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的管辖法院

2024年06月25日13:3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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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票据纠纷之诉,遵循“哪里支付,就在哪里告”或“被告在哪儿,就在哪儿告”原则,当事人可选任一法院上诉。
若票据载明付款地,则该处即为票据支付地;
否则,以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准。
法院应妥善处理的票据纠纷案包括但不限于:
1.因票据权利或票据法上非票据权利引发的纠纷;
2.根据票据法第十条,票据债务人(即出票人)因基础关系违法、无真实交易及债权债务关系等原因,要求返还票据而提起的诉讼;
3.依据票据法第三十六条,票据被拒、逾期且经背书传递的,被背书人据此向背书人追索的诉讼行动;
4.未先行使付款请求权,却径行追索遭拒之后的诉讼。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六条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
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