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发布文号: 公经[2005]89号
江苏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报来我局的《关于对变造、出售变造普通发票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和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的意见,现批复如下:
刑法第 209 条第二款规定的“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包括变造、出售变造的普通发票的行为。
此复。
2005年1月14日
发布文号: 公经[2005]89号
江苏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报来我局的《关于对变造、出售变造普通发票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和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的意见,现批复如下:
刑法第 209 条第二款规定的“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包括变造、出售变造的普通发票的行为。
此复。
200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