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

2020年07月06日23:4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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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哈政办综[2007]6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总工会等10部门制定的《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予以转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为严厉打击分割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28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黑政办明传〔2007〕18号)和国家、省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为目标,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重点打击非法用工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公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检查对象及内容
(一)检查对象
全市乡村的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以及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城镇物流、配货、职业中介及建筑业、餐饮服务等行业。
(二)检查内容
1.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
2.劳动用工的基本情况,包括劳动用工备案、招用人员的数量、来源、招用渠道等;
3.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保障金缴纳、社会保险、工作时间、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等;
4.重点检查违法犯罪情况,包括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
三、时间安排
按照国家统一要求,此次专项行动8月末前完成。
四、组织领导
为确保此次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成效,成立哈尔滨市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丛国章(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边洪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成 员:王 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曲维嵩(市建委副主任)
任锐忱(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 起(市纪检委常委)
王宝库(市民政局低保局局长)
刘才华(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刘明烈(市卫生局副局长)
邵晓春(市工商局副局长)
顾福林(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副局长)
吕桂华(市总工会副主席)
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专项行动的综合协调工作(联系人:白力新,联系电话:0451―84871871,传真:0451―84871838,电子邮箱:blx-1979@163.com)。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执法检查。各区、县(市)政府要迅速成立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建设、公安、监察、民政、国土资源、卫生、工商、安监和工会等部门参加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区、县(市)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研究制定当地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全面部署专项行动。努力实现对重点区域、重点领域一定要检查到位;对发现的问题必须妥善处理到位;对问题要认真梳理,科学分析产生的原因,并结合各相关部门的职能,整章建制,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同时,各相关部门要实行联合执法,并明确一线执法人员的工作任务,提供必要的培训。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报告。其间,市政府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督查组赴各区、县(市)就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落实工作职责,明确部门分工。各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非法用工及违法使用童工等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做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将无合法证照的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对劳动用工备案、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保障金缴纳、社会保险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处理。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建设违法工程和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不重视农民工生活环境状况的建设施工单位,依法采取限制招投标、降低资质、一票否决直至清出建筑市场的方式予以严肃处理。公安部门要对违法扣留各种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农民工,拐骗农民工,拖欠工资涉嫌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并依法取缔无合法证照的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卫生部门要依法查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并会同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坚决惩处非法雇用未成年工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要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监察机关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搞权钱交易、充当“保护伞”等腐败问题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工会组织要加强乡镇、村、企业的基层组织建设,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行动中受害农民工的善后安置工作。
(三)全面排查,严厉打击非法用工和违法犯罪行为。各区、县(市)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充实一线检查人员,明确工作区域和工作责任,对所辖区域内的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没有砖窑、矿山的市内各区,要重点排查辖区内的“黑中介”、建筑工地、物流和配货企业,以及城郊结合部、城中村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家庭作坊等劳动密集型的场所。在检查工作中,被检单位要积极配合检查人员认真如实填写《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用人单位检查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经检查人员核对后,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在《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并报当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要将主动检查、受理投诉举报和社会舆论监督结合起来,指定专项行动投诉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认真受理投诉举报。要充分发动和依靠乡镇、村等基层组织的力量,加强协调,力争做到排查全面彻底,不留死角。同时,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受害人要提供一切可能的救援和帮助,做好医疗救治、工资兑现和经济补偿等工作,认真核实受害人员情况,确保他们安全顺利返乡。对智障人员等特殊受害人员,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经查实的涉嫌拐骗、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制劳动、虐待伤害等违法犯罪分子,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对参与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甚至充当黑势力“保护伞”的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要按照法纪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四)建立完善各项工作制度,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各区、县(市)要建立信息统计制度,定期汇总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并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报告。建立重大情况报告制度,对于专项行动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做到一事一报告。建立重大案件协调处理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案件,各部门要集中商讨,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建立情况沟通制度,在专项行动中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要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发现诸如强迫劳动、限制人身自由、危害生命安全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无论是否涉及本部门工作职责,都要以联合专项行动检查组的名义采取紧急措施,及时解救,迅速处理。
(五)建立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基层政府的公共管理能力。各区、县(市)相关部门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分析,总结经验,提高政府管理能力。此次专项行动要做到“四个结合”,即把专项行动与整顿各种小矿山、小砖窑工作结合起来,把专项行动与整顿规范矿山资源开发秩序结合起来,把专项行动与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结合起来,把专项行动与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结合起来。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对违法犯罪行为共同予以打击。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用工管理,切实落实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登记核查制度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各成员单位也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制度建设和机构队伍建设,探索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劳动者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六)加大宣传力度,做好舆论引导。各区、县(市)有关部门要采用多种形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要深入宣传国家、省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让全社会了解党和政府维护人民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决心和此次专项行动的重大意义。要进一步普及企业经营、劳动保障、未成年人保护、刑法等法律、法规知识,引导基层组织处理好发展地方经济和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系,提高各部门特别是基层组织及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强化各类用工单位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守法诚信、依法用工的意识,增强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努力在全社会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氛围。同时,进一步加强与宣传部门的沟通配合,搞好舆论引导,坚持正面宣传与反面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七)做好专项行动的总结上报工作。专项行动期间,各区、县(市)要每5天将阶段性工作情况及《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案件情况表》、《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案件处理情况表》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1次。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区、县(市)要认真总结工作情况、工作经验和存在问题等,将总结汇报材料和汇总表格于2007年8月22日前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