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区第五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

2020年07月06日23:3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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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03]2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更好地发挥社区居委会在推进城镇社区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居委会组织法》),现就做好全区第五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社区居晏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重要意义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实现人民民主的重要组织形式。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完善城市居民自治,建设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因此,各级政府要从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扩大基层民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的重要意义。
这次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要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居委会组织法》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城镇社区建设的决定》为依据;以保障社区居民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和提高社区居民自治水平、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为目的;以“民主、公平、公开、竞争、择优”为原则,真正把模范遵宪法和法律,政治上坚强、办事公道、密切联系群众、有较高文化素质和较强工作能力、热爱社区居委会工作、能为社区居民服务的人选入社区居委会班子,并通过换届选举,健全和完善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和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提高我区社区居委会建设的整体水平,为建设管理有序、文明作和的新型社区提供组织保证。

二、依法加强领导监督机制,规范选举程序
全区第五届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统一于2003年3月至10月进行,凡届满3年的必须依法进行换届选举。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推迟换届选举的,要按程序逐级审批。市(县、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街道、镇(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这次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依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镇(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民政部门进行协调、指导、检查验收。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选举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各市(县、区)和街道办事处,设社区居委会的镇(乡)人民政府都要成立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同级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可代行其职责),指导小组要从本地实际出发,通过培训、讲座、会议等形式,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教育;制定好本辖区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方案;指导、检查、监督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开展选举工作,坚决制止和纠正有法不依、以言代法、遏制民主,特别是不经选举、罢免程序而任命、撤换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违法行为,要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对反映换届选举中的问题,要认真调查分析,及时依法解决,绝不允许打击报复;要发挥居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维护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各市(县、区)要对每个街道、镇(乡)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验收,并及时上报换届选举总结,自治区民政厅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市、县(区)的换届选举工作进行抽查。

三、完善规章制度,增强居民民主自治意识
民主选举是增强居民民主法制意识,完善居民自治的关键,是建设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的基础。因此,各级政府要以换届选举为契机,以扩大基层民主,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为目的,指导社区居委会完善居民自治组织,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在加强城市基层管理,维护城市社会稳定,促进城市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城镇社区建设的决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社区建设“十五”规划的通知》精神,建立健全居民自治的各项规章制度,改善社区居委会的工作条件,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深化居民自治活动。各地要结合社区建设开展社区居民自
治示范活动,努力提高社区居民自治水平。要注重培植社区居民自治典型,发挥典型引路、榜样示范的作用,使社区居委会真正成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墓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各地要把宣传教育贯穿于换届选举的全过程,通过对《居委会组织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城镇社区建设的决定》的宣传,增强干部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激发居民群众参政议政、当家作主的政治热情。

 
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