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没有规定从开庭到判决的具体的时限,但是,对整个审理过程规定了明确的时限:
(1)如果是按简易程序审理,从立案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判决;
(2)如果按普通程序审理,立案后六个月以内判决,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六个月。
(1)如果是按简易程序审理,从立案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判决;
(2)如果按普通程序审理,立案后六个月以内判决,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六个月。
-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 审理第一审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案件的期限为一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 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 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十日。
- 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五日。
- 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
- 审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参照涉外审理民事案件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