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外事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因公出国(境)报批、申办护照、签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0年07月22日12:3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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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十政办发[1999]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工作管理,严格审批制度,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现将市外事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因公出国(境)报批、申办护照、签证工作的实施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加强和改进因公出国(境)报批、申办护照、签证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工作管理,规范办事程序、简化申办因公出国(境)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服务。根据“鄂政外办(1998)第163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改进地、市、州(区)、县出国(境)报批、申办护照、签证手续的通知》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审批制度
1、副市级以上领导出访,按“鄂办发(1994)46号”文件规定执行。
2、各县、市(区)正职领导干部、市直单位正县级干部出访,由分管业务的市领导和分管外事的副市长审查后,报市长审批。
3、县市区、市直单位副县级干部出访,由分管业务的市领导审查后,分管外事的副市长审批。
4、市直科及科以下干部出访,由派员单位或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县市区人员由所在县市区行政一把手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市外办审批。
5、企业人员及其它因公出国事宜按有关政策办理。
我市因公出国审批的基本条件是:
1、有明确的出访任务,并与出访人承担的工作、身份相符。
2、单位(或主管部门)党政一把手审批。
3、出国经费来源明确。党政机关干部出访经费不得由财政承担,更不能变相转嫁给企业负担,违者报市纪委查处。
4、不按程序办事,由组团单位指名到人的,原则上不予审批。

二、规范办理程序
1、请示程序:副县级以上人员出访,由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派员单位向市政府提出书面请示,先送市外办审查;科以下人员由县市区政府、市直派员单位或主管部门向市外办提出书面报告;企事业单位人员出访,由其主管单位按有关规定报告。
2、审核处理:经审查批准后,市外办下达“出国(赴港澳)任务初审批件”,或在出国人员审查表上签署意见(报名类)。
3、政审程序:出国团组凭市外办出具的“出国(赴港澳)任务初审批件”办理因公出国人员审查手续(即政审)。其中:副县级以上干部在市委组织部、市直科及科以下人员在市人事局、县市区科及科以下人员在所在县市区委办理政审手续。
4、行前教育:出国人员凭初审及政审批件到市国家安全局接受安全教育及安全登记,到市外办接受外事行前教育。
5、派遣部门和单位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到市外办办理护照、签证申请手续,由市外办指定的专职办证员赴省外办统一办理。具体运作程序是:
(1)派遣部门和单位持出国(赴港澳)任务初审批件、出国(境)人员政审批件或《正县级以上干部因公出国(境)备案表》、出国(境)行前宣教安全登记证明,到市外办填写申办护照、签证的各类表格等手续。
(2)经市外办审核同意后,在出国团组填写的“因公出访团组、人员申办护照、签证呈报表”(附表一)上,加盖市外办公章。
(3)市外办根据派员单位申请,由专职办证员到省外办申办护照、签证手续。

三、加强出国管理
1、加强对因公出国(境)工作的领导。公派出国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纪律严明的工作,是我市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窗口。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上级的有关政策和规定,防止和杜绝因公出国中的不正之风,保证我市公派出国工作的健康发展。市外办是我市因公出国(境)的归口管理部门,要制定措施,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2、加强对出国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凡出国(境)人员行前必须到市国家安全局接受安全教育登记,到市外办接受外事纪律教育。市外办、市安全局要采取图文、资料、声像等多种手段进行宣教,不能流于形式。凡未接受行前教育者,不得进入申办程序的下一环节。市安全局要认真掌握出国人员在境外的情况,及时向外事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反映通报,建立健全出国人员教育管理的档案资料。
3、坚持归国报告回访制度。出国(境)人员出访归国后,要认真完成个人出国总结报告,将在外活动概况、主要收获、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如实总结上报。每位出国人员归国后必须填写《出国人员归国登记表》(见附表二),并经组团团长和本单位领导签字。归国总结和归国登记表一式各三份,在归国后一个月内分别报送市组织人事部门、市外办、市国家安全局。市国家安全局视情况会同市外办适时对出国人员进行回访,使此项工作有始有终。
4、统一收缴保管护照。出国人员归国后,必须及时将持有的本人护照上交市外办,不允许因公护照滞留在个人手中。若出国者欲留护照作纪念,由市外办交省外办剪角办理注销手续后再交个人留存。凡无正当理由拒不上交的,发照机关将宣布其护照作废,并停止为其颁发新的护照。
本实施意见从一九九九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市外事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