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上海市民政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
发布文号: 沪民基发[2006]34号
各区县组织部、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2]1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25号)的精神,按照市委的要求,在本次居(村)委会换届选举中,提倡居(村)党组织书记和居(村)委会主任由一人担任,提倡居(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居(村)委会中的党员成员交叉任职(以下简称“两个提倡”)。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党的十六大指出,要扩大党的工作的覆盖面,不断提高党的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居(村)党组织、居(村)委会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党在城乡基层的执政基础。推进“两个提倡”,有利于党的领导核心作用的发挥,完善居(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居(村)民自治机制;有利于更好地服务群众、密切党群关系,进一步扩大党的工作的覆盖面,不断提高党的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有利于提高基层组织工作效率,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广大居(村)民群众的利益。推进“两个提倡”,对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对于深化社区建设、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新郊区新农村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推进“两个提倡”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以及市委八届六次、七次、八次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党的领导,严格依法办事,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真正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的优秀人员选拔进居(村)两委班子,切实提高居(村)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加强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推进“两个提倡”工作的基本原则:
坚持分类指导,积极稳妥。各区县要根据本地区居(村)党组织和居(村)委会建设情况,制定分类指导方案,稳妥推进“两个提倡”工作。有条件的区县、街道乡镇要加大居(村)主要负责人由一人担任的力度,条件不成熟的要循序渐进,但不能倒退。
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推进“两个提倡”工作,必须建立在符合实际情况、尊重选民意愿、遵循民主选举程序的基础上,不搞“一刀切”。
坚持依法办事,规范程序。推进“两个提倡”工作,要坚持实行成员属地化原则,个别地区因特殊原因不能属地的,必须经居(村)民会议同意,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但必须严格控制。
坚持远近结合,完善机制。既要注重选举结果,又要着眼于选举后的运作机制。要根据村级组织和集体经济状况,进一步研究探索村书记、主任和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由“一人兼任”的长效监督和制约机制。
三、工作要求
居民区党组织已经换届,且党组织凝聚力强、基层基础工作扎实、书记具有较好群众基础的,鼓励符合属地化条件的居民区党组织书记积极参加居委会选举,通过法定程序兼任居委会主任;鼓励符合属地化条件的居民区党组织其他成员积极参加居委会选举,通过法定程序兼任居委会成员。
村党组织已经采取“两推一选”(党员推荐、群众推荐、党内选举)方式换届,且党组织凝聚力强、基层基础工作扎实、书记具有较好群众基础的,鼓励在本村有选举权的村党组织书记积极参加村委会选举,通过法定程序兼任村委会主任;鼓励在本村有选举权的村党组织其他成员积极参加村委会选举,通过法定程序兼任村委会成员。
居(村)党组织尚未换届的,提倡先进行居(村)委会换届选举,再进行居(村)党组织换届选举。提倡拟推荐的居(村)党组织书记人选,先参加居(村)委会的选举,获得群众承认以后,再推荐为党组织书记人选。同时,积极推进居(村)党组织其他成员和居(村)委会中的党员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实行双向交叉任职。
四、组织领导
居(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具有时间性、政策性、法律性强等特点,各区县组织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把居(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把推进“两个提倡”作为一项重点工作,认真研究,周密安排,精心实施,确保这项工作圆满完成。
一是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作用。基层党组织要把握正确的方向,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鼓励和支持党员通过法定程序当选居(村)民小组长、居(村)民代表、居(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带领广大居(村)民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二是要进一步落实责任。组织部门要按照市委的统一部署,切实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民政部门是负责居(村)委会选举工作的职能部门,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精心制定工作方案,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和助手。组织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加强协同,及时研究解决换届选举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三是要严格依法办事。要牢固树立依法执政、依法办事意识,有效减少和防止工作上的随意性、盲目性。要依法查处选举中的违法行为,尤其是要规范程序,坚决制止换届选举中的贿选活动。要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保证换届选举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民政局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发布文号: 沪民基发[2006]34号
