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除有特殊限制的主体外,彻底采取认缴资本制。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完全由股东自行约定并在章程中载明。股东按约定时间足额完成出资即可。当约定的出资时间到期,但股东认为需要延期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调整出资时间。
- 法律依据
-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 (二)公司经营范围;
- (三)公司注册资本;
-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