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
(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2、正文。
(1)请求事项。
(2)事实和理由。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请人签名,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日期。
(4)附项。
(1)注明文书名称。
(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2、正文。
(1)请求事项。
(2)事实和理由。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请人签名,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日期。
(4)附项。
- 法律依据
-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 第十三条 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