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国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专用号码为“12333”,在全国范围内使用。此号码为本地固定电话号码,长途或移动电话拨打需在此号码前加拨长途字冠和区号。通信费标准按信息产业部现行相关规定执行,信息服务费一律免收。
二、各地要对原有的电话咨询服务系统进行整合,尽快使用“12333”号码接入现行咨询服务部门,做到“12333”一个号码对外提供服务。启用“12333”号码后,除个别因工作接续需要,而暂时保留使用的号码外,其他服务号码应停止使用,原使用的各类劳动保障社会服务短号码应交回当地省通信管理局,并及时向社会通告。具体事宜请与当地省通信管理局联系。
【温馨提示】遇到法律问题,有81%的当事人第一时间通过搜索与学习基本法律知识来了解问题的可能风险殊不知背后的法律纠纷,遇到法律问题及时找专业的律师咨询,点击咨询按钮快速找到最合适、可靠的律师,能够降低该问题上存在的95%以上的常见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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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 (三)劳动合同期限;
-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 (六)劳动报酬;
- (七)社会保险;
-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