、督导与考核。
三、监测的内容与方法
(一)疫情监测1.流感样病例监测
(1)医疗机构流感样病例监测与报告
各哨点医院监测诊室的医务人员在诊疗中发现符合流感样病例定义的患者时,应按要求做好专册登记(附表2.3)。本院负责流感监测的专职人员每日上午统计前一日0时-24时各监测诊室流感样病例数和门急诊就诊总数,并于中午12时前上报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属国家级监测哨点的医院还应同时上报"中国流感监测信息系统"。
各监测点医院负责流感监测的专职人员每周一上午统计前一周各监测诊室的流感样病例数、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病例数和住院及死亡病例数,填写流感监测周报表(附表4.5)并于上午11时前上报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审核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后于中午12时前将辖区内各监测点医院周报通过疾控专网(FTP)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月的第一周将上月月报(附表6.附表7)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集体单位和养殖场流感样病例监测与报告
各集体单位和养殖场流感监测点应设专人负责本单位流感监测工作,逐日收集登记单位职工中流感样病例数。每日上午11时前将前一日流感样病例数报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周一上午统计辖区内各集体单位监测数据,填写学校等集体单位流感样病例缺课(勤)监测周报表(附表8),中午12时前通过疾控专网(FTP)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暴发疫情监测、报告与处置
1周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同一人群聚集性场所(如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工厂、工地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现5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聚集性急性发热呼吸道感染病例后,应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核实疫情,并组织人员赴现场开展调查处置,按照流感样病例集聚性发病调查一览表(附表9)收集病例信息,同时采集患者标本送本区(县)流感网络实验室开展季节性流感和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标本采集数量能够满足疫情的实验室诊断需要即可。一般情况下,病例数在20例以内的聚集性疫情,如有可能尽量采集全部病例标本进行检测;病例数超过20例的,最多可检测20例病例的标本。同一起暴发疫情中未经实验室确诊的急性发热呼吸道感染病人,在排除其他致流感样症状疾病时,均可诊断为临床诊断病例。
实验室确诊的季节性流感或甲型H1N1流感暴发疫情中符合以下标准之一者,负责疫情核实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2小时内填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卡》及《季节性流感和甲型H1N1流感暴发疫情报告表》(附表10),并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1)1周内发生10例及以上的季节性流感或甲型H1N1流感病例;
(2)1周内发生2例及以上的季节性流感或甲型H1N1流感重症病例;
(3)1周内发生1例及以上季节性流感或甲型H1N1流感病例死亡。
暴发疫情事件中的确诊病例要与"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中的病例个案进行关联,未在"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报告的确诊病例要进行补报。
各区县承担检测工作的网络实验室,要在"中国流感监测信息系统"中录入标本的实验室检测结果。报告该起暴发疫情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将标本信息和"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中病例个案进行关联。
在暴发疫情调查处理的进程中,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及时对《季节性流感和甲型H1N1流感暴发疫情报告表》首次报告并进行更正,并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做好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暴发疫情处理结束后,要及时收集、整理、统计、分析调查资料,写出详细的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疫情概况、首发病例或指示病例的描述、流行基本特征、暴发原因、实验室检测结果和病原分型、控制措施和效果评估等。
3.甲型H1N1流感重症病例监测
各监测点医疗机构对门急诊中符合疑似甲型H1N1流感重症病例及危重病例标准的病人应及早采样送检,并进行网络直报;如检测结果为甲型H1N1流感阳性的,应订正为确诊病例。在确诊甲型H1N1流感病例出院或死亡24小时内,收治病例的医院应完成《甲型H1N1流感重症病例调查表》(附表11),并录入到"甲型H1N1流感信息管理系统"。医院外死亡病例由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病例死亡24小时内负责收集调查表信息,并录入到"甲型H1N1流感信息管理系统"。除确诊甲型H1N1流感重症、危重或死亡病例外,其他甲型H1N1流感病例不再填报个案调查表。
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医疗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在填报甲型H1N1流感病例传染病报告卡时,要根据卫生部《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09年第三版)》的标准,在病例分类中选择轻症病例、重症病例、危重病例,同时填写病例是否住院(传染病报告卡已做相应修改)。对于明确诊断为其他疾病或明确排除甲型H1N1流感的病例,应及时将病例订正为明确诊断后的疾病或"其他不明原因疾病"。如疑似或临床诊断病例转为确诊病例等,报告单位接到实验室检测结果后也应及时订正。
除国家级监测哨点医院外,本市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门急诊中发现的其他流感样病例,原则上不用采集标本,也不送网络实验室检测。
