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对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

2024年08月30日13: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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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方式包括:
(1)既可使用货币资金出资,亦可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货币估值且能够合法转让的非货币资产进行投资。
(2)禁止以劳务、信用、个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为出资。
若未作依法评估,当某股东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时,若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有权要求确认其未尽出资义务。
此时,法院应委派具备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进行评估。
若评估结果显示其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格,则法院将判定该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若该非货币资产事后贬值,且投资者已按照法定程序投入,但由于市场变动或客观情况导致其贬值,那么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要求该投资者补足出资的诉求将不会得到法院支持,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对于土地使用权,如果投资者以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或附带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如认为其未尽出资义务,法院将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完成土地变更手续或解除权利负担。
若逾期未办或未解,法院将判定其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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