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2]5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从2001年12月开始,全省村(牧)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陆续在各地展开。目前,西宁、海东等地区的一些县(区)的换届选举工作已基本结束,其它地区正在进行。总体上看,大部分地区认真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和《青海省村(牧)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下简称《选举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充分尊重广大村(牧)民群众的民主政治权利,选举工作进展比较顺利,但个别地区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基层干部对有关选举法规和政策掌握不准,对一些法律条文的理解还存在歧义,未能很好地履行指导职能,个别村因此造成选举失败,导致村民越级上访,出现了不安定因素。为进一步做好村(牧)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明确换届选举的有关法律规定
(一)关于如何产生村(牧)民选举委员会的问题。
根据《组织法》第十三条和《选举办法》第九条规定,村(牧)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牧)民选举委员会负责主持。村(牧)民选举委员会由村(牧)民会议或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未经村(牧)民会议同意,由乡(镇)党委或政府指定或直接由乡镇党委或政府负责人直接主持村(牧)民委员会选举大会的做法是违法的。
(二)关于村(牧)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程序问题。
根据《选举办法》第三、第四条规定,村(牧)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3―7人组成,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委员是村(牧)民委员会的三种职务称谓,应由村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如果采取先选举村(牧)民委员会委员,然后在委员中二次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这种做法形成了事实上的间接选举,违背了村(牧)民委员会直接选举的基本原则,是违法的。
(三)关于可否对村(牧)民委员会候选人实行资格审查的问题。
根据《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凡年满18周岁、享有合法政治权利的本村村民,都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除此而外,任何限制村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都是违背《组织法》的。因此,不允许以任何借口对经合法程序推选出的候选人提出其他限制条件。
(四)关于可否以户代表或村(牧)民代表会议形式进行选举的问题。
根据《组织法》第十一条、《选举办法》第四条规定,村(牧)民委员会由村(牧)民直接选举产生。户代表和村(牧)民代表会议选举实际上剥夺了一部分选民的选举权,造成了事实上的间接选举,违背了村(牧)民委员会直接选举的基本原则,是违法的。因此,要坚决反对和杜绝间接选举的现象发生。
(五)关于候选人的提名方式问题。
目前常见的候选人提名基本上有两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由有选举权的村民按照一人一票的原则或10人联名的方法,在不确定职务的情况下直接提名候选人。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差额比例,由村(牧)民选举委员会召开村(牧)民会议进行预选,按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再进行正式投票选举。
第二种方式:事先设计一张提名预选票,票样如下:
┌───┬───┬─────┬───────────┐
│ 职务 │主 任│ 副主任 │ 委 员 │
├───┼───┼──┬──┼──┬──┬──┬──┤
│候选人│ │││││││
│姓 名│ │││││││
├───┼───┴──┴──┴──┴──┴──┴──┤
│ │1、提名主任候选人1人,副主任候选人2名,委 │
│ │员候选人4名,等于或少于提名名额的选票有效 │
│ 说 │,多于提名名额的选票无效;│
│ │ │
│ │2、提名的候选人无法辨认或乱写乱画的选票无 │
│ │效; │
│ 明 │ │
│ │3、无公章的选票无效。 │
│ │ │
└───┴─────────────────────┘
即在事先已经确定候选人职务的基础上由选民一次性提名候选人,从得票高者依次选定。
上述两种方式的提名候选人都是等额提名。
(六)关于设计选票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选票的设计是选举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事关选举的成败和村民民主意志的表达。因此,在设计选票时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选票的设计和采用应与候选人的提名方式紧密结合。如果候选人的提名采取的是第一种提名方式,经过预选产生正式候选人,那么选票上正式候选人的姓名与拟被选举的职务就应是至对应的,即一个正式候选人的姓名只能出现在一个相应的职务栏中;如果候选人的提名采取的是第二种提名方式,即通过预选票方式提名产生的,未经预选,那么选票上正式候选人的姓名与拟被选举的职务就不一定是至对应的,即一个正式候选人的姓名有可能在一个以上的职务栏中同时出现。具体应用要视候选人的提名产生方式而定。
2、严格按照村民直接提名的原则确定候选人。坚决禁止违背村民意愿、人为地调整候选人拟选职务的做法。
(七)关于计票中是否适用下加法的问题。
由于我省《选举办法》未作此规定,因此,如果在选票中出现一个候选人同时对应两种以上职务的情况,不得采用下加法(即将高职务得票与低职务得票相加)计票。
(八)关于可否以村民代表会议形式提名候选人的问题。
根据《组织法》和《选举办法》关于“村(牧)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原则,禁止以村(牧)民代表会议或户代表会议等间接民主的形式提名候选人,否则,是违法的。
