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制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2020年07月14日22: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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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宁价费发[2001]235号
自治区建设厅:
你厅《关于申报商品房买卖合同工本费标准的函》(宁建住房函字[2001]06号)收悉。《商品房买卖合同》工本费已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对自治区建设厅申请(商品房买卖合同)工本费的批复》(宁财综字[2001]956号)批准立项,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近几年印制成本提高的实际,经研究现就制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工本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本5元。
二、各级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工本费的执收单位,收取工本费时须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所收费用专项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印制,不得挪作他用。
三、各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在收费场所显著的位置公布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四、本通知自二00二年元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