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张劳动关系成立的一方对劳动关系的成立存在举证责任。 2、劳动者已能够举证证明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反证。 3、劳动者工资标准、工资发放时间及发放周期、工资构成以及工资计算方法的证据。 4、双方约定的工时制度的证据; 5、劳动者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 6、用人单位是否安排调休的证据。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怎样举证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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