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名册的法律效力有以下内容:
股东名册的权利推定效力。在与公司的关系上,只有在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人,才能成为公司股东。
股东名册具有对抗效力。即使具备适法的原因及方法而受让股份,如果未进行名义更换,就不可以对公司行使股东权。
股东名册具有免责效力。于股东名册具有权利推定效力,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具有形式上的股东资格。因此公司向形式上的股东发出会议通知、分配红利、分配剩余财产、确认表决权、确认新股认购权,即使该形式上的股东并非实质上的股东,公司也是被免责的。
- 法律依据
-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 (二)股东的出资额;
-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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