(二)血清学监测
1.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在市区、郊区县选择2个区开展健康人群流感免疫水平监测,每个承担健康人群流感免疫水平监测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每年流感流行前期(11月)采集辖区内健康人群血清标本150份,各年龄组按照0-、5-、15-、25-、≥60岁的分组要求,每个年龄组采集30份,每个人采集全血2ml(或血清至少1ml),所有标本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流感相关型的抗体检测。
2.在禽流感流行前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市畜牧兽医站合作,对市场、屠宰场、饲养场采集的家禽(鸡)、家畜(猪)及饲养、屠宰、销售等禽类从业人员开展H5.H7.H9亚型流感病毒抗体血清学监测,具体要求参照本市禽流感相关监测方案。
(三)病原学监测
1.采样对象:发病3天内且没有服用过抗病毒药物的流感样病例。
2.国家级流感监测哨点每周采集不少于20份标本,采集量应均衡分布,避免集中、突击采样;可每间隔1天采样(每天采集标本7-10份)或每天采样(每天采集标本4-6份)。采样后,应认真填写流感样病例采样登记表(附表12),连同标本在24小时内送至相应的网络实验室。
3.在禽流感流行季节,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必要时与市畜牧兽医站合作,对禽类交易市场、屠宰场、饲养场采集家禽(鸡)和家畜(猪)等粪便标本开展禽流感病毒检测,具体要求参照本市禽流感相关监测方案。
(四)实验室检测
1.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收到哨点医院的常规监测标本后,要求在48小时内进行标本处理和核酸检测,阳性标本在符合生物安全和检测条件的实验室内进行流感病毒的分离和鉴定。实验完成24小时内将标本信息和核酸检测、病毒分离鉴定结果录入"中国流感监测信息系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相关区县符合生物安全和检测条件的网络实验室,要开展甲型H1N1流感标本病毒分离工作。
2.所有流感毒株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保存、鉴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须将所有血凝(HA)滴度≥8的甲型H1N1流感毒株(包括季节性流感病毒)送至国家流感中心,每株病毒培养液不低于3毫升。毒株寄送应在采集标本后1个月内完成。各网络实验室对于不能区分型别或亚型的毒株和阳性标本要在48小时内送国家流感中心。
3.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收到暴发疫情标本后,要在24小时内进行标本处理和核酸检测,并在符合生物安全和检测条件的网络实验室完成流感病毒的分离鉴定。血凝(HA)滴度≥8的甲型H1N1流感毒株须送至国家流感中心,病毒培养液量不低于3毫升/株。标本采集后4周内要完成毒株寄送。每起暴发疫情至少对5份核酸检测阳性标本开展病毒分离,如采集标本数小于5份,对全部标本均进行病毒分离。
四、监测资料报告和反馈
(一)各流感监测点医疗机构按监测报表要求每周按时收集汇总流感样病例等监测数据,制成监测报表,按规定及时上报所在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认真核对辖区内监测点报的监测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按规定及时整理、汇总有关监测数据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分析全市监测数据、病例分布特征、毒株特征等监测结果,定期撰写"上海市流行性感冒监测周报"上报市卫生局。
(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期召开流感监测工作会议和总结会议,及时将本市流感监测工作情况和监测结果向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监测点进行反馈。
五、质量控制和工作考核
(一)质量控制
1.各监测点医疗机构应做好本单位监测工作的培训,对本单位监测工作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以确保监测质量。
2.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监测方案加强对监测点医疗机构专业人员的培训与指导,加强对监测数据的复核检查,以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期开展监测质控检查,以提高监测工作质量。
3.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加强对监测数据审核,不定期对监测点监测工作进行抽样督导,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覆盖检查,进行质量控制。
(二)工作考核
1.核评估指标
(1)流感样病例登记正确、完整率≥98%。
(2)监测报表上报及时率100%,监测数据完整率≥98%。
(3)流感样病例采样符合率≥98%;送检规范、及时率≥95%。
(4)网络实验室样本接种及时率≥98%,样品网络登记及时率100%。
(5)流感样病例流感病毒检测结果网络登记及时率100%。
(6)送检毒株鉴定符合率≥98%。
(7)暴发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及时率和准确率100%,疫情调查处理及时率100%。
2.考核评估方式
采用平时抽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方式进行监测工作考核与评估,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辖区内监测点进行考核评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监测工作进行考核评估。
六、附表
附表1上海市流感(甲型H1N1流感)监测点一览表
附表2流感样病例就诊登记表
附表3流感样病例数和门急诊病例就诊总数原始登记表
附表4流感监测点流感样病例周报表
附表5流感监测点门、急诊流感样病例按年龄、性别周报表
附表6流感监测点流感样病例月报表
附表7流感监测点门、急诊流感样病例按年龄、性别月报表
附表8学校/单位缺课(勤)人员情况周报表
附表9流感样病例集聚性发病调查一览表
附表10季节性流感和甲型H1N1流感暴发疫情报告表
附表11甲型H1N1流感重症病例调查表
附表12流感样病例采样登记表
附件二:卫生部《甲型H1N1流感监测方案(第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