各区县组织部、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2]1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25号)的精神,按照市委的要求,在本次居(村)委会换届选举中,提倡居(村)党组织书记和居(村)委会主任由一人担任,提倡居(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居(村)委会中的党员成员交叉任职(以下简称“两个提倡”)。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党的十六大指出,要扩大党的工作的覆盖面,不断提高党的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居(村)党组织、居(村)委会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党在城乡基层的执政基础。推进“两个提倡”,有利于党的领导核心作用的发挥,完善居(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居(村)民自治机制;有利于更好地服务群众、密切党群关系,进一步扩大党的工作的覆盖面,不断提高党的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有利于提高基层组织工作效率,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广大居(村)民群众的利益。推进“两个提倡”,对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对于深化社区建设、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新郊区新农村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推进“两个提倡”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以及市委八届六次、七次、八次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党的领导,严格依法办事,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真正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的优秀人员选拔进居(村)两委班子,切实提高居(村)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加强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推进“两个提倡”工作的基本原则:
坚持分类指导,积极稳妥。各区县要根据本地区居(村)党组织和居(村)委会建设情况,制定分类指导方案,稳妥推进“两个提倡”工作。有条件的区县、街道乡镇要加大居(村)主要负责人由一人担任的力度,条件不成熟的要循序渐进,但不能倒退。
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推进“两个提倡”工作,必须建立在符合实际情况、尊重选民意愿、遵循民主选举程序的基础上,不搞“一刀切”。
坚持依法办事,规范程序。推进“两个提倡”工作,要坚持实行成员属地化原则,个别地区因特殊原因不能属地的,必须经居(村)民会议同意,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但必须严格控制。
坚持远近结合,完善机制。既要注重选举结果,又要着眼于选举后的运作机制。要根据村级组织和集体经济状况,进一步研究探索村书记、主任和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由“一人兼任”的长效监督和制约机制。
三、工作要求
居民区党组织已经换届,且党组织凝聚力强、基层基础工作扎实、书记具有较好群众基础的,鼓励符合属地化条件的居民区党组织书记积极参加居委会选举,通过法定程序兼任居委会主任;鼓励符合属地化条件的居民区党组织其他成员积极参加居委会选举,通过法定程序兼任居委会成员。
村党组织已经采取“两推一选”(党员推荐、群众推荐、党内选举)方式换届,且党组织凝聚力强、基层基础工作扎实、书记具有较好群众基础的,鼓励在本村有选举权的村党组织书记积极参加村委会选举,通过法定程序兼任村委会主任;鼓励在本村有选举权的村党组织其他成员积极参加村委会选举,通过法定程序兼任村委会成员。
居(村)党组织尚未换届的,提倡先进行居(村)委会换届选举,再进行居(村)党组织换届选举。提倡拟推荐的居(村)党组织书记人选,先参加居(村)委会的选举,获得群众承认以后,再推荐为党组织书记人选。同时,积极推进居(村)党组织其他成员和居(村)委会中的党员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实行双向交叉任职。
四、组织领导
居(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具有时间性、政策性、法律性强等特点,各区县组织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把居(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把推进“两个提倡”作为一项重点工作,认真研究,周密安排,精心实施,确保这项工作圆满完成。
一是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作用。基层党组织要把握正确的方向,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鼓励和支持党员通过法定程序当选居(村)民小组长、居(村)民代表、居(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带领广大居(村)民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二是要进一步落实责任。组织部门要按照市委的统一部署,切实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民政部门是负责居(村)委会选举工作的职能部门,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精心制定工作方案,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和助手。组织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加强协同,及时研究解决换届选举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三是要严格依法办事。要牢固树立依法执政、依法办事意识,有效减少和防止工作上的随意性、盲目性。要依法查处选举中的违法行为,尤其是要规范程序,坚决制止换届选举中的贿选活动。要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保证换届选举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民政局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