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农业部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020年07月22日15:0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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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外发〔2001〕1号

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和社会团体:
为确保我部外事工作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我国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业对外开放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关于全国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发(2000)17号)精神和要求,我部制定了《关于农业部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2001年4月30日

关于农业部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确保我部外事工作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我国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业对外开放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国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中发(2000)1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农业部系统外事事项的审批和归口管理
(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外事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农业部系统重大外事事项由部领导审批、签报,国际合作司根据部内分工和部领导授权负责对我部系统外事工作进行审批、审核、上报、归口管理和综合协调,部人事劳动司和财务司分别负责对涉外事项进行人事、财务审核或备案管理。
(二)部领导审批的外事事项
1、审批我部外事工作计划和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及规章制度;
2、谈判、审批、签署和签报政府间协议、协定、合作备忘录等,以及加入或退出政府间或非政府间重要国际组织;
3、审核、签报邀请国外现职正部长级以上官员来华访问,审批邀请国外现职副部长级官员来华访问(审批后向外交部备案);
4、审批我部系统非现职的副部级专家学者以专家身份出国从事与本人专业有关的学术活动(审批后向外交部备案)以及我部司局级干部和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出国访问,审批我部组织的跨地区、跨部门公费出国(境)考察团组(双跨团组);
5、审批或签报我部系统拟举办的国际性会议、展览和投资贸易洽谈;
6、审批或签报我部系统重要外事活动的方案和对外口径;
7、审批或签报我部系统其他重要外事事项。
(三)国际合作司归口管理的外事事项
1、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外交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我国农业对外开放和国际合作的有关计划和规划,拟订农业部涉外工作的规章制度;
2、归口管理农业部系统与世界各国的农业合作,审批或报批农业部系统出国及接待来华团组和举办、参加国际会议等活动以及有关活动方案和对外口径,组织参与政府间、部门间协议和协定的谈判和签订工作并负责报批,协调我部系统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交叉的涉外事务;
3、归口管理我国与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粮食计划署、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以及其它国际机构的业务联系与合作,归口管理我部系统与政府间和非政府间重要国际组织的涉外事务和农业领域里的交往与合作,审核、报批加入或退出政府间和非政府间重要国际组织;
4、组织农业经科贸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争取对华援助和引进外资工作,制定有关外资项目管理办法,负责有关项目的申请并参与其规划、管理和监测,对部内各单位对外合作计划和签署的一般性涉外合作协议进行备案管理;
5、调查研究世界农业生产和贸易趋势及政策动态,收集国际农业科技和经贸信息,为部领导和有关部门决策提供参考;
6、归口管理中国常驻联合国粮农机构代表处的业务工作,以及与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粮食计划署驻华代表处的业务联系,参与选派上述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它外派工作。

