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12]16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23日
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
为促进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工作中刑事执法与行政执法、经济金融监管的有效衔接,畅通信息交流沟通渠道,构筑协作配合平台,努力形成打击经济犯罪的合力,保障和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工作会议纪要》(国阅〔2007〕44号)要求,建立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
一、性质目的
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以下简称协调会商机制),是各部门在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工作中加强协调和配合的载体,目的是在正常的司法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强工作合力,逐步形成完整的监督、防范和打击体系,建立健全各部门间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协作长效机制,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全区社会稳定。
二、主要任务
协调会商机制的主要任务:一是对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工作的重要问题、重要事项、重点案件进行会商,建立信息灵通、反应迅速、协调有效、打击有力的协作机制,促使各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整体合力;二是及时沟通各部门间关于预防、打击经济犯罪工作的重大问题、重点案件等相关信息,研究解决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中遇到的法律、政策问题,全面提升预防、打击经济犯罪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提高对经济领域重大、突发经济犯罪案件的应急处理能力和水平,及时有效地控制涉案人员和资金,获取并固定相关证据,为依法打击经济犯罪活动创造条件;四是在充分履行各自职能的基础上,与各部门日常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各部门间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的长效协作机制。
三、组织领导
协调会商机制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运行,由自治区公安厅牵头,各成员单位协作配合,办公室组织实施并负责日常工作。
成立自治区协调会商机制领导小组,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自治区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和公安厅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筹备协调会商机制工作会议和业务部门处级负责人会议的召开;起草《会议纪要》印发有关成员单位,督促落实会议作出的决定、纪要等事项;编写《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重要信息》,反映各成员单位在工作中发现的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线索;分析研判伴随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重大经济政策出台可能出现的经济犯罪活动,并提出有关对策建议;做好会务保障工作。
协调会商机制成员单位包括:自治区公安厅、高级法院、检察院、监察厅、财政厅、商务厅、审计厅、国资委、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药监局、国税局、烟草专卖局、银川海关、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自治区金融办、知识产权局、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加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相关业务部门为协调会商机制的联络单位,各确定一名处级联络员承担联络任务,在协调会商机制办公室指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一是参加有关会议并负责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工作;二是负责与协调会商机制办公室及成员单位日常工作的对接;三是配合执法机关查处和办理有关案件;四是提请协调会商机制办公室召开有关会议,研究阶段性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工作建议和措施;五是完成协调会商机制下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四、工作机制
协调会商机制原则上通过召开会议落实协调会商工作任务。
(一)协调会商机制工作会议。协调会商机制工作会议,原则上遵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公安部及上级领导同志的指示,或根据年度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专项工作需要,由自治区公安厅召集并负责筹备,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参加。主要任务是:公、检、法等相关成员单位通报当前经济领域重大经济违法犯罪情况、金融、经济管理等相关重要信息;解决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工作对策及措施;制定或修改工作制度,完善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的监督、防范、侦破体系。
(二)成员单位业务部门负责人会议。成员单位业务部门负责人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牵头单位公安厅确定时间和内容,成员单位业务部门有关处级以上负责人参加,会后将会议情况报告政府相关副秘书长。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办案过程中发现的行政执法和经济管理方面的制度缺陷和管理漏洞等问题,研究完善相关措施的建议;通报新发布实施的有关重大经济改革政策规定、经济犯罪动向,分析研判可能出现的影响我区经济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对重大情况信息进行协商研判,探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研究制定重大案件防控工作预案,确保遇有紧急情况可直接启动预案,做好人员和资金的控制工作;研究建立完善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的监督、防范、侦破体系的具体措施。
根据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工作需要,经有关成员单位或业务部门提议,可由自治区公安厅业务主管部门或相关成员单位业务部门负责人主持召开临时会议,全体成员单位或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根据具体工作需要,也可召开部分相关成员单位业务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人会议,针对具体事项进行商讨、沟通和研究,提出工作建议。会议主要任务:及时沟通和传递涉嫌经济犯罪的苗头性信息和案件线索,强化案件初始阶段防控工作,部署、落实对有关人员和资金的调查、控制等相关工作措施,向党委、政府报告工作建议;协调、督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案件的侦办工作,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掌握案件侦办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办案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五、职能分工
在协调会商机制框架下,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自治区公安厅:规范协调会商机制工作任务,组织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与义务,组织各成员单位就本领域内经济活动及经济犯罪特点规律的调研工作;协调指导会商机制办公室和相关成员单位对涉案资金、不动产及重点人员的查控工作;定期会商全区经济犯罪趋势及防控办法,定期通报《协调会商机制》执行情况并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受理各成员单位移交的重大经济犯罪线索,部署并指导、督办公安机关对涉案线索的调查侦查活动;向成员单位通报经济犯罪活动的新动向及在侦案件中发现的行政执法和经济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成员单位要求,召开临时性会商机制工作联席会议,做好相关会务与日常工作。
