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委办发[2003]24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省政协办公厅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省政协办公厅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
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形式。多年来,广大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紧紧围绕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运用提案形式,履行职能,建言献策,对于推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促进我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促进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努力提高提案办理工作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国政协办公厅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3]8号)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浙江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对提案办理工作的领导
各提案承办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巩固和完善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政协提案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指派专人分管,做到有部署、有督促、有检查。要确定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办理工作,并注意提高提案办理人员素质,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责任,不断提高办理工作质量。
二、具体办理工作
(一)交办。省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在政协会议闭幕后,召开交办会进行集中交办。交办会由省政协办公厅会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召开,省委、省政府、省政协分管领导以及各承办单位负责人参加。闭会期间的提案,以省政协办公厅的名义及时送交承办单位。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后,要逐件清点、核对、签收。如发现确实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提案,要在交办后15日内与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协商调整承办单位,不得搁置不报或自行转送其他单位,以免延误办理工作。对涉及提案人所在单位职权范围的提案,应当由上级领导部门或本单位主要领导研究办理。
(二)分办和会办。凡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提案,由有关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人。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会办单位应在收到提案2个月内将书面会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主办单位要积极主动地与会办单位进行沟通,并将意见汇总后及时答复提案人;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要协商一致后再答复提案人。
(三)办理期限。提案一般应在交办后3个月内办复。如确因问题复杂,办理难度大,经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同意,可适当延长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对个别因客观原因确实不能按时办复的提案,应在当年内先作简复,待有结果后再作补充答复。
(四)办理要求。各提案承办单位要以积极负责的态度,求真务实的精神,不断提高提案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凡提案所提问题应予解决并具备解决条件的,要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应计出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应实事求是地向提案人作出说明,取得理解。
(五)复文要求。提案复文要按规定格式行文,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并加盖公章。在复文右上角处,根据办复情况作出不同标记:提案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提案所提问题部分解决或已列入计划准备解决的,用“B”标明;提案所提问题因受条件限制留作参考或不可行的,用“C”标明。
复文直接寄每位提案人,同时一式两份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及提案人所在地政协,党委部门办理的提案,复文同时抄送省委办公厅;政府部门办理的提案,复文同时抄送省政府办公厅。承办单位在提案办结后要及时将复文复制在软盘上或通过电子邮件送交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
(六)征询意见。承办单位在寄送复文时要随寄《提案处理情况征询意见表》,联名提案的,只需寄送提案领衔人。承办单位应将提案人反馈的《意见表》汇总后复印分别送交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省政府督查室。如提案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或有其他意见,承办单位应作进一步的研究和答复。
三、重点提案和集体提案的办理
经省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重点提案,由省政协主席、副主席根据分工进行重点督办。重点提案承办单位要确定主要领导负责办理工作,制定办理方案.办理意见应经集体讨论研究后,报省委办公厅或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再行答复。
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以组织名义提出的集体提案,由省政协办公厅直接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研究处理。
四、加强与提案人的联系和支持政协开展有关工作
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要采取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提案者等形式,加强与提案人的沟通和联系,推动提案办理工作。在正式答复前,要与提案领衔人联系,及时沟通情况,主动征询办理意见。对于省政协组织的主席督办重点提案、视察办理工作、提案办理“回头看”和走访承办单位等活动,承办单位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单位负责人要通报办理情况,听取意见,改进工作。
五、推荐优秀提案
承办单位在办复提案的同时,要做好优秀提案的推荐工作。优秀提案的标准是:
(一)提案内容围绕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本省重要事务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
(二)提案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和可行性,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三)提案所提建议对长远规划、宏观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承办单位改进工作有明显的作用;
(四)提案被有关单位采纳后,产生了较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办理工作的总结考核
提案办理结束后,各承办单位要及时做好工作总结。承办10件以上提案的单位要作出书面总结,报上级主管部门和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将在每年第四季度召开的省政协常委会议上,通报政府系统提案办理的情况。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对党委、政府部门和群众团体的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协调,并定期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各承办单位的按期办结率、解决问题率、与委员的面商率及提案人对办理工作的满意率。定期会同省政协办公厅开展办理工作总结评比活动,对在办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办理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承办单位可根据各自情况,结合办理工作总结,对认真办理提案的部门和经办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