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两年来,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屡有发生,个别地区甚至到了十分猖獗的地步,不但扰乱了国民经济的正常秩序,而且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今年重点打击的“兰州证券黑市”就是这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典型。该类违法犯罪活动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机构未经主管部门批准,营业地点和公司名称频繁变更,隐蔽性很强;二是涉案机构并未与证券交易系统联网,而是打着“投资咨询”和“代客理财”等招牌,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采用在内部系统模拟证券交易等欺诈手法进行诈骗;三是部分入场参与者虽然对这些机构的非法性质有所了解,却仍因心存侥幸涉足其中。据不完全统计,从1999年至2000年,全国共发生此类案件216起,对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必须坚决予以打击。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周密部署,尽快遏制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打击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难度大、敏感度高、涉及面广。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并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立即部署打击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关工作。各地区要尽快成立由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牵头,当地证券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组成的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周密部署,根据《刑法》、《证券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从重、从快地给予严厉打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力争在年内使此类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
二、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项打击工作的具体步骤和方案。各地证券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要树立大局观念,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职责分工,互相配合,排除干扰,迅速开展查处、取缔工作。证券监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对非法证券期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的初步调查工作,公安机关要视情况提前介入,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立案查处。证券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的执法工作人员必须恪尽职守、秉公执法,凡因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贻误工作的,应追究责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正确适用法律,把握政策界限
(一)对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非法从事或变相非法从事证券期货交易活动,非法经营境外期货、外汇期货业务的,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查处。
(二)对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擅自设立证券期货机构的,以涉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立案查处。
(三)对以“投资咨询”、“代客理财”等为招牌,以高额回报、赠送礼品、虚假融资、减免手续费、提供“免费午餐”等为诱饵吸纳客户资金,采用内部模拟证券期货交易等手法,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以涉嫌集资诈骗罪立案查处。
(四)非法证券期货经营者对受害人有暴力、威胁、非法拘禁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或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机构,由证券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缔、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加强法制宣传和对投资者的教育,把握新闻舆论导向,维护社会稳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形势的需要,通过各种宣传手段,加强正面宣传和证券期货法律法规教育。要运用报刊、电台、电视等多种形式,公布本地区合法证券期货交易机构的名称、地址、电话,提醒投资者到合法的证券经营机构参与证券投资,防止上当受骗。要向社会重申《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 十八条有关“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的规定,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要结合已查处的典型安全,不失时机地做好受骗群众的说服教育工作。各级新闻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相关新闻报道的管理和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防止少数别有用心的人为达到让政府赔偿的目的,恶意炒作,转嫁责任,制造事端,破坏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
以上各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于10月底以前向国务院报告落实情况,国务院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本通知的过程中如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同时,要从中汲取经验教训,完善监管措施,进一步加大对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从根本上防止此类违法犯罪活动死灰复燃,坚决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两年来,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屡有发生,个别地区甚至到了十分猖獗的地步,不但扰乱了国民经济的正常秩序,而且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今年重点打击的“兰州证券黑市”就是这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典型。该类违法犯罪活动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机构未经主管部门批准,营业地点和公司名称频繁变更,隐蔽性很强;二是涉案机构并未与证券交易系统联网,而是打着“投资咨询”和“代客理财”等招牌,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采用在内部系统模拟证券交易等欺诈手法进行诈骗;三是部分入场参与者虽然对这些机构的非法性质有所了解,却仍因心存侥幸涉足其中。据不完全统计,从1999年至2000年,全国共发生此类案件216起,对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必须坚决予以打击。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周密部署,尽快遏制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打击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难度大、敏感度高、涉及面广。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并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立即部署打击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关工作。各地区要尽快成立由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牵头,当地证券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组成的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周密部署,根据《刑法》、《证券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从重、从快地给予严厉打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力争在年内使此类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
二、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项打击工作的具体步骤和方案。各地证券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要树立大局观念,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职责分工,互相配合,排除干扰,迅速开展查处、取缔工作。证券监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对非法证券期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的初步调查工作,公安机关要视情况提前介入,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立案查处。证券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的执法工作人员必须恪尽职守、秉公执法,凡因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贻误工作的,应追究责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正确适用法律,把握政策界限
(一)对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非法从事或变相非法从事证券期货交易活动,非法经营境外期货、外汇期货业务的,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查处。
(二)对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擅自设立证券期货机构的,以涉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立案查处。
(三)对以“投资咨询”、“代客理财”等为招牌,以高额回报、赠送礼品、虚假融资、减免手续费、提供“免费午餐”等为诱饵吸纳客户资金,采用内部模拟证券期货交易等手法,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以涉嫌集资诈骗罪立案查处。
(四)非法证券期货经营者对受害人有暴力、威胁、非法拘禁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或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机构,由证券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缔、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加强法制宣传和对投资者的教育,把握新闻舆论导向,维护社会稳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形势的需要,通过各种宣传手段,加强正面宣传和证券期货法律法规教育。要运用报刊、电台、电视等多种形式,公布本地区合法证券期货交易机构的名称、地址、电话,提醒投资者到合法的证券经营机构参与证券投资,防止上当受骗。要向社会重申《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 十八条有关“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的规定,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要结合已查处的典型安全,不失时机地做好受骗群众的说服教育工作。各级新闻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相关新闻报道的管理和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防止少数别有用心的人为达到让政府赔偿的目的,恶意炒作,转嫁责任,制造事端,破坏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
以上各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于10月底以前向国务院报告落实情况,国务院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本通知的过程中如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同时,要从中汲取经验教训,完善监管措施,进一步加大对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从根本上防止此类违法犯罪活动死灰复燃,坚决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