二、出国(境)团组的审批和管理
(一)因公出国(境)团组审批制度
各司局组团出国均需报国际合作司审核、审批。部属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团出国需经主管司局严格审核后,送国际合作司审核、审批。司局级干部和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出国团组需经人事劳动司、国际合作司审核后,报主管业务和外事的部领导审批。正、副部长级干部出访需事先征得我驻外使领馆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出访任务涉及重要、敏感问题和赴热点国家的团组应事先征求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我部组织的双跨公费出国考察团组由部领导审批;根据政府间协议组织的双跨团组、出席政府间国际会议和谈判需组织的双跨团组、经外专局和外经贸部批准的境外培训、展览和招商引资类双跨团组,由部领导授权国际合作司审批。
(二)因公出国(境)团组审批原则
因公组团出访应有明确的目的和实质内容并与组团单位的职能相一致,组团人员要少而精,专业团组人员要专业对口,避免内容类似的重复出访,国外要有相应部门邀请、接待,并已落实经费;党政干部出访要与其公职身份相称,既不得接受国内企业资助,也不得接受境外中资企业的资助或邀请出访;同一单位的领导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或同期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凡可由较低级别人员完成的任务,不得派较高级别人员出访,凡可由专业人员完成的任务,不得派非专业人员出访;严禁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各类团组,特别是双跨团组。
(三)因公出国(境)团组审批程序
1、司局级以下人员的审批程序:各单位拟定派出团组和人员后,需使用“农业部部内请示”经本单位领导审核(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请示还须经主管司局审核)后,送国际合作司主管处审核,然后报国际合作司司领导审批。如果出国费用、国际旅费或外汇额度需我部外事经费解决,须报财务司审核会签。国际合作司审批后,按人事劳动司规定办理出国(境)审查手续。
2、非现职的副部级专家学者和司局级干部出国的审批程序:派人单位需使用“农业部部内请示”经本单位和主管司局领导审核后,报人事劳动司会签并办理出国(境)审查手续,然后,参照前述第1条报国际合作司审核后报部领导审批。
3、“双跨”出国(境)团组的审批,根据中纪委、外交部、监察部通知(外外管函(2000)426号)精神,执行事先审核制度和双跨团组备案制度。具体程序参照前述1、2条报部领导或国际合作司审批后,在征得有关外事部门同意的情况下由国际合作司出具出国(境)任务批件和出国任务通知书,并按规定向纪检监察机构备案。
组织需部领导审批的双跨公费出国考察团组的,为了便于组团工作顺利进行,组团单位应事先提出组团预案,报国际合作司预审同意后再进行实施操作。
(四)因公出国(境)团组的管理
所有出国团组,特别是参加国际会议和出访敏感国家(地区)或涉及敏感问题的团组,必须在出国之前将出访方案和对外口径报主管司局和国际合作司审批。重要团组出访方案和对外口径需经国际合作司按有关规定上报部领导、有关部委、国务院。出国(境)团组必须按批准的方案行事,不得绕道,不得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延长在外停留时间。组团单位和国际合作司要加强对因公出国人员的管理,做好外事纪律和保密等方面的出国前教育。出国团组和人员都应接受我驻外使领馆的领导和监督,遇有重要问题应及时报告。出访团组回国后15天内,须向主管司局和国际合作司提交书面出访总结报告。

三、外国来访团组和人员的审批与管理
(一)部属各单位根据对外合作与交往的需要邀请外国代表团和人员来华均需部国际合作司审核、审批。邀请外国政府正部长以上官员来访由国际合作司报部领导同意后报国务院或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邀请国外副部级官员来访由部国际合作司审核后报部领导审批,并向外交部备案。邀请外国代表团随行记者、专业记者以及采访国际会议、多边活动及其他重大活动的外国记者来华需在征求我驻外使馆意见后报外交部审批。
(二)各单位邀请外国代表团和人员来华,经批准后,由国际合作司根据外交部授权和外国代表团或人员来华目的及性质签发一次、二次、半年有效多次或一年有效多次签证通知。申请多次签证的,被邀人必须持签证通知原件到我驻当地使领馆办理。邀请外国重要团组来华,除国际合作司签发签证授权通知外,主办单位应根据外交礼仪商国际合作司后请相应级别领导审核签发或授权签发正式邀请信。
(三)各邀请单位要本着热情友好、内外有别、对等互利、勤俭办外事的原则,切实安排好外宾整个在华期间的日程,做好接待工作。接待重要团组和高级别团组需国际合作司签发农业部外事接待通知,接待来华执行项目(包括合作研究项目)的外国专家和一般性专业团组由国际合作司签发农业部国际合作司外事接待函。国际合作司要对外事接待计划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四、国际性会议的审批和管理
(一)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召开国际性会议(含国际展览会、招商引资洽谈会、交易会等)均需国际合作司审核后报部领导审批。邀请外宾在150人以上的大型国际会议、重要的经贸、科技合作和专业性国际会议以及邀请外国政府现职部长以上官员和在国际国内有重要影响人士参加的高级别国际会议,经部常务会议审定后,商外交部和有关部委同意后报国务院或中央外事领导小组批准。
(二)召开国际会议必须有明确的目标和内容,必须与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战略和重点相一致;会议应具有明显的预期效果,有助于促进我国农业和农村工作,提高和扩大我国在世界粮农领域中的地位和影响。会议主办单位必须具备举办国际性会议的基础和能力,其职能必须与所举办的会议内容相一致,即主办单位必须是会议所涉领域的行业主管部门。会议必须名副其实,与会外宾人数应占会议总人数的30%以上。
(三)除具有重要外交意义的、大型高级别以及对行业发展具有全局影响的国际会议外,一般专业性国际会议不得以部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部领导出席。部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举办的国际会议一律不得以部名义召开。
(四)国际性会议审批和管理的具体办法,按《农办综(2001)2号》文件执行。