(九)关于“无人当村干部”问题的处理原则。
我省是经济欠发达省份,由于种种原因,个别地区出现了无人愿意当村干部的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牧区基层组织建设。要认真解决好这类问题,坚决杜绝由于无人愿意当村干部就采取违法任命或指定村干部和逾期不依法选举的现象。要选派乡镇干部深入村户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教育群众树立集体感和荣誉感,同时,要帮助这类村解决好干部报酬问题,解除村干部的后顾之忧。
二、加强学习,进一步加大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力度
各级政府及其民政部门要认真学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青海省村(牧)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有关村委会选举方面的法律、法规,正确理解法律、法规的涵义,把村(牧)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作为今年上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好职能作用,深入调查研究,密切关注换届选举动态,加大指导力度,保质保量地完成这次换届选举工作任务。同时,要采取多种措施和形式,进一步加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和法律解释工作,使广大村(牧)民群众真正做到知法、懂法、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三、认真做好信访接待工作
各级政府及其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因换届选举而导致的群众来信来访案件。在换届选举前,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做到掌握全局,心中有数。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会同乡(镇、办事处)党委、政府认真分析,制定切实的解决预案,尽力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对于已经受理的群众来信来访,要认真做好接待、记录和调查工作。属于法律应用方面的问题,应依法答复;问题复杂的,要及时向党委、人大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绝不允许对群众来信来访采取推、托或不理不问的态度。对由于有关部门失职而导致群众不满和越级上访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2]5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从2001年12月开始,全省村(牧)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陆续在各地展开。目前,西宁、海东等地区的一些县(区)的换届选举工作已基本结束,其它地区正在进行。总体上看,大部分地区认真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和《青海省村(牧)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下简称《选举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充分尊重广大村(牧)民群众的民主政治权利,选举工作进展比较顺利,但个别地区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基层干部对有关选举法规和政策掌握不准,对一些法律条文的理解还存在歧义,未能很好地履行指导职能,个别村因此造成选举失败,导致村民越级上访,出现了不安定因素。为进一步做好村(牧)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明确换届选举的有关法律规定
(一)关于如何产生村(牧)民选举委员会的问题。
根据《组织法》第十三条和《选举办法》第九条规定,村(牧)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牧)民选举委员会负责主持。村(牧)民选举委员会由村(牧)民会议或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未经村(牧)民会议同意,由乡(镇)党委或政府指定或直接由乡镇党委或政府负责人直接主持村(牧)民委员会选举大会的做法是违法的。
(二)关于村(牧)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程序问题。
根据《选举办法》第三、第四条规定,村(牧)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3―7人组成,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委员是村(牧)民委员会的三种职务称谓,应由村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如果采取先选举村(牧)民委员会委员,然后在委员中二次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这种做法形成了事实上的间接选举,违背了村(牧)民委员会直接选举的基本原则,是违法的。
(三)关于可否对村(牧)民委员会候选人实行资格审查的问题。
根据《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凡年满18周岁、享有合法政治权利的本村村民,都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除此而外,任何限制村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都是违背《组织法》的。因此,不允许以任何借口对经合法程序推选出的候选人提出其他限制条件。
(四)关于可否以户代表或村(牧)民代表会议形式进行选举的问题。
根据《组织法》第十一条、《选举办法》第四条规定,村(牧)民委员会由村(牧)民直接选举产生。户代表和村(牧)民代表会议选举实际上剥夺了一部分选民的选举权,造成了事实上的间接选举,违背了村(牧)民委员会直接选举的基本原则,是违法的。因此,要坚决反对和杜绝间接选举的现象发生。
(五)关于候选人的提名方式问题。
