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央企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情况调查的通知

2020年07月17日1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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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安监总厅安健[2011]119号
各中央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精神,为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工作,经研究,决定对2009年以来中央企业存在职业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情况进行一次摸底调查,调查范围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不含煤矿建设项目和海洋石油建设项目)。

请各单位认真填报《中央企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情况汇总表》及《中央企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情况调查表》(见附件),加盖公章后于2011年6月30日前将书面材料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无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或者所属建设项目未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的单位,也要实行零报告。

联系人及电话:丁晓文,010-64463620

附件:

1.中央企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情况汇总表

2.中央企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情况调查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1:

中央企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表日期

项目进行阶段2009年2010年2011年职业卫生“三同时”情况2009年2010年2011年
已完成可行性研究的项目   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项目   
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备案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结论为严重的项目   
已完成初步设计的项目
(预评价结论为严重的项目)
   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项目   
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项目   
已投入运行的项目   编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项目   
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或备案的项目   
总计       


填写说明:

1.空格处填写项目数量。 

2.统计范围:2009年、2010年、2011年(至5月31日止)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3.行政主管部门指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机关。
 附件2:

中央企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情况调查表

单位名称 项目投资额 
项目名称 项目审批
或核准部门
 
项目所在地 项目审批
或核准时间
 
目前进行阶段可研 初步设计 建设 投入使用项目类型新建 改建 扩建
可行性研究阶段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情况是否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备案组织审查或备案的部门
已编制报告  未编制报告是  否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结论轻微一般  严重
初步设计阶段
(预评价结论为严重的项目)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情况是否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组织审查的部门
已编制专篇  未编制专篇是  否  
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阶段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情况是否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或备案组织验收或备案的部门
已编制报告 未编制报告是  否  


填写说明:

1.在对应的“”内填入“√”即可。 

2.统计范围:2009年、2010年、2011年(至5月31日止)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3.每个项目填写一张调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