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云南省委组织部
发布文号: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州(市)和县(市、区)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的表决,以及全委会闭会期间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地(州、市)、县(市、区)和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上一级领导兼任的除外),应当由上一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因个别特殊情况需要任用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常委会议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条 全委会表决任用、推荐下一级党委、政府正职人选,必须经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并经党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征求同级纪委意见后,由党委常委会提名,党委全委会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第四条 全委会的表决在党委常委会的领导下进行。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或主持。
第五条 投票表决设监票人、计票人若干名。监票人由党委常委会从不是提名人选的委员中提名,提交全委会审议通过。计票人员由党委常委会从工作人员中指定。监票人和计票人实行公务回避。
第六条 全委会的表决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布党委常委会提名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名单。表决票上的党政正职人选名单分列,各按姓名笔画为序。
(二)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组织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用理由等情况。
(三)对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进行审议。
(四)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中,收回的表决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表决票,表决有效;收回的表决票多于发出的表决票,表决无效,应重新投票表决。
党委候补委员和列席全委会的领导干部,在讨论酝酿过程中可以发表意见或建议,不参加投票表决。
(五)宣布表决结果。投票结束后,计票人员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当场计票。计票完毕,由监票人向主持人报告计票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计票结果。
第七条 对审议中提出的有关问题,由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组织部门负责人作出说明。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由党委常委会决定是否暂缓表决。
第八条 全委会表决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委员可投赞成票、不赞成票或者弃权票,也可另提他人。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形成决定。未到会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
第九条 全委会投票表决未获通过的拟任人选或推荐人选,如党委常委会就同一职位再次提名,必须提交另一次全委会表决。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
第十条 暂缓表决的,党委常委会应当在下一次全委会前作出是否继续提名的决定。继续提名的,应当提交全委会表决。
第十一条 全委会闭会期间,个别特殊情况需要任用的,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征求全委会委员的意见:
(一)由党委组织部门将征求意见表、提名人选的基本情况、提名理由等材料,以书面形式送达全委会成员。
(二)全委会成员收到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意见以书面形式向组织部门反馈。对提名人选,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的意见。未提出意见或者逾期不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征求候补委员的意见不设“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栏目,只设反映情况栏目。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7天。
如遇特殊情况,全委会成员本人可以电话或者口头方式反馈意见,组织部门指定专人做好记录,并与其他书面意见一并汇总。
(三)由组织部门将征求意见情况向党委常委会汇报。
第十二条 经征求意见,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不同意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的,党委常委会应当作出不予任用或推荐的决定。
第十三条 全委会成员反映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有重大问题的,党委常委会应当责成有关部门尽快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及时作出是否任用或推荐的决定。对署名反映问题的,应将核实情况向反映情况的全委会成员反馈。
第十四条 全委会表决通过或党委常委会决定任用的拟任人选,需按法律规定和有关程序办理任职手续,并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期间,如对拟任人选有重大问题的反映,党委组织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共同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情况,由党委常委会作出是否任用、推荐的决定,并由党委组织部门将情况通报全委会成员。
第十五条 全委会审议拟任用、推荐人选时,委员是拟任人选或推荐人选,以及与拟任人选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必须回避。待审议后参加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 在全委会表决和征求意见过程中,任何人不得进行串联、拉票、诬陷诽谤他人等非组织活动。对进行非组织活动的,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弄虚作假、伪造投票结果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撤销表决决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七条 党的地区委员会委员会议讨论决定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按照《云南省各级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投票表决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发布文号: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州(市)和县(市、区)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的表决,以及全委会闭会期间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地(州、市)、县(市、区)和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上一级领导兼任的除外),应当由上一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因个别特殊情况需要任用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常委会议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条 全委会表决任用、推荐下一级党委、政府正职人选,必须经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并经党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征求同级纪委意见后,由党委常委会提名,党委全委会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第四条 全委会的表决在党委常委会的领导下进行。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或主持。
第五条 投票表决设监票人、计票人若干名。监票人由党委常委会从不是提名人选的委员中提名,提交全委会审议通过。计票人员由党委常委会从工作人员中指定。监票人和计票人实行公务回避。
第六条 全委会的表决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布党委常委会提名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名单。表决票上的党政正职人选名单分列,各按姓名笔画为序。
(二)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组织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用理由等情况。
(三)对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进行审议。
(四)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中,收回的表决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表决票,表决有效;收回的表决票多于发出的表决票,表决无效,应重新投票表决。
党委候补委员和列席全委会的领导干部,在讨论酝酿过程中可以发表意见或建议,不参加投票表决。
(五)宣布表决结果。投票结束后,计票人员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当场计票。计票完毕,由监票人向主持人报告计票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计票结果。
第七条 对审议中提出的有关问题,由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组织部门负责人作出说明。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由党委常委会决定是否暂缓表决。
第八条 全委会表决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委员可投赞成票、不赞成票或者弃权票,也可另提他人。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形成决定。未到会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
第九条 全委会投票表决未获通过的拟任人选或推荐人选,如党委常委会就同一职位再次提名,必须提交另一次全委会表决。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
第十条 暂缓表决的,党委常委会应当在下一次全委会前作出是否继续提名的决定。继续提名的,应当提交全委会表决。
第十一条 全委会闭会期间,个别特殊情况需要任用的,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征求全委会委员的意见:
(一)由党委组织部门将征求意见表、提名人选的基本情况、提名理由等材料,以书面形式送达全委会成员。
(二)全委会成员收到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意见以书面形式向组织部门反馈。对提名人选,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的意见。未提出意见或者逾期不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征求候补委员的意见不设“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栏目,只设反映情况栏目。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7天。
如遇特殊情况,全委会成员本人可以电话或者口头方式反馈意见,组织部门指定专人做好记录,并与其他书面意见一并汇总。
(三)由组织部门将征求意见情况向党委常委会汇报。
第十二条 经征求意见,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不同意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的,党委常委会应当作出不予任用或推荐的决定。
第十三条 全委会成员反映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有重大问题的,党委常委会应当责成有关部门尽快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及时作出是否任用或推荐的决定。对署名反映问题的,应将核实情况向反映情况的全委会成员反馈。
第十四条 全委会表决通过或党委常委会决定任用的拟任人选,需按法律规定和有关程序办理任职手续,并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期间,如对拟任人选有重大问题的反映,党委组织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共同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情况,由党委常委会作出是否任用、推荐的决定,并由党委组织部门将情况通报全委会成员。
第十五条 全委会审议拟任用、推荐人选时,委员是拟任人选或推荐人选,以及与拟任人选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必须回避。待审议后参加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 在全委会表决和征求意见过程中,任何人不得进行串联、拉票、诬陷诽谤他人等非组织活动。对进行非组织活动的,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弄虚作假、伪造投票结果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撤销表决决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七条 党的地区委员会委员会议讨论决定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按照《云南省各级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投票表决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