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湘政发[1996]46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湖南省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宏观管理,提高投资效益,规范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行为,保护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投标应采用符合国际惯例的方式进行,严格遵循公开、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行业所有制和其它形式的限制,确保合格的投标者机会均等。
第三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所需机电设备(含仪器仪表)的采购,除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外,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都应当委托招标机构进行招标。
(一)项目国内设备总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项目进口设备总用汇额在50万美元及以上,或进口单台设备价在10万美元及以上;
(三)列入国家规定的特定产品目录的进口机电设备;
(四)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第四条 直接利用外资的项目,其设备采购原则上也应采取招标方式。
第五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不通过招标。
(一)进口二手产品;
(二)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出口信贷进口;
(三)以补偿贸易方式进口;
(四)易货贸易及小额边境贸易进口;
(五)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捐赠进口;
(六)驻外机构及境外施工现场调回;
(七)生产用进口配套零部件;
(八)涉及到国家安全和军事秘密的进口;
(九)一次进口金额少于10万美元、短期内又无法集中批量招标的;
(十)国家有关部门有明确采购方式的。
第六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贷款机构及项目业主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招标的类型
第七条 招标的类型分为国内竞争性招标、国内有限竞争性招标(简称国内招标);国际竞争性招标、国际有限竞争性招标(简称国际招标)。
竞争性招标(公开招标),须在《中国招标》周刊上公开发布招标通告。
有限竞争性招标(邀请招标),应向潜在的投标者定向发出投标邀请函。
第三章 招标机构
第八条 机电设备招标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专门人员和条件,按规定经过批准的独立进行招标活动的专门代理机构。本省机电设备招标机构为省机电设备招标局。
第九条 招标机构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指南》(国经贸标(1993)160号)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接受国家、地方政府、金融机构、项目业主的委托,独立或联合有关单位、项目业主具体组织实施国际、国内招标工作。
第十条 招标机构应以“服务、效率、公正、权威”为宗旨,公正地维护招标委托方和投票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招标机构要充分发挥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中介和服务作用,利用其信息优势和服务手段,为项目业主提供国内外设备咨询、设备催交、设备验收等服务,协助项目业主做好进口设备报批、国外运输、进口报关、验关等方面的工作,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省内企业参与国内和国际投标的服务工作。
第四章 招标项目的认定
第十二条 机电设备招标采购的方式,根据我省固定资产管理权限,由有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的审批部门按照本办法第 三条的规定,商项目业主(项目承办单位)确定,并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的批准文件中予以明确。违背本办法第 三条规定而自行采购的,原则上不能列入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原则上不予办理进口审批手续,银行不予贷款。
第十三条 凡用招标方式采购机电设备的项目,项目业主应尽快与有关招标机构取得联系,及时办理委托手续。招标机构应主动上门服务,认真负责地做好招标的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对未列入本办法第 三条规定的项目,项目业主可委托招标机构进行咨询,具备招标条件的,鼓励项目业主招标采购设备。
第五章 招标、投标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有权自行选择具备机电设备招标资格的专职招标机构办理委托手续。办理委托招标手续时,应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或扩初设计的批准文件;
(二)资金来源证明;
(三)委托招标书;
(四)招标保证金资信证明(银行保函)。其金额为委托招标设备总金额的2%。
第十六条 招标机构和委托方应密切配合,充分协商,共同编制好招标文件,科学安排招标工作。对确定的标底或设备的估算价格,双方应严加保密。
第十七条 招标机构按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出后概不退还。
第十八条 参加投标的国内外厂商按规定的时间、地点购买招标文件,承认并履行招标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应是1套正本、3套副本,评标时以正本为准。
投标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人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三)投标方案说明;
(四)投标设备名称、数量、价目表(投标一览表);
(五)投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需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六)投标保证金资信证明(银行保函)。
第十九条 招标期间,招标机构应协助委托方组织好与投标方的各种技术交流、谈判活动,协调好各方关系,使招标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章 评标、定标
第二十条 招标机构负责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的组建。评委会由招标机构的代表、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的代表、项目业主授权的代表以及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委会对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书有权决定废标或部分废标。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依据科学、公正、严谨的原则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综合比较各投标设备的性能、质量、价格、服务、交货期及投标人资信情况等因素,评选出中标优选方案。
第二十二条 定标时,应充分尊重委托方的自主权。委托方根据评委会提出的优选方案,自主确定中标厂商。当委托方对优选方案提出异议时,评委会应当重新组织复议。
第二十三条 评标结束后15天内,招标机构根据委托方确定的中标厂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落标厂商,并如数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中标厂商应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与委托方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订设备供货合同。
签订的设备供货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及国际惯例。
关联法规:
第二十五条 委托方未发生撤销委托或未违反有关规定,在签定设备合同之日起30天内,招标机构应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委托方。
第二十六条 对确定用招标方式采购机电设备的项目,其中有进口设备的,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凭中标通知书办理进口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中标通知书为统一格式,须加盖国家授权机构统一刻制的“招标业务专用章”方有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招标工作周期,从标书发售之日起到开标之日止,一般项目不超过45天,大型项目不超过60天。
