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委办[2002]6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中办发[2001]22号),保证我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与WTO协定和我国的对外承诺相一致,并使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的其他政策措施在全省范围内得到全面、准确地实施,这是维护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客观要求,也是各级党委、政府及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或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和杭州、宁波市政府颁布的规章;各级党委、政府及政府部门(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等特殊经济区)、法定授权机构(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机构职能“三定”方案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非行政组织)制定的与贸易有关的政策措施。
与贸易有关的政策措施是指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四个方面内容的政策措施。凡是现行有效的上述有关政策措施,不论是何时制定的,不论以何种形式发布的,都属于清理范围。
清理的重点,是改革开放以来制定的政策措施。
二、清理工作的原则
清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必须严格遵循中央确定的法制统一原则、非歧视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和中办发[2001]22号文件中提出的20条标准。凡是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或者不符合WTO协定和我国政府对外承诺,或者超越地方法定权限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应当一律予以修改或废止。修改后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以前没有公开但仍需执行的政策措施,都要在政府公报或者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公布。乡镇一级应采取张贴公告的方式公布。
这次清理工作是我国加入WTO,严格履行国际义务的具体行动,也是行政管理体制、行为方式适应WTO规则的基础步骤。各地、各部门要从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出发,在清理工作中切实做到“四个结合”:
(一)与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促进对外开放相结合。遵循WTO非歧视原则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体制改革的方向是一致的。各地、各部门要以清理工作为契机,打破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对进口商品以及外国人的知识产权要与本国商品以及本国人的知识产权一视同仁,对来自WTO不同成员的商品、服务、投资或者知识产权要同等对待。要加快建立与国际贸易规则接轨的市场体制,进一步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吸引外来投资和扩大对外贸易,推动我省经济更广泛融入世界经济体系。
(二)与转变政府职能和推进行政审批改革相结合。清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其实质是对政府职能、管理行为、管理方式的调整。各级政府及部门要按照机构改革的原则和要求,尽快改变不适应WTO规则的干预经济方式,进一步削减不必要的行政审批项目,把政府职能转变到宏观调节、社会管理、市场监督和公共服务上来,为市场经济发展创造一个公开、透明、统一、有效的制度环境。
(三)与研究运用WTO规则、保护和发展自己相结合。既要修改或者废止与WTO规则和中央政府对外承诺不相符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履行国际义务,同时也要充分行使WTO协定的权利,依法保护发展我省的相关产业。要进一步完善地方立法和制定政策的工作机制,研究和消化WTO的权利性规则,利用例外条款和过渡期安排,制定、完善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
(四)与健全备案、审查机制相结合。通过这次清理工作,要进一步规范政策措施的制定程序,严格审查把关,杜绝再出台新的不符合清理原则和标准的政策措施。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一经发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政策措施,要及时督促纠正或者予以撤销,造成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 的责任。
三、清理工作的要求
(一)突出重点,分步进行。这次清理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要求高,应当区分轻重缓急。目前,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已进入修订阶段,下一阶段要集中力量清理各类与贸易有关的政策文件,重点是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几年出台的文件。在清理方式上,按照由近及远、先易后难、清理一批、公布一批的要求有序进行。
(二)严格标准,认真审查。这次清理工作专业性强,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研究、理解和把握WTO协定和我国对外承诺的内容,严格按照中央确定的原则和标准,对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逐一对照检查,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不能因为工作疏漏引发国际贸易争端,损害中央政府在国际上的形象。党委部门文件涉及需要社会普遍执行的规定,宜改为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不宜改为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或者条件不成熟的,可以改为政府文件形式公布。工、青、妇等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团体组织,如制定的文件中涉及与贸易有关的政策规定,应当一律予以废止,今后不得作出类似规定。
(三)分级负责,限期完成。清理工作实行各级党委、政府负责制。
各地、各 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成立专门班子,抽调专业人员,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开展。上一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下一级党委、政府清理工作的检查、督促,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哪个地方、哪个部门因清理工作不力,违反WTO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引发国际贸易争端,那个地方、那个部门的主要领导要承担责任。本级政府部门的清理结果报本级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下一级政府的清理结果报上一级政府法制办备案。省政府法制办要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加强对清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业务培训。各地、各部门在清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业务培训。各地、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法制办反映。全省清理工作在今年3月底前完成。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