目前常见的候选人提名基本上有两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由有选举权的村民按照一人一票的原则或10人联名的方法,在不确定职务的情况下直接提名候选人。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差额比例,由村(牧)民选举委员会召开村(牧)民会议进行预选,按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再进行正式投票选举。
第二种方式:事先设计一张提名预选票,票样如下:
┌───┬───┬─────┬───────────┐
│ 职务 │主 任│ 副主任 │ 委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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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提名主任候选人1人,副主任候选人2名,委 │
│ │员候选人4名,等于或少于提名名额的选票有效 │
│ 说 │,多于提名名额的选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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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提名的候选人无法辨认或乱写乱画的选票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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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无公章的选票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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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在事先已经确定候选人职务的基础上由选民一次性提名候选人,从得票高者依次选定。
上述两种方式的提名候选人都是等额提名。
(六)关于设计选票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选票的设计是选举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事关选举的成败和村民民主意志的表达。因此,在设计选票时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选票的设计和采用应与候选人的提名方式紧密结合。如果候选人的提名采取的是第一种提名方式,经过预选产生正式候选人,那么选票上正式候选人的姓名与拟被选举的职务就应是至对应的,即一个正式候选人的姓名只能出现在一个相应的职务栏中;如果候选人的提名采取的是第二种提名方式,即通过预选票方式提名产生的,未经预选,那么选票上正式候选人的姓名与拟被选举的职务就不一定是至对应的,即一个正式候选人的姓名有可能在一个以上的职务栏中同时出现。具体应用要视候选人的提名产生方式而定。
2、严格按照村民直接提名的原则确定候选人。坚决禁止违背村民意愿、人为地调整候选人拟选职务的做法。
(七)关于计票中是否适用下加法的问题。
由于我省《选举办法》未作此规定,因此,如果在选票中出现一个候选人同时对应两种以上职务的情况,不得采用下加法(即将高职务得票与低职务得票相加)计票。
(八)关于可否以村民代表会议形式提名候选人的问题。
根据《组织法》和《选举办法》关于“村(牧)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原则,禁止以村(牧)民代表会议或户代表会议等间接民主的形式提名候选人,否则,是违法的。
(九)关于“无人当村干部”问题的处理原则。
我省是经济欠发达省份,由于种种原因,个别地区出现了无人愿意当村干部的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牧区基层组织建设。要认真解决好这类问题,坚决杜绝由于无人愿意当村干部就采取违法任命或指定村干部和逾期不依法选举的现象。要选派乡镇干部深入村户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教育群众树立集体感和荣誉感,同时,要帮助这类村解决好干部报酬问题,解除村干部的后顾之忧。
二、加强学习,进一步加大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力度
各级政府及其民政部门要认真学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青海省村(牧)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有关村委会选举方面的法律、法规,正确理解法律、法规的涵义,把村(牧)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作为今年上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好职能作用,深入调查研究,密切关注换届选举动态,加大指导力度,保质保量地完成这次换届选举工作任务。同时,要采取多种措施和形式,进一步加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和法律解释工作,使广大村(牧)民群众真正做到知法、懂法、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三、认真做好信访接待工作
各级政府及其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因换届选举而导致的群众来信来访案件。在换届选举前,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做到掌握全局,心中有数。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会同乡(镇、办事处)党委、政府认真分析,制定切实的解决预案,尽力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对于已经受理的群众来信来访,要认真做好接待、记录和调查工作。属于法律应用方面的问题,应依法答复;问题复杂的,要及时向党委、人大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绝不允许对群众来信来访采取推、托或不理不问的态度。对由于有关部门失职而导致群众不满和越级上访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