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持有有效驾驶证便擅自驾车者,依照《道路安全法》规定,由交管部门课以二百至二千元罚款,并可实施十五天的行政拘留。此外,机动车驾驶员所驾驶的机动车型号超越其驾驶证核订的准驾范畴;采用伪造、变造等方式获得的驾驶证或者因超过有效期满一年被注销、暂扣、吊销或撤销的;驾驶员年龄或身体条件不适宜驾车的;持军人、武警部队证件驾驶民用车的;以及持有境外车证在华驾驶等情况也判定为无证驾驶。【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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