第二十九条 机电设备招标服务费由中标方支付,收取标准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58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发布文号: 湘政发[1996]46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湖南省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宏观管理,提高投资效益,规范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行为,保护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投标应采用符合国际惯例的方式进行,严格遵循公开、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行业所有制和其它形式的限制,确保合格的投标者机会均等。
第三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所需机电设备(含仪器仪表)的采购,除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外,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都应当委托招标机构进行招标。
(一)项目国内设备总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项目进口设备总用汇额在50万美元及以上,或进口单台设备价在10万美元及以上;
(三)列入国家规定的特定产品目录的进口机电设备;
(四)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第四条 直接利用外资的项目,其设备采购原则上也应采取招标方式。
第五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不通过招标。
(一)进口二手产品;
(二)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出口信贷进口;
(三)以补偿贸易方式进口;
(四)易货贸易及小额边境贸易进口;
(五)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捐赠进口;
(六)驻外机构及境外施工现场调回;
(七)生产用进口配套零部件;
(八)涉及到国家安全和军事秘密的进口;
(九)一次进口金额少于10万美元、短期内又无法集中批量招标的;
(十)国家有关部门有明确采购方式的。
第六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贷款机构及项目业主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招标的类型
第七条 招标的类型分为国内竞争性招标、国内有限竞争性招标(简称国内招标);国际竞争性招标、国际有限竞争性招标(简称国际招标)。
竞争性招标(公开招标),须在《中国招标》周刊上公开发布招标通告。
有限竞争性招标(邀请招标),应向潜在的投标者定向发出投标邀请函。
第三章 招标机构
第八条 机电设备招标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专门人员和条件,按规定经过批准的独立进行招标活动的专门代理机构。本省机电设备招标机构为省机电设备招标局。
第九条 招标机构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指南》(国经贸标(1993)160号)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接受国家、地方政府、金融机构、项目业主的委托,独立或联合有关单位、项目业主具体组织实施国际、国内招标工作。
第十条 招标机构应以“服务、效率、公正、权威”为宗旨,公正地维护招标委托方和投票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招标机构要充分发挥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中介和服务作用,利用其信息优势和服务手段,为项目业主提供国内外设备咨询、设备催交、设备验收等服务,协助项目业主做好进口设备报批、国外运输、进口报关、验关等方面的工作,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省内企业参与国内和国际投标的服务工作。
第四章 招标项目的认定
第十二条 机电设备招标采购的方式,根据我省固定资产管理权限,由有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的审批部门按照本办法第 三条的规定,商项目业主(项目承办单位)确定,并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的批准文件中予以明确。违背本办法第 三条规定而自行采购的,原则上不能列入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原则上不予办理进口审批手续,银行不予贷款。
第十三条 凡用招标方式采购机电设备的项目,项目业主应尽快与有关招标机构取得联系,及时办理委托手续。招标机构应主动上门服务,认真负责地做好招标的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对未列入本办法第 三条规定的项目,项目业主可委托招标机构进行咨询,具备招标条件的,鼓励项目业主招标采购设备。
第五章 招标、投标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有权自行选择具备机电设备招标资格的专职招标机构办理委托手续。办理委托招标手续时,应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或扩初设计的批准文件;
(二)资金来源证明;
(三)委托招标书;
(四)招标保证金资信证明(银行保函)。其金额为委托招标设备总金额的2%。
第十六条 招标机构和委托方应密切配合,充分协商,共同编制好招标文件,科学安排招标工作。对确定的标底或设备的估算价格,双方应严加保密。
第十七条 招标机构按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出后概不退还。
第十八条 参加投标的国内外厂商按规定的时间、地点购买招标文件,承认并履行招标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应是1套正本、3套副本,评标时以正本为准。
投标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人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三)投标方案说明;
(四)投标设备名称、数量、价目表(投标一览表);
(五)投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需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六)投标保证金资信证明(银行保函)。
第十九条 招标期间,招标机构应协助委托方组织好与投标方的各种技术交流、谈判活动,协调好各方关系,使招标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章 评标、定标
第二十条 招标机构负责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的组建。评委会由招标机构的代表、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的代表、项目业主授权的代表以及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委会对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书有权决定废标或部分废标。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依据科学、公正、严谨的原则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综合比较各投标设备的性能、质量、价格、服务、交货期及投标人资信情况等因素,评选出中标优选方案。
第二十二条 定标时,应充分尊重委托方的自主权。委托方根据评委会提出的优选方案,自主确定中标厂商。当委托方对优选方案提出异议时,评委会应当重新组织复议。
第二十三条 评标结束后15天内,招标机构根据委托方确定的中标厂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落标厂商,并如数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中标厂商应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与委托方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订设备供货合同。
签订的设备供货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及国际惯例。
关联法规:
第二十五条 委托方未发生撤销委托或未违反有关规定,在签定设备合同之日起30天内,招标机构应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委托方。
第二十六条 对确定用招标方式采购机电设备的项目,其中有进口设备的,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凭中标通知书办理进口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中标通知书为统一格式,须加盖国家授权机构统一刻制的“招标业务专用章”方有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招标工作周期,从标书发售之日起到开标之日止,一般项目不超过45天,大型项目不超过60天。
第二十九条 机电设备招标服务费由中标方支付,收取标准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58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