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地税函[2000]31号 2000年8月4日刘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假发票的鉴别及高科技产业的税法解释问题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假发票的鉴定问题
目前我市可以鉴别深圳市地税局监制发票真假的单位除市局以外,还包括地税各征收分局和征收所,纳税人如对发票的真假有疑问,都可就近到征收分局(所)鉴定,并由鉴定机关开具《发票鉴定证明书》。但涉及市国税局或外省市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应由其主管税务机关鉴定。
由于目前假发票是全国较为突出的问题,仅靠税务机关鉴定是不够的,为使纳税人尽快掌握如何鉴定假发票,我局在日常税收宣传中非常注重对假发票识别的宣传,包括如何用肉眼鉴别和用识别仪鉴别。另外,我局正在着手开发发票真伪自动查询系统,到时纳税人只需拨打专门的电话号码就可知道发票的真伪。同时,我们也希望企业财务人员能认真履行鉴别发票真伪的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章第 十四条的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有关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更正、补充。”
关于假发票没收问题。经税务机关鉴定后的假发票并不是没收,而是作为证据供税务机关稽查。另外,假发票是不能作为报销凭证,也不能入帐,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 三十九条的规定,以非法凭证入帐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同时,该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对调出的假发票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发票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关于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法解释问题
目前,我市以高新技术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修订)的通知》(深府[1999]171号)中已有全面明确的规定,纳税人如有疑问可向我局税政业务处或各分局咨询窗口咨询。
关于成立税务局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办公室的问题。税务机关作为市政府的职能部门,机构的设置和调整均需要市政府批准,因此该方案需要由市政府研究决定,我们可以把您的意见向有关部门反映。另外,目前市政府已设立了高新技术办公室,其职能就是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的行业管理,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在我市的发展。
最后非常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沈文,联系电话:3336333转3820
联系人:邹剑雄,联系电话:3336333转3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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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地税函[2000]31号 2000年8月4日刘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假发票的鉴别及高科技产业的税法解释问题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假发票的鉴定问题
目前我市可以鉴别深圳市地税局监制发票真假的单位除市局以外,还包括地税各征收分局和征收所,纳税人如对发票的真假有疑问,都可就近到征收分局(所)鉴定,并由鉴定机关开具《发票鉴定证明书》。但涉及市国税局或外省市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应由其主管税务机关鉴定。
由于目前假发票是全国较为突出的问题,仅靠税务机关鉴定是不够的,为使纳税人尽快掌握如何鉴定假发票,我局在日常税收宣传中非常注重对假发票识别的宣传,包括如何用肉眼鉴别和用识别仪鉴别。另外,我局正在着手开发发票真伪自动查询系统,到时纳税人只需拨打专门的电话号码就可知道发票的真伪。同时,我们也希望企业财务人员能认真履行鉴别发票真伪的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章第 十四条的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有关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更正、补充。”
关于假发票没收问题。经税务机关鉴定后的假发票并不是没收,而是作为证据供税务机关稽查。另外,假发票是不能作为报销凭证,也不能入帐,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 三十九条的规定,以非法凭证入帐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同时,该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对调出的假发票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发票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关于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法解释问题
目前,我市以高新技术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修订)的通知》(深府[1999]171号)中已有全面明确的规定,纳税人如有疑问可向我局税政业务处或各分局咨询窗口咨询。
关于成立税务局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办公室的问题。税务机关作为市政府的职能部门,机构的设置和调整均需要市政府批准,因此该方案需要由市政府研究决定,我们可以把您的意见向有关部门反映。另外,目前市政府已设立了高新技术办公室,其职能就是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的行业管理,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在我市的发展。
最后非常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沈文,联系电话:3336333转3820
联系人:邹剑雄,联系电话:3336333转3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