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陕西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2000年3月10日渭南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陕西省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和法院、检察院领导人员述职办法》,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述职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进行,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述职对象是,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和任命的市人民政府院市长以外的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以下统称述职人员)。
第四条 述职人员在每届任期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述职一次。
第五条 述职内容:
(一)执宪法、法律、法规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
(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三)廉洁勤政和思想、工作作风情况;
(四)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
(五)工作中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关联法规:
第六条 述职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述职人员起草述职报告。
(二)视察阶段。市人大常委会派出视察组对述职人员有关情况进行视察,并形成视察报告。
(三)述职评议阶段。述职人员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述职,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评议,并形成评议意见。
(四)整改阶段。述职人员按照市人大常委会评议意见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向市人大党委会报告整改情况。在整改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要加强检查,跟踪监督。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确定若干名述职人员述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具体述职人员、述职时间和方法、步骤等,并于述职前两个月通知述职人员及其所在机关或部门。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度述职工作动员大会,安排部署述职工作。述职人员及其所在部门的全体工作人员与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参加会议。
第九条 述职报告要实事求是,正确估价自己的成绩和问题,同时提出改进措施。述职人员在述职前,要广泛听取本部门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下属单位负责人的意见,修改完善述职报告。
第十条 述职报告应在述职前二十日送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初审后,及时分送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人员,以便尽早熟悉情况。
第十一条 在听取述职报告前,市人大常委会派出视察组深入到述职人员所在部门及有关单位进行视察。视察工作分五个步骤进行:
(一)召开述职人员所在部门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及下属单位负责人会议,由述职人员汇报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二)同述职人员所在部门的工作人员和下属单位负责人广泛进行谈话,了解述职人员的情况;
(三)重点走访该部门下属单位及部分县(市、区)对口单位,进一步了解情况;
(四)征求有关领导和纪检机关、组织部门对述职人员的意见;
(五)召开视察组成员会议,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视察报告,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汇报。视察报告应肯定述职人员成绩,明确指出存在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第十二条 视察组在视察过程中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述职和评议时,述职人员应到会听取评议意见,回答提问,表明态度。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述职人员进行评议应做到:
(一)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充分发表意见;
(二)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肯定成绩,指出问题,不回避矛盾;
(三)抓住重点问题,深入进行分析,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述职时,邀请部分市人大代表、市政府有关领导、纪检机关和组织、人事等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发表评议意见。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听取述职和评议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述职人员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进行格次测评。
第十七条 述职评议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将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述职人员的评议意见汇总整理,形成书面意见,反馈给述职人员,同时抄送有关单位和领导。
第十八条 述职人员应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评议意见进行整改。
(一)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评议意见,制定整改方案,逐条落实整改建议;
(二)召开所在部门领导成员会议和全体机关工作人员会议,传达市人大常委会评议意见,报告本人整改方案;
(三)在三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整改情况,并向市人大常委会写出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发布文号:
(2000年3月10日渭南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陕西省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和法院、检察院领导人员述职办法》,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述职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进行,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述职对象是,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和任命的市人民政府院市长以外的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以下统称述职人员)。
第四条 述职人员在每届任期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述职一次。
第五条 述职内容:
(一)执宪法、法律、法规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
(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三)廉洁勤政和思想、工作作风情况;
(四)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
(五)工作中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关联法规:
第六条 述职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述职人员起草述职报告。
(二)视察阶段。市人大常委会派出视察组对述职人员有关情况进行视察,并形成视察报告。
(三)述职评议阶段。述职人员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述职,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评议,并形成评议意见。
(四)整改阶段。述职人员按照市人大常委会评议意见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向市人大党委会报告整改情况。在整改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要加强检查,跟踪监督。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确定若干名述职人员述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具体述职人员、述职时间和方法、步骤等,并于述职前两个月通知述职人员及其所在机关或部门。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度述职工作动员大会,安排部署述职工作。述职人员及其所在部门的全体工作人员与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参加会议。
第九条 述职报告要实事求是,正确估价自己的成绩和问题,同时提出改进措施。述职人员在述职前,要广泛听取本部门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下属单位负责人的意见,修改完善述职报告。
第十条 述职报告应在述职前二十日送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初审后,及时分送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人员,以便尽早熟悉情况。
第十一条 在听取述职报告前,市人大常委会派出视察组深入到述职人员所在部门及有关单位进行视察。视察工作分五个步骤进行:
(一)召开述职人员所在部门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及下属单位负责人会议,由述职人员汇报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二)同述职人员所在部门的工作人员和下属单位负责人广泛进行谈话,了解述职人员的情况;
(三)重点走访该部门下属单位及部分县(市、区)对口单位,进一步了解情况;
(四)征求有关领导和纪检机关、组织部门对述职人员的意见;
(五)召开视察组成员会议,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视察报告,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汇报。视察报告应肯定述职人员成绩,明确指出存在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第十二条 视察组在视察过程中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述职和评议时,述职人员应到会听取评议意见,回答提问,表明态度。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述职人员进行评议应做到:
(一)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充分发表意见;
(二)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肯定成绩,指出问题,不回避矛盾;
(三)抓住重点问题,深入进行分析,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述职时,邀请部分市人大代表、市政府有关领导、纪检机关和组织、人事等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发表评议意见。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听取述职和评议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述职人员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进行格次测评。
第十七条 述职评议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将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述职人员的评议意见汇总整理,形成书面意见,反馈给述职人员,同时抄送有关单位和领导。
第十八条 述职人员应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评议意见进行整改。
(一)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评议意见,制定整改方案,逐条落实整改建议;
(二)召开所在部门领导成员会议和全体机关工作人员会议,传达市人大常委会评议意见,报告本人整改方案;
(三)在三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整改情况,并向市人大常委会写出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