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姿购房案宣判 究竟是什么原因?

2020年07月15日06: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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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冠军何姿交了70万首付买房,却因卖房人无法取得房产证不能办理过户,引发诉讼。而据记者了解,涉案房产原本是何姿、秦凯为结婚准备的婚房。今天上午,朝阳法院对何姿买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卖房人罗女士除应退还何姿房屋定金70万元外,还需赔偿何姿因房价上涨带来的损失16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系卖房人罗女士因自身原因持续无法取得涉案房屋房产证致使双方之间《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进而引发后续纠纷。

罗女士虽抗辩称,《买卖合同》不能履行非其主观故意、属于无法掌控的意外情况,但结合庭审查明的情况,罗女士2012年购买涉案房屋时并不具备北京市购房资质,其对该情况应是明知的,但是其与何姿签约时无证据显示罗女士已明确告知何姿上述情况。

法院认为,罗女士因自身原因未按约定时间取得涉案房屋房产证,导致何姿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何姿的合理损失。

据此,法院判决解除何姿与罗女士之间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罗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何姿定金70万元,并赔偿何姿房屋差价损失160万元。对于该结果,何姿方表示不上诉,罗女士的代理人则表示要回去考虑一下。

记者另外了解到,案件审理期间,罗女士向何姿提出反诉,称双方对合同履行达成多次变更但对方在开庭时只谈原合同,对合同变更避而不谈,因此向何姿索赔经济损失100元。今天上午,罗女士的这项诉讼请求被法院一并判决予以驳回。

160万元的房屋差价损失如何计算得来?

记者从法院了解到,何姿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的房屋差价损失高达467万元,法院认可,该损失因2017年9月相比2016年1月涉案房屋价格大幅上涨所致,系何姿购买涉案房屋的可得利益损失。

对此,罗女士辩称已告知何姿无法办证、何姿坚持继续履行导致损失扩大。但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双方微信记录往来、证人证人等证据,2016年4月、6月罗女士虽两次表示终止合同,但在何姿拒绝后,罗女士未退还定金,后续罗女士也曾表示可以办证,双方沟通过程中均同意再等等。因此法院认为,因时间拖延造成损失扩大的责任不能完全归责于何姿。

鉴于整个履约过程中,何姿只支付了70万元购房款而未支付全部购房款,双方就涉案房屋买卖亦未办理网签不影响何姿的购房资质,而且《买卖合同》中约定何姿享有单方解除权并约定了对方的违约责任,但是在罗女士告知办证出现障碍、房价明显上涨的情况下,长时间内何姿未及时选择解除合同,法院综合上述情况酌定罗女士支付何姿差价损失160万元。

案情回放:

2016年1月9日,何姿与罗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位于来广营的一套房屋,并为此支付了70万定金。据何姿律师讲,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卖家出示了北京市商品房的预售合同、网签备案以及契税票,并承诺2016年3、4月份就能拿到房产证。

但到了2016年4月,卖家以房产证无法办理为由提出解除合同,何姿没有同意。此后,何姿一直催促被告尽快办理房产证,被告总说“再等等”、“再等等”。直到2017年5月9日,被告明确表示房产证确实办不下来了。因双方无法就赔偿金达成一致,何姿诉至法院。

经何姿方委托鉴定,涉案房屋现价值1290万元。何姿律师称,当初为了履行合同,何姿和秦凯两人已经分别卖掉北京的一套房产和老家的两套房产,适逢放假大涨,损失实实在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