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况下,医学会将不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1. 当事人单方面直接向医学会提交鉴定申请;2. 纠纷涉及多家医疗机构且其中一家所处地区的医学会已受理过此案;3. 纠纷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已有生效判决书;4. 患者已提起民事诉讼(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5. 非法行医对患者身心造成伤害;6. 卫生部规定的特殊情况。【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医疗事故鉴定不受理的法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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