自治区高级法院:及时研究并回复公安机关在打击经济犯罪过程中发现新的经济违法犯罪案件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特殊情况下对公安机关办理的特大经济犯罪案件实行挂牌督办,提前介入,加快案件审理进度,提高办案质量;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线索应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自治区检察院:依法审查批捕、起诉经济犯罪案件;对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必要时提前介入,并履行诉讼监督职能;查办经济犯罪涉及的职务犯罪案件;负责对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移送衔接问题的法律监督;会商研究有关法律适用问题。
自治区监察厅:对在纪检、监督、监察工作中发现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线索,负责与司法机关进行沟通会商,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并依法做好相应的监督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中央财政对公安机关专项经费的转移支付、公安机关侦办国家领导批办,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交办的经济犯罪大要案件补助经费的审报,并与自治区公安厅协商出台《公安机关侦办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经费补助办法》,为公安机关开展防控打击经济犯罪专项行动、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以及自治区领导批示办理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自治区商务厅:负责本职责内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领域与市场秩序有关的运行动态的分析监测工作,对市场经济秩序运行中出现的疑似经济违法犯罪苗头或线索,及时提交相关部门进行会商,发布预警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自治区审计厅:对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线索,负责与司法机关进行沟通会商,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并协助做好查办案件工作。
自治区国资委:负责协调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中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监管、经济贸易管理等有关工作;参与加强对经贸领域经营活动的监测,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在国有资产交易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线索,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涉及国有资产处置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办工作。
自治区地税局:负责组织涉税违法案件的查处并及时通报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配合做好案件查办工作。
自治区工商局:负责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工作中涉及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市场监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违法行为未达到刑诉标准的行政执法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经济犯罪频发领域的监管工作;对涉嫌经济犯罪的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并配合做好案件查办工作。
自治区质监局:负责本职责内经济犯罪趋势与动态研究,及时向公、检、法等部门通报或移交涉嫌经济犯罪线索,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并为办案机关提供相关案件信息和证据支持。
自治区药监局:依法行使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安全质量监管,及时向相关成员单位通报日常工作中发现的苗头性、源头性经济违法犯罪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与之有关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为公安机关打击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及化妆品等犯罪行为提供必要的证据支持。
自治区国税局:负责组织涉税违法案件的查处并及时通报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配合做好案件查办工作。
自治区烟草专卖局:负责烟草市场违法犯罪动态分析,通报涉烟违法犯罪规律特点,提供涉烟犯罪线索,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打击涉烟违法犯罪活动。
银川海关:负责对走私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按分工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有关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并配合司法机关做好案件查办工作。
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负责涉嫌洗钱案件的资金监测、行政调查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防范和打击涉及现金管理、外汇管理、黄金市场管理、反假币、银行卡管理等方面的违法犯罪活动;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线索,并配合做好案件查办工作。
宁夏银监局:负责通报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案件的总体情况和重大案件查处进展,提出需要协商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和重点案件,研究打击贷款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防范、监督和查处机制;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线索,并配合做好案件查办工作。
宁夏证监局:负责通报涉及证券期货领域经济犯罪案件的总体情况和重大案件查处进展情况,提出需要协商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和重点案件,研究打击涉及证券期货领域经济犯罪活动的防范、监督和查处机制。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线索,并配合做好案件查办工作。
宁夏保监局:负责通报涉及商业保险领域经济犯罪案件的总体情况和重大案件查处进展情况,提出需要协商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和重点案件,研究涉及商业保险领域经济犯罪活动的防范、监督和查处机制;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线索,并配合做好案件查办工作。
自治区金融办:负责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及处置工作,完善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金融机构资本充足度、公司治理、风险管理、资产质量、资金运作和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调研和监管工作,发布风险预警信息,编写工作简报,报送国家有关部委、自治区政府及会商机制成员单位。
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负责掌握全区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协同有关部门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和维权工作,协助公安机关开展知识产权刑事执法保护活动,并为公安机关打击知识产权犯罪提供法律咨询和固定诉讼证据支持。
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加强对办理外汇业务的监督和管理;与各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部门合作,打击“地下钱庄”等非法外汇交易活动及外汇领域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12]16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23日
