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12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0年07月06日23:4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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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布文号: 川办发[2012]3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12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

关于2012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

(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纠风办2012年纠风工作部署和省纪委九届九次全会关于纠风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2012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着力解决社会反映强烈的一些行业领域乱收费问题,大力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为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次党代会胜利召开营造良好氛围,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切实加大重点领域专项治理工作力度。

1.坚决纠正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贯彻中央、省委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落实省纪委、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的意见》。建立健全扶贫资金项目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监管工作合力。紧紧围绕各地、各部门履职情况、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关键环节、扶贫项目完成情况加强监督检查。组织开展随机抽查、专项检查、暗访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问题。督促扶贫资金项目管理部门认真落实省市县乡村五级公示制度,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度,强化全程监管。充分发挥项目所在地乡(镇)纪委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群众监督员的监督作用。及时处理涉及扶贫资金项目的信访问题,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2.坚决纠正涉农乱收费和侵害农民土地权益问题。继续加强农民负担监管工作,加强涉农收费监管,落实收费公示制,坚决纠正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农民建房、水利灌溉、农机服务等方面乱收费行为。深化面向农村村级组织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专项清查,严禁在农村基础设施、农村公共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等领域以及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中,向村级组织和农民转嫁摊派资金、强行抵扣、搭车收费等,建立健全向村级组织收费审核制度。继续抓好“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问题专项清理,强化清理成果运用,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完善财政奖补办法。加强农村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坚决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征地、补偿不到位、截留挪用征地补偿款等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

3.坚决纠正教育乱收费问题。集中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坚决制止以举办升学培训班、跨区域招生、招特长生为名的收费。严格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坚决纠正以任何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教辅材料以及课堂内容课外补并收费等行为。全面完成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清理规范任务,严禁以改制为名乱收费。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合理确定学前教育收费标准。继续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推进全省高考电子监察。严格规范高校收费行为,禁止以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中外合作办学名义乱收费。强化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等教育经费拨付使用情况的监管,确保教育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4.坚决纠正物流领域乱收费和公路“三乱”问题。深入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依法全面清理公路超期收费、通行费标准偏高等违规及不合理收费,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加大公路收费和执法监管力度,坚决取缔违法收费,督促限期整改违规收费并追缴所得。规范涉路涉车执法行为,严肃查处以罚代管、只罚不纠等问题。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提高车辆检测水平和通行效率。规范和降低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社区菜市场等农产品市场收费。

5.坚决纠正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问题。集中开展零售商向供应商违规收费问题清理整顿,严禁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签订合同费、新品进店费、开户费等不合法、不合规费用。规范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行为,督促零售商按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提供相应服务、开具发票并按规定纳税。严格执行零售商向供应商收费明码标价制度,依法确定收费(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价格)、收费条件等。
(二)深入推进其他专项治理开展。

1.深化纠正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不正之风。认真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建立健全地方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各负其责、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调查制度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药品质量监管,建立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深入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违纪行为,依法查处监管不力、推诿扯皮、失职渎职等行为。

2.深化纠正保障性住房建设、配置等环节的不正之风。督促各地抓好2011年已开工项目的续建工作,做好2012年项目开工建设工作,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监管制度,完善分配细则,强化公开公示,确保分配公平公正。开展分配管理专项督查,严肃查处骗购骗租、变相福利分房、利用职权侵占以及违规转租、转借、转售、闲置保障房等行为。

3.深化纠正违法违规征地拆迁问题。严格执行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法律法规,加强对征地拆迁行为的监管,严肃查处以非法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

4.深化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巩固和深化药品、医用耗材集中上网阳光采购工作成果,完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完善医德医风考评机制,进一步规范诊疗服务行为,严肃查处滥检查、大处方、乱收费、索要和收受红包等问题。加强对医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5.深化治理庆典研讨会论坛过多过滥问题。巩固庆典研讨会论坛专项治理成果,将清理规范博览会、运动会纳入专项治理范围,坚决纠正违规举办活动行为。

在抓好以上专项治理工作的同时,还要抓好以下工作:开展公务员考录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中的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坚决纠正和查处违反招录规程、暗箱操作、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坚决纠正银行业金融机构乱收费问题,开展商业银行收费专项检查,深入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专项治理,清理规范收费项目,坚决取消不符合国家法规政策及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集中整治商业银行在贷款过程中强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不明码标价等行为。坚决纠正电信领域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集中整治违规收费、恶意误导消费者等突出问题,加强电信服务质量监管,强化社会监督措施。继续加强对强农惠农富农资金、救灾救济资金、移民资金、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以及其他涉及民生的政府专项资金的监管,建立健全强农惠农富农资金使用管理等责任追究制度。继续做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切实抓好惠企政策贯彻落实、涉企收费清理规范等工作。

上述专项治理等工作,要按照已经明确的责任分工抓好落实。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针对其他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

(三)不断强化政风行风建设。

1.进一步强化政风行风建设。督促有关部门和行业深化政风行风建设,健全职业道德规范;把政风行风建设融入业务管理中,充分发挥对系统的监管、指导和表率作用,切实解决本系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创建人民满意的部门和行业活动;大力推行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

2.进一步深化民主评议。抓好行政执法职能部门民主评议结果的运用,督促相关部门对评议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认真落实本部门加强政风行风建设的意见。进一步规范民主评议工作,开展民主评议基层站所和服务窗口活动,促进纠风重点部门和行业带头做好系统评议。

3.进一步创新政风行风热线工作。拓展“阳光政务”热线载体,全面推广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联动的政风行风热线模式。围绕纠风专项治理重点工作谋划热线节目,提高上线话题的针对性。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增强热线工作的实效性。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各部门要站在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积极主动抓好纠风工作,切实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不断健全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担负起全面领导本地区纠风工作的责任,强化工作指导。各部门、各行业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原则,细化工作任务,严格目标考核,确保任务落实。重点领域专项治理的牵头部门要尽快制定工作方案和实施意见,加强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各级纠风办和发展改革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牵头抓总和组织协调工作。
(二)健全制度,强化考核。针对重点领域乱收费问题,实行项目收费公示制度和听证制度,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建立深化治理的长效机制。紧紧围绕专项治理、政风行风建设、案件查处、制度建设等内容,以群众满意为根本标准,以日常考核、年度考核、专项工作评估为主要内容,强化纠风工作考核。把纠风工作考核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政府绩效管理、民主评议等相结合,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强化监督,严格问责。围绕重点领域专项治理工作,认真开展监督检查,把工作重心放到基层站所、营业网点,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政、以权以业谋私、与民争利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加大案件查办力度,把监督检查与专项治理、案件查处、行政问责有机结合起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案件,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要高度重视并支持新闻舆论和利益相关方的监督,典型案件要予以通报或曝光,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

(四)注重调研,总结经验。近年来,纠风工作在改革中发展、在继承中创新,领域不断拓宽、内容不断丰富,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要认真调研、深入总结,准确把握工作规律,不断适应时代发展和实践需要,努力推进纠风工作在理念思路、工作内容、方式方法、体制机制上的创新,不断增强纠风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