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修路占用厂房的,其补偿包括:
1、对厂房价值的补偿;
2、对因占用厂房造成的搬迁以及安置费用的补偿;
3、对因征收厂房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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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