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
为促进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工作中刑事执法与行政执法、经济金融监管的有效衔接,畅通信息交流沟通渠道,构筑协作配合平台,努力形成打击经济犯罪的合力,保障和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工作会议纪要》(国阅〔2007〕44号)要求,建立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
一、性质目的
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以下简称协调会商机制),是各部门在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工作中加强协调和配合的载体,目的是在正常的司法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强工作合力,逐步形成完整的监督、防范和打击体系,建立健全各部门间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协作长效机制,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全区社会稳定。
二、主要任务
协调会商机制的主要任务:一是对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工作的重要问题、重要事项、重点案件进行会商,建立信息灵通、反应迅速、协调有效、打击有力的协作机制,促使各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整体合力;二是及时沟通各部门间关于预防、打击经济犯罪工作的重大问题、重点案件等相关信息,研究解决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中遇到的法律、政策问题,全面提升预防、打击经济犯罪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提高对经济领域重大、突发经济犯罪案件的应急处理能力和水平,及时有效地控制涉案人员和资金,获取并固定相关证据,为依法打击经济犯罪活动创造条件;四是在充分履行各自职能的基础上,与各部门日常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各部门间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的长效协作机制。
三、组织领导
协调会商机制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运行,由自治区公安厅牵头,各成员单位协作配合,办公室组织实施并负责日常工作。
成立自治区协调会商机制领导小组,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自治区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和公安厅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筹备协调会商机制工作会议和业务部门处级负责人会议的召开;起草《会议纪要》印发有关成员单位,督促落实会议作出的决定、纪要等事项;编写《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重要信息》,反映各成员单位在工作中发现的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线索;分析研判伴随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重大经济政策出台可能出现的经济犯罪活动,并提出有关对策建议;做好会务保障工作。
协调会商机制成员单位包括:自治区公安厅、高级法院、检察院、监察厅、财政厅、商务厅、审计厅、国资委、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药监局、国税局、烟草专卖局、银川海关、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自治区金融办、知识产权局、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加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相关业务部门为协调会商机制的联络单位,各确定一名处级联络员承担联络任务,在协调会商机制办公室指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一是参加有关会议并负责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工作;二是负责与协调会商机制办公室及成员单位日常工作的对接;三是配合执法机关查处和办理有关案件;四是提请协调会商机制办公室召开有关会议,研究阶段性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工作建议和措施;五是完成协调会商机制下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四、工作机制
协调会商机制原则上通过召开会议落实协调会商工作任务。
(一)协调会商机制工作会议。协调会商机制工作会议,原则上遵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公安部及上级领导同志的指示,或根据年度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专项工作需要,由自治区公安厅召集并负责筹备,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参加。主要任务是:公、检、法等相关成员单位通报当前经济领域重大经济违法犯罪情况、金融、经济管理等相关重要信息;解决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工作对策及措施;制定或修改工作制度,完善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的监督、防范、侦破体系。
(二)成员单位业务部门负责人会议。成员单位业务部门负责人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牵头单位公安厅确定时间和内容,成员单位业务部门有关处级以上负责人参加,会后将会议情况报告政府相关副秘书长。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办案过程中发现的行政执法和经济管理方面的制度缺陷和管理漏洞等问题,研究完善相关措施的建议;通报新发布实施的有关重大经济改革政策规定、经济犯罪动向,分析研判可能出现的影响我区经济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对重大情况信息进行协商研判,探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研究制定重大案件防控工作预案,确保遇有紧急情况可直接启动预案,做好人员和资金的控制工作;研究建立完善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的监督、防范、侦破体系的具体措施。
根据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工作需要,经有关成员单位或业务部门提议,可由自治区公安厅业务主管部门或相关成员单位业务部门负责人主持召开临时会议,全体成员单位或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根据具体工作需要,也可召开部分相关成员单位业务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人会议,针对具体事项进行商讨、沟通和研究,提出工作建议。会议主要任务:及时沟通和传递涉嫌经济犯罪的苗头性信息和案件线索,强化案件初始阶段防控工作,部署、落实对有关人员和资金的调查、控制等相关工作措施,向党委、政府报告工作建议;协调、督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案件的侦办工作,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掌握案件侦办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办案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五、职能分工
在协调会商机制框架下,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自治区公安厅:规范协调会商机制工作任务,组织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与义务,组织各成员单位就本领域内经济活动及经济犯罪特点规律的调研工作;协调指导会商机制办公室和相关成员单位对涉案资金、不动产及重点人员的查控工作;定期会商全区经济犯罪趋势及防控办法,定期通报《协调会商机制》执行情况并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受理各成员单位移交的重大经济犯罪线索,部署并指导、督办公安机关对涉案线索的调查侦查活动;向成员单位通报经济犯罪活动的新动向及在侦案件中发现的行政执法和经济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成员单位要求,召开临时性会商机制工作联席会议,做好相关会务与日常工作。
