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公民旁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规定

2020年07月06日23:2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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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99年4月28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石家庄市公民旁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规定》已经1999年4月28日石家庄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特此公告。

1999年5月21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便于公民了解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情况和全市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大事项及其关注的重要问题,根据《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持有本市居民身份证或暂住证在本市居住两年以上者,都可以报名旁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条  旁听会议的公民可以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告的要求,直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申请旁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也可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其他有关机关、社会和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按照分配的旁听会议公民名额推荐。

第四条  申请和被推荐旁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公民,应持身份证和证明身份的信函,在限定的时间内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登记,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批准后领取会议旁听证。

第五条旁听会议的公民在接到旁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知后,应按时到会签到,领取会议有关文件,并在指定的席位就座。

第六条  旁听会议的公民可以旁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

第七条  旁听会议的公民不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上发言。旁听会议的公民如对会议审议的事项有意见,可以书面形式或通过原选举单位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反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也可以召开旁听会议的公民座谈会,直接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旁听会议的公民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会场纪律,自觉维护会场秩序。违者责令其离开会场或取消旁听会议的资格。

第九条  本规定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