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2023年09月14日10:4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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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种: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这是因为建筑业企业资质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基本条件,也是承包人从事建筑活动的法定准入条件。如果承包人没有相应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范围承揽工程,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这是因为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禁止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发包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可能造成建筑市场混乱和不公平竞争,属于无效合同。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这是因为招标投标制度是规范建设工程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的重要制度。如果未经招标或者中标无效就签订施工合同,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等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4.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这是因为招标代理机构作为专业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其职责和义务,保密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维护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招标代理机构滥用其职权和信息优势,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5.招标人透露招标投标情况,或者泄露标底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这是因为这种行为侵犯了投标人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影响了招标投标活动的秩序和效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6.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行贿谋取中标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这是因为这种行为破坏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等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7.发包人就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的工程,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发包人取得相应审批手续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这是因为发包人没有取得相应审批手续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就没有发包的资格,建设工程项目也不具备开工的基本条件,失去了依法签订合同的基本条件。
行动建议:
如果你是发包人,你应当在签订施工合同之前,核实承包人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证件,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避免与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的承包人签订合同。同时,你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进行招标,并选择合法有效的中标人签订合同,避免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情况。此外,你还应当在签订合同之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否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如果你是承包人,你应当在签订施工合同之前,确认发包人是否具备发包的资格,是否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避免与不适格的发包人签订合同。同时,你应当在自己的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并自行完成主体结构的施工,避免超越资质或转包、分包、肢解发包的情况。此外,你还应当诚实信用地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行贿谋取中标,否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如果你已经发生了上述情形之一,并且对方不愿意协商解决或者协商无果,你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根据具体情况请求返还已付款项、赔偿损失等救济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行贿谋取中标,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