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响应分级如下: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Ⅱ、Ⅲ、Ⅳ级响应。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响应:(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3)超出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5)国务院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2)超出市(地、州)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3)跨市、地级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4)省(区、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产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2)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3)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4)市(地、州)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4、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一般事故时启动Ⅳ级响应。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法律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一是明确了突发环境事件的定义和预案的适用范围,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了界定。二是完善了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三是完善了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机制。四是完善了事件分级和分级响应机制。五是完善了应急响应措施。六是调整了分级标准。根据新预案,环境保护部负责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指导协调和环境应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各有关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共同负责,或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在新预案中,突发环境事件被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级别。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4个等级。
应急响应分级,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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