五、参加国际组织的审批和管理
(一)部属各单位加入或退出政府间农业国际组织和重要非政府国际组织,需经部国际合作司审核并报部领导同意后,会签外交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或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参加其他非政府农业国际组织,由部国际合作司审核后报部领导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审批。以个人名义参加国际组织,原则上从严掌握。确有必要参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由其所在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须经业务归口司局审核)报部国际合作司审核后,由部领导审批。
(二)加入国际组织应事先做好调查研究,了解清楚该国际组织的性质、章程、组织机构、活动情况、经费来源、成员状况以及我国参加后享有的权益和承担的义务等,从政治、外交、业务及经费等方面综合考虑、权衡利弊、注重实效、慎重决策。涉及台湾问题及其他政治问题的,需事先商外交部,经与有关组织谈判并得到妥善解决后方可加入。
(三)参加国际组织,涉及我国须承担会费、基金份额、周转金和捐款的,应当以我国的经济实力为依据,同时考虑我国在该组织的地位和受益情况,做到合理节约。需国家财政解决经费和外汇的,须事先商财政部同意。

六、部领导出席外事活动
(一)为适应新形势下农业对外开放的要求,保证部领导的外事活动安排规范化,既满足我部外事活动礼宾需要,又切实减轻部领导负担,我部领导参加外事活动均须由国际合作司统一协调和安排。
(二)部领导出席外事活动的范围包括:1)国务院和外交部根据有关规定安排的外事活动;2)接待国外部级、副部级官员来访;3)酌情会见各国驻华大使、国际组织驻华代表;4)酌情会见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的著名人士、在促进和加强与我部农业经贸、科技教育合作方面有重要作用和影响的国外企业界人士以及曾与我部多年合作的老朋友等;5)能积极推动和促进我部重要对外合作项目的外事活动。
对于国外公司的一般性礼节拜会和其它非重要公务外事活动,一般不安排部领导出面。确有必要的,需特别报批。
(三)审批程序:部属各单位需要请部领导出席外事活动,须事先请示,请示件按程序报国际合作司审核后,报部领导审批。各单位不得擅自请部领导出席外事活动或通过其他途径将请示件直接呈送部领导。

七、农业对外合作工作的备案管理
为了进一步推进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农业对外开放,更好地开展新形势下的农业对外合作,在加强农业外事综合协调和归口管理的同时,鼓励部属各单位积极主动开展和开拓农业对外合作与交往。为便于掌握我部农业对外合作的整体情况,加快对有关外事事项的审批,提高工作效率,国际合作司负责对我部系统各单位对外合作年度计划以及自己建立的合作渠道和开展的合作活动进行备案管理。部属各单位须将各自业已建立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渠道的背景、现状、所签协议、年度合作计划、执行的项目等情况报国际合作司备案。

八、部属民间社团外事活动的管理
部属各民间社团在从事涉外活动时要严格按规定向挂靠单位、归口主管司局和国际合作司报批,各单位一律不得擅自以农业部名义从事涉外活动。各主管司局要加强对业务归口民间社团涉外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九、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部以前发布的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国际合作司负责解释。