自治区高级法院:及时研究并回复公安机关在打击经济犯罪过程中发现新的经济违法犯罪案件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特殊情况下对公安机关办理的特大经济犯罪案件实行挂牌督办,提前介入,加快案件审理进度,提高办案质量;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线索应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自治区检察院:依法审查批捕、起诉经济犯罪案件;对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必要时提前介入,并履行诉讼监督职能;查办经济犯罪涉及的职务犯罪案件;负责对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移送衔接问题的法律监督;会商研究有关法律适用问题。
自治区监察厅:对在纪检、监督、监察工作中发现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线索,负责与司法机关进行沟通会商,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并依法做好相应的监督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中央财政对公安机关专项经费的转移支付、公安机关侦办国家领导批办,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交办的经济犯罪大要案件补助经费的审报,并与自治区公安厅协商出台《公安机关侦办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经费补助办法》,为公安机关开展防控打击经济犯罪专项行动、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以及自治区领导批示办理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自治区商务厅:负责本职责内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领域与市场秩序有关的运行动态的分析监测工作,对市场经济秩序运行中出现的疑似经济违法犯罪苗头或线索,及时提交相关部门进行会商,发布预警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自治区审计厅:对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线索,负责与司法机关进行沟通会商,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并协助做好查办案件工作。
自治区国资委:负责协调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中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监管、经济贸易管理等有关工作;参与加强对经贸领域经营活动的监测,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在国有资产交易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线索,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涉及国有资产处置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办工作。
自治区地税局:负责组织涉税违法案件的查处并及时通报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配合做好案件查办工作。
自治区工商局:负责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工作中涉及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市场监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违法行为未达到刑诉标准的行政执法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经济犯罪频发领域的监管工作;对涉嫌经济犯罪的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并配合做好案件查办工作。
自治区质监局:负责本职责内经济犯罪趋势与动态研究,及时向公、检、法等部门通报或移交涉嫌经济犯罪线索,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并为办案机关提供相关案件信息和证据支持。
自治区药监局:依法行使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安全质量监管,及时向相关成员单位通报日常工作中发现的苗头性、源头性经济违法犯罪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与之有关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为公安机关打击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及化妆品等犯罪行为提供必要的证据支持。
自治区国税局:负责组织涉税违法案件的查处并及时通报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配合做好案件查办工作。
自治区烟草专卖局:负责烟草市场违法犯罪动态分析,通报涉烟违法犯罪规律特点,提供涉烟犯罪线索,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打击涉烟违法犯罪活动。
银川海关:负责对走私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按分工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有关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并配合司法机关做好案件查办工作。
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负责涉嫌洗钱案件的资金监测、行政调查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防范和打击涉及现金管理、外汇管理、黄金市场管理、反假币、银行卡管理等方面的违法犯罪活动;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线索,并配合做好案件查办工作。
宁夏银监局:负责通报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案件的总体情况和重大案件查处进展,提出需要协商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和重点案件,研究打击贷款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防范、监督和查处机制;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线索,并配合做好案件查办工作。
宁夏证监局:负责通报涉及证券期货领域经济犯罪案件的总体情况和重大案件查处进展情况,提出需要协商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和重点案件,研究打击涉及证券期货领域经济犯罪活动的防范、监督和查处机制。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线索,并配合做好案件查办工作。
宁夏保监局:负责通报涉及商业保险领域经济犯罪案件的总体情况和重大案件查处进展情况,提出需要协商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和重点案件,研究涉及商业保险领域经济犯罪活动的防范、监督和查处机制;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线索,并配合做好案件查办工作。
自治区金融办:负责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及处置工作,完善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金融机构资本充足度、公司治理、风险管理、资产质量、资金运作和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调研和监管工作,发布风险预警信息,编写工作简报,报送国家有关部委、自治区政府及会商机制成员单位。
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负责掌握全区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协同有关部门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和维权工作,协助公安机关开展知识产权刑事执法保护活动,并为公安机关打击知识产权犯罪提供法律咨询和固定诉讼证据支持。
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加强对办理外汇业务的监督和管理;与各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部门合作,打击“地下钱庄”等非法外汇交易活动及外汇领域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