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书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证明其授权他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一、必备材料
⒈申请人是公民的,提供委托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⒉申请人是法人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⒊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资格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⒋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权利证件;
⒌委托书文本;
⒍根据已有的证件材料进行审查后,公证员认为应当另行提交的证件材料。
⒎委托书公证必须由委托人亲自提出申请,委托人须亲自到公证处办理。
二、办理委托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 办理委托公证,应向委托人住所地或委托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办理。
2. 无行为能力人不能实施委托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委托行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方为有效。
3. 委托是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行为,因此必须由委托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如有特殊情况(如行走不变、患重病等)可向公证处提出申请,由公证处选派公证员到其住所地办理公证。
4. 委托行为必须是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委托内容应真实、合法。
5. 委托书是委托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只有在受托人表示接受委托时才能生效。
6. 转委托人要有转委托权,转委托的权限和期限不得超过原委托权限和期限。
三、委托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1. 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在住址);
2. 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
3. 委托的原因;
4. 委托的权限(委托权限要明确、具体);
5. 委托期限;
6. 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
